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农村医疗保障及政府的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蒋彬,王胡林[1](2021)在《百年来中国共产党的少数民族民生实践历程与经验启示》文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来,对少数民族民生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探索,具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起步探索阶段,其民生实践是以土地革命为基本内容,涉及教育、卫生、救济等方面;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逐渐成型阶段,其民生实践主要体现在安定社会秩序、改进生产、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发展完善阶段,其民生实践主要是以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收入,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同时强化民生领域的专项政策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优化提升阶段,其民生实践以脱贫攻坚为牵引,以提升民生质效为导向,实现在更高层次上保障和改善民生。总结百年来中国共产党的少数民族民生实践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少数民族民生改善的核心要义,永葆初心使命是少数民族民生改善的执政本色,强化法治保障是少数民族民生改善的根本保证,加强制度建设是少数民族民生改善的实践前提,重视组织建设是少数民族民生改善的重要基础。同时,党对民生问题的认识与实践是伴随着不同历史时期的主要任务和客观环境不断发展、深化和创新的,民生的宽度、广度也在不断拓展,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的一脉相承和与时俱进,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以民为本、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
颜丹[2](2020)在《后扶贫时代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减贫工作一直以来就是世界各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即便2020年我国兑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承诺,精准扶贫工作圆满结束,消除了目前面临的绝对贫困。那么由于贫困衡量标准的变更,精准扶贫户返贫等因素的出现,随之而来的便是相对贫困的治理问题,也即后扶贫时代的到来。扶贫任务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将会一直存在,我国扶贫资金主要来源是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随着精准扶贫工作的深入开展,民族贫困地区经济逐渐发展起来。但就目前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很多民族贫困地区脱贫根基薄弱,其贫困地区自身“造血”能力不足,对政府扶贫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依赖严重,一旦政府扶贫力度减弱,扶贫财政资金减少,容易导致这些民族贫困地区再度返贫,因此研究出一套完善、稳定的后扶贫时代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非常有必要。本文从现阶段精准扶贫工作、财政转移支付实施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即将开展的乡村振兴等方面来分析后扶贫时代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我们发现,现阶段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法律法规不完善、运行过程中权责划分不清、法律监督体系不健全等。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发展迅速,为了满足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逐步建立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产生至今也仅仅才20多年。民族地区由于地域、文化、习俗的不同,尤其是在民族贫困地区,其经济发展缓慢,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应当有所侧重。但是,由于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民族地区难以通过有针对性的财政转移支付来缓解贫困。通过国内、外比较分析及对扶贫工作开展的实地调查研究,对后扶贫时代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及专项转移支付法律规范;具体化扶贫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责任;运行过程中注重民族特性,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对精准扶贫工作的深入分析,总结现阶段的先进经验,为扶贫成果的巩固及后扶贫时代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完善提出建议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龚梦川[3](2020)在《论民族区域自治从理念到制度的历史演进》文中研究表明世界上多民族国家众多,解决民族问题的路径不尽相同,我国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我国历史上已经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漫长的岁月里共同生存繁衍,在不断的交往交流中融合发展,形成了特有的民族格局和民族关系,具有政治上的统一性和经济文化上的整体性。基于这样的国情,我国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协调民族关系的基本方式。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经历了从理念形成、付诸实践到确立为制度的演进过程,并不断发展与社会各阶段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宪制地位得以确立,其政治地位实现了法律化,并上升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实施,维护了国家统一,增进了民族团结,促进了各民族社会经济文化共同发展,对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伴随着国家各方面事业向前快速发展,社会结构转型,我国民族关系呈现出新的变化。作为协调民族关系基本方式的民族区域自治也需要在发展中进一步完善。在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和强化“制度建设”的当下,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形成、实践与发展,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制度自信”的同时,我们应赋予民族区域自治新的理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框架之下,坚持以“统一与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为价值引导,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本文除导论、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我国的民族关系及其协调”,简要概述了我国民族的构成及其特点、由此特点决定了我国的民族关系与特点,并论述了近代中国民族关系的发展与协调理念,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协调民族关系的基本方式。我国自古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构成有其自身的特点,各民族因交往交流形成的民族关系也有悠久的历史,这是我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基础。我国民族关系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协调民族关系的方式也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第二章“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形成”,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思想萌芽、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理论基础、民族区域自治理念形成。理念,是一种理性的观念,在民族区域自治思想萌芽到理念形成的过程中,内涵得到不断发展充实。通过实践,结合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也从简单地提出民族平等的口号,废除民族压迫,扩展到帮助发展少数民族社会的经济文化,保护宗教信仰等多个方面。中华民族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民族共同体,包含着各有特色的各民族,各民族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在兼顾整体与特殊、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上,民族区域自治理念形成了多层次的内涵。第三章“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实践”,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理念形成后付诸实践的几个重要阶段,即民族区域自治在局部的成功实践,在更大范围内的实践、宪制地位的确立及在我国的全面实施。在起初“试点式”的实践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不断总结研究并深化了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内涵,建立了第一个县级民族自治政权豫海回民自治政府。随后民族区域自治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了实践,内蒙古自治政府的建立,成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经验,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初具雏形。民族区域自治理念通过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局部实践,再到更大范围内的推行,传播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帮助少数民族从封建剥削和民族压迫中获得解放,建立了自治政权,发展了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第四章“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政治地位的法律化,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由我国的重要政治制度上升为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始终遵循着自身内含的价值引导,在不断平衡中发展完善,发挥着协调国家与民族、民族与民族、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之间关系的重要作用。探讨了在社会发展的新阶段,我国各领域民族关系的诸多变化,因此协调民族关系需要理念的更新,坚持民族区域自治需要坚持以“两个结合”为价值引导,加强制度建设,回应新时代民族关系协调的制度诉求。
廖钰[4](2020)在《新中国70年民族政策对少数民族国家认同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代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调整民族关系上,所采用的的主要方略和手段就是民族政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因民族关系的特点不同而制定各有侧重的民族政策,以期从政治、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等方面调整我国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民族政策在现代多民族国家中的价值取向影响着国家认同意识的发展。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拉开了中国民族政策发展的新帷幕。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我国制定了具有不同侧重点的民族政策。70年来,我国的民族政策不断充实、完善和发展,成为一个完备的政策体系,这对解决民族问题、调整民族关系、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增强国家认同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民族政策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现实状况以及社会发展特点,体现出对国家认同侧重点的价值偏向性。在民族政策深入实施过程中,也让我国民族地区的社会现实和民族关系在不同阶段都发生了显着的变化。国家认同在民族政策影响下有了进一步发展,也呈现出新要求和新特点。这也间接要求民族政策适时调整,以适应不同历史时期国家认同的发展与变化。论文依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具有显着特征的不同历史阶段,对民族政策与国家认同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并根据不同时期民族政策价值侧重点,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分类考察了我国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产生的影响。文章将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的历史阶段分成了五个基本阶段,在这五个基本是阶段中,中国的社会政治生活发生了比较显着的变化,对民族政策与国家认同产生了比较明显的影响,在这五个不同的历史阶段中,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明显地显示出区别于其他阶段的特点,成为一个个相对独立的阶段,构成了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产生影响的历史轨迹。首先,1949年至1956年之间是新中国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开始产生影响的起点;其次,1957年至1965年之间,是民族政策提升国家认同的曲折发展时期;再次,1966年至1976年是民族政策与国家认同遭到严重破坏的时期;复次,1977年至1991年是民族政策与国家认同的恢复和发展时期;最后,1992年至今,是民族政策与国家认同的深入发展时期。文章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语等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在于论述本研究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梳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政策方面的研究以及关于国家认同研究的现状。对主要概念进行初步界定,并分析本研究基本内容、主要框架、研究方法、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等。第二部分为本研究的核心章节,分为六章来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论述国家认同视阈下的民族政策。对民族政策与国家认同进行概述。阐述关于国家认同的普遍特征、生成规律以及基础性要素。根据“五个认同”的经典论述,梳理了我国学者关于国家认同的四种路径,进而指出我国国家认同中所内含的基本维度,探讨其所指向的现实意义,并初步分析影响国家认同的主要因素。对我国民族政策的特征、功能、目标、分类、形式构成以及理论来源进行了阐述。第二章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详细介绍了1949-1956年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族政策在不断发展深化过程中,分为民族政治政策、民族经济政策和民族宗教文化政策等方面,初步确立了民族政策体系。这也为国家认同的初步确立奠定了基础。第三章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强调了从1957-1965年间中国各项政策的“左”倾化影响和反右阶级斗争扩大化的运动,使得民族政治政策引发政治认同混乱,民族经济政策导致经济认同阻隔,民族文化政策诱发了文化认同间隙,国家认同的正常发展也被干扰甚至破坏。1960年后,我国一定程度上调整了民族工作和民族政策。在爆发“文革”前夕,这一时期民族政策体系的实施取得了诸多成就,并在纠正前期“左”倾扩大化过程中,各项民族政策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从而使国家认同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巩固和发展。第四章,“文革”时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通过对1966-1976年间的民族政策受到的各方面破坏的介绍,分析了这一时期国家认同在政治认同矛盾突出、经济认同关系紧张、文化认同背离发展等情况下的倒退状况。虽然后期有坚持正确民族政策的各种努力,国家认同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不可否认,这一时期,民族政策和国家认同遭受了破坏性打击。第五章,“拨乱反正”时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本章主要介绍了1977-1991年拨乱反正时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拨乱反正”、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等具有时代意义的举措,使政治认同不断出现向好新局面,民主间经济交往推动经济认同,民族文化繁荣也促进了文化认同。第六章,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通过梳理1992年至今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可以发现我国的民族政治政策丰富多元、民族经济政策深入发展、民族文化政策兼容并蓄,这些民族政策的特点对国家认同有积极作用。从中可知,这一时期的民族政治认同呈现出多元化新特点,民族经济认同与国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步推进,民族文化认同适应了中华文化认同的新要求等。新时期民族政策举措和发展,国家认同也给予了积极的反馈。第三部分结语。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影响的反思与前瞻。通过对我国各阶段民族政策不同方面的梳理,可以看出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具有较强的影响和作用,值得我们反思并引以为鉴。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调整不仅有其必要性、特殊性,也有其规律性。这些特性有助于我们分析新时期民族政策与国家认同面临的各种挑战,完善民族政策,强化国家认同。
王志鑫,吴大华[5](2020)在《问题与对策:我国少数民族健康权保护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健康权对于不同群体有不同的意义,不存在普世的健康权。从主客体、内容及性质的角度分析,我国少数民族健康权益有其特殊性,凸显出少数民族健康权这一范畴。少数民族健康问题是构建健康中国的重要环节,在当前我国宪政框架下,少数民族健康权保护存在着诸多问题,但可通过构建新型的少数民族健康权利观,将健康权写入宪法、制定卫生基准法,完善少数民族健康权保障的卫生立法,重视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健康权保护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自治权等措施加强对我国少数民族健康权的保护力度。
李致江[6](2019)在《水族人口均衡发展问题研究 ——基于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的调查》文中认为水族是我国55个少数民族之一,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水族人口规模为41.18万人,主要聚居于黔桂交界的龙江与都柳江上游,贵州省三都县是我国唯一的水族自治县,全国约63%的水族人口聚集于此。研究发现,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民族人口政策、民族教育政策、民族经济政策等的支持下,水族人口发展取得重大成就,具体表现为人口素质逐步提高、人口城镇化率稳步提升、人口产业结构与人口职业结构不断优化、人口流动日益加剧。但是,水族人口发展与全国、汉族、少数民族人口平均发展水平相较仍有差距,不仅面临人口增长速度锐降、人口身体素质较差、人口文化素质较低、人口老龄化严重、人口性别比失调与人口单向流迁等内部非均衡发展问题,而且存在人口城镇化率低、人口产业结构滞后、人口职业结构不合理、人口相对贫困、人口与资源环境矛盾突出等外部非均衡发展问题。水族人口非均衡发展问题的原因既与以往计划生育政策过严、民族政策不完善有关,又与水族地区自然环境脆弱、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相连,同时也与社会流动带来的民族文化变迁相接,是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与政策等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口发展战略,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人口均衡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发展的主要指向。当下,水族人口虽然存在一系列非均衡发展问题,但同时亦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为水族人口均衡发展创造了生育空间,民族政策为水族人口均衡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经济发展为水族人口均衡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水族人口均衡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绿色发展理念为水族人口均衡发展提供了科学的方向引领。为实现水族人口均衡发展,首先,应强化水族人口内部均衡发展的政策支持。全面贯彻落实二孩生育政策,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综合应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积极化解人口老龄化风险;其次,应加快水族经济发展步伐。重点提升人口城镇化水平,优化人口职业结构,推进人口产业结构均衡发展。再次,应优化水族人口均衡发展的社会环境。提升人口社会保障水平,扎实推进精准扶贫战略,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建设。最后,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这不仅对水族人口与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会对其他少数民族人口均衡发展产生一定的参照示范作用,更重要的是对实现我国民族平等、民族发展、民族地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与乡村振兴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王璟谛[7](2019)在《国家治理视角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合理的财税体制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市场统一有序、社会公平公正、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基于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安排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推进民族自治地方治理必然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建立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现代财政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然要求,也是民族自治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题中之义。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并提出了加大力度支持革命地区、民族自治地方、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给民族自治地方尤其是边疆民族自治地方带来了新发展机遇。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坚实的财力保障和规范的制度保障,由于历史原因和原来国家战略大局安排,民族自治地区财政经济发展还明显地落后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自主财力还较为薄弱,目前中央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政策还欠稳定欠规范,转移支付力度与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需要深入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此背景下,加强在国家治理视角下开展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建立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全面发展的现代财政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文献回顾和收集八个民族省区的财政经济资料的基础上,针对民族自治地方存在的财政问题开展一定范围的实地调研,从国家治理视角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历史文化和财政运行的特殊性进行再认识,按照“理论分析—统计描述—实证分析(案例分析)—改革设计”的逻辑思路展开研究,全面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支体系、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政策、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制度和债务管理制度等财政体制问题,以及国家的财政法律制度建设和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法规建设问题,并分别提出了政策建议。本论文主要的创新点和突破点为:一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现代财政制度框架(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预算管理制度、税收制度改革和地方税体体系)的基础上进行论证和修订,并提出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框架(财政收支体系、财政体制、财政管理制度和财政法律)。二是用历史唯物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科学分析,得出受国家发展战略影响,民族自治地方存在基本公共服务历史欠账,自身定位不准发展滞后等多重因素制约,在一定时期内,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优先于地方组织收入工作。三是论文提出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必须体现历史补偿原则,中央和发达地区支持是民族自治地方成功从“输血”转向“造血”的重要保障。四是通过研究中央部委不当政策干预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不优、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案例,得出结论是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重赋金、轻赋权的指导思想应该要调整,并进一步指出财政法制建设任重道远。五是提出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先试先行天然试验区,根据建设现代财政制度需要,先行全面深化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率先试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分离的机构改革,尤其是突破人大机关职能职责的改革,率先推进财政大数据。
朱军[8](2019)在《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会权限制是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组成部分,但因社会权权利属性的特殊性,其能否直接适用传统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存在争议。社会权不是单一权利,而是一种基本权利类型,一种权利束。故社会权的权利内涵需要从抽象的层面提取,而“权利—权力”的宪法范式所引出的人与国家的关系范畴成为界定社会权内涵的关键。“人”的层面,社会权表现为保障人的尊严;追求实质平等;实现人的全面自由;追求更高层次的幸福。“国家”层面,社会权表现为国家权力和国家义务的协同,前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可行性条件,后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必要性条件。社会权外延的梳理应坚持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路径,构建阶层式的权利框架:(1)符合最低限度尊严的生活水准为核心内容;(2)劳动权、生存权和受教育权为第二层次内容;(3)健康权、环境权和文化权等构成社会权的第三个维度;(4)特殊群体权利、发展权、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则为外围权利类型。界定社会权内涵和外延是为社会权限制服务,社会权限制理论需理清三组概念:即权利冲突、位阶和限制;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社会权的形成作用是确定权利的构成范围,限制作用是国家权力对权利的干预和影响。社会权限制的具体内涵包括社会权未获实现、社会权实现不充分和社会权实现过度。任何主体限制社会权都应从理论或实践层面提供相应理由,以使限制行为正当化。理论上,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因方法上的“拿来主义”,规范上社会权条款效力不足,公共利益与社会权之间关系模糊,以及否定基本权利限制要素类型化等原因,导致在限制目的、限制本体、限制要素和违宪阻却事由等层面缺失对社会权的考量,从而需要以社会权为切入点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实践中,社会权过度保障会威胁社会发展:社会权实现具有条件性,国家应在合理限度内干预;资源有限性理论要求限制人类需求,保障公共利益;而社会权滥用亦会造成社会动力不足,浪费公共资源,甚至侵犯自由权。虽然社会权实现程度存在静态兜底标准和动态发展标准,但正面评价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弊端,从而引发不同程度的争议,而限制理论因包含权利构成理论,并能反向保障社会权,从而有助于形成三层次实现程度的评价体系。社会权的限制要素可以从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两个层面予以考察。规范上的社会权限制内容呈现在国际人权公约、宪法和具体立法之中。第一,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限制规定可分为概括式限制条款和区别式限制条款,两类限制条款在数量、内容设置、权利类型分置以及语词选择上都存在不同。限制条款中包含的限制要素有最低核心标准、合法性、合目的性、主体、正当性以及功能性要素等。上述要素具有强、中、弱不同的适用强度,在适用步骤上也存在纵向和横向的区分。第二,宪法上的社会权限制条款,呈现出不同的属性和效力。其中的限制要素可分为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内在限制要素包括内涵性限制、享有主体限制、义务主体限制和保障内容的限制;外在限制要素则包含公共利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等。其中,第14条第4款规定的“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乃典型限制要素。第三,立法对社会权的限制主要是社会权具体化过程中的限制作用。立法限制社会权的具体形式包括内涵性性限制、享有主体的限制、保障内容限制、义务性条款规定以及立法不作为等。社会权实现程度还受现实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财政水平和治理能力,以及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的基础性要素,决定着社会权的总体保障程度,影响其他客观限制要素。社会权需要国家履行给付义务,投入相当大的财政支出,故国家财政给付规模以及国家财税收入和支出的限度也限制社会权的实现程度,因此应从宪法的高度,完善财税收支法律体系,实现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国家能力对社会权保障质量的影响是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因素,其中西方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权立法不健全,政府执行能力怠惰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和效率,而传统司法机关的救济能力则可能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除此之外,社会权的实现力度还受到法律传统与权利观念等文化层面的限制,不同的意识形态对社会权的承认和实现产生直接影响,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则可能造成社会权享有主体的不充分,导致公民平等享有社会权的机会受到限制。凡限制社会权的立法和行为,都要受到宪法的审查和控制。一般而言,规范限制要素的合宪性控制程度高于客观限制要素,故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应尽可能从宪法文本上寻求规范化依据,从而提高社会权实现程度,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社会权的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具有一定的高低序列,即租税限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能力>文化和意识形态,它们存在难以规范化和不能规范化的可能。相反,客观限制要素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其宪法控制路径一般通过宪法商谈推进客观限制要素进入公共领域,以公议民主促使其实现程序法治控制,以宪法理念提升国家能力现代化,以“改革宪法”的精神指引经济社会发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建立人权和法治教育体系。就社会权的规范限制要素而言,应依托对话式的合宪性审查模式,运用相应的合宪性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实现合宪性控制。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尚在构建,为避免传统审查模式的弊端,立法、司法与合宪性审查机关对话的审查模式适用于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审查。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需要自身的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审查原则主要包括由法律保留和正当程序构成的形式审查原则,由合乎人性尊严的社会权核心内容不受限制与比例原则构成的实质审查原则,以及对立法不作为的审查;合宪性审查基准的构建则主要借鉴美国的阶层式三重审查基准和德国的比例原则下的三层次审查基准,并进而围绕社会权的权利内涵、社会权规范制定主体和社会权的国家义务内容等因素,构建特色的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潘登[9](2018)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族自治州政府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国家和省(区)的领导下承担着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务的职责,还担负着依法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的重要责任。加强民族自治州政府治理能力建设是提高省(区)级政府治理能力水平的需要,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因此,研究民族自治州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对推进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本文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文山州”)政府治理能力建设为研究对象,通过综合梳理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建设方面的重要理论,对文山州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实践进行分析,探讨提升自治州政府治理能力的对策建议,以推动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改革发展。本文在文献研究及调研了解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民族自治州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内涵和要素构成,从依法自治能力、公共政策能力、资源配置能力、社会控制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危机处理能力等六个方面论述文山州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现状及成效,再从思想不够解放、依法自治能力不足、治理主体协作不力、政府执行力不强、公共服务不到位、人才短缺现象严峻等方面分析制约文山州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主要原因,最后围绕治理思维、治理主体、治理模式、治理方式、治理功能、治理机制六个层面提出加强山州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对策建议。
王妮丽[10](2015)在《民族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设取得极大成就的同时,一系列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其中包括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尤其是一些具有兜底作用的基本公共服务的短缺,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给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逐渐加大对公共服务的投入,着力于建立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民族自治县政府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在民族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按照中央及省级政府制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政策法规,自治县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以及对基本公共服务机构的监督;实际上,自治县政府接受了上级政府的授权,在上级政府的监督下在本地组织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这意味着在我国自上而下的政府层级管理体制之下,上级政府和自治县政府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领域同时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是,作为委托人的上级政府和作为代理人的自治县政府在利益结构方面并不一定完全一致,而且双方掌握的信息也不完全对称,因此,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领域,仍然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即自治县政府有可能背离上级政府的要求,不能很好地实现上级政府在民族地区的相关政策目标。因此,本文尝试从分析上级政府与自治县政府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关系入手,结合实地研究的资料,分析自治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所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在目前的关系模式下,要确保自治县政府完成上级政府委托下来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责,有两个主要条件必须具备,条件之一是自治县政府要有能力尤其是有相匹配的的财力能够提供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条件之二是在有相应财力保障的前提下,上级政府对自治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本文在分析自治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主要讨论当前国家对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机制,以及上级政府对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改善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思路。通过对我国财税体制、政府层级关系、政府间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划分,以及基本公共服务监督、考核体系的分析,本文认为在目前的财税体制下,自治县政府财权有限,仅靠自身财力普遍不能支撑其所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必须依靠上级政府有力的财政支持。在监督机制方面,除了少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建立起了比较规范的考核体系,成为上级政府监督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渠道以外,绝大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仍然没有建立起专门的监督体系和考核体系,上级政府对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财力保障和监督机制方面的问题导致自治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效果均受到制约,实际上影响了上级政府在民族地区推进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目标实现。本文在云南省L县对该县基本公共服务的实地研究也证实了上述观点。根据调研,本文发现,民族自治县政府在按照上级政策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最突出的仍然是资金问题和监督问题。资金方面,自治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已经高度依赖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如果保持目前财政体制不变,财权仍然向上集中,可以预期的是自治县政府不可能成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责任主体。监督方面,自治县政府成了上级政府的代理人,对本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全面负责,自身要监督众多的基本公共服务机构;但是上级政府对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却尚未建立完善的专门的监督体系,仅依靠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层级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从进一步改善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上级政府在民族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目标出发,本文认为目前最实际的是在保持上级政府和自治县政府关系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尽量确保自治县政府提供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资源条件,并对自治县政府进行有效约束,以确保上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目标的实现。具体途径一是建立完善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机制,二是从国家层面建立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考核体系,完善对自治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监督机制。同时,本文对自治县政府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角色本身也进行了讨论。在目前的授权体制之下,上级政府与自治县政府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分工方面存在委托代理因素,但是上级政府与自治县政府总体上仍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命令-服从关系;自治县政府是上级政府的代理人,同时也是上级政策的执行者,这两种角色使得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除了委托代理问题之外,还存在着上述两种角色并存产生的问题。首先,虽然上级政府与自治县政府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存在委托代理因素,但是二者总体上自上而下的命令-服从关系使得自治县政府在权、责、利配置方面处于劣势,从而更容易出现自治县政府权力配置不足的状况,比如财权、决策权与职责不匹配,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委托效率,即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此外,授权体制之下,中央政府是权力的核心和合法性的源头,自治县政府所有的权力都来自于上级政府授予,实际上它自身没有固有权力,在没有固有权力的情况下,自治县政府自身也就无法成为独立的责任主体,所有的责任最终仍然会层层向上累积,成为中央政府的责任。本文认为,如果追求一种更有效率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让自治县政府也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承担自身责任,可以对自治县政府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角色进行调整。本文提出一种挑战性的思路是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领域,逐步突破现行的政府层级关系模式,打破上级政府与自治县政府之间的层级命令关系,向更为均衡的协作关系转变,实现自治县政府与其他层级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协商合作,一方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自治县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之成为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责任主体。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农村医疗保障及政府的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农村医疗保障及政府的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百年来中国共产党的少数民族民生实践历程与经验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少数民族民生实践起步探索阶段 |
(一)将少数民族民生事业置于革命大局中考虑和谋划 |
(二)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基本生存权 |
(三)大力发展民族文化教育和培养民族干部 |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少数民族民生实践逐渐成型阶段 |
(一)重视稳定民族地区社会秩序和发展民族经济 |
(二)在具体政策上实行特殊对待 |
(三)初步构建民生保障和服务体系 |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少数民族民生实践发展完善阶段 |
(一)通过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 |
(二)实施专项支持政策促进民生事业不断发展 |
(三)逐步完善民生保障和服务体系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少数民族民生实践优化提升阶段 |
(一)推动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
(二)持续加大政策支持提升民生服务质效 |
(三)全面构建民生保障和服务体系 |
五、中国共产党百年来保障和改善少数民族民生的经验启示 |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少数民族民生改善的核心要义 |
(二)永葆初心使命是少数民族民生改善的执政本色 |
(三)强化法治保障是少数民族民生改善的根本保证 |
(四)加强制度建设是少数民族民生改善的实践前提 |
(五)重视组织建设是少数民族民生改善的重要基础 |
(2)后扶贫时代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与内容 |
四、拟解决的问题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后扶贫时代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基本概念 |
一、后扶贫时代 |
二、民族地区扶贫 |
三、财政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后扶贫时代民族地区扶贫与财政转移支付的关系 |
一、扶贫目标与资金来源关系 |
二、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均衡发展关系 |
第三节 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功能 |
一、民族地区扶贫性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制保障功能 |
二、民族地区扶贫产业发展的法制保障功能 |
第二章 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演进 |
一、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产生 |
二、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民族地区关于扶贫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规定 |
一、法律层面的规定 |
二、法规与规章层面的规定 |
第三章 后扶贫时代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民族地区扶贫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法规不完善 |
一、扶贫一般性转移支付立法不完善 |
二、扶贫专项转移支付立法不科学 |
三、扶贫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责任不具体 |
第二节 民族地区扶贫财政转移支付运行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扶贫财政转移支付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 |
二、扶贫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
三、扶贫财政转移支付运作缺乏灵活性 |
第三节 民族地区扶贫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不完善 |
一、扶贫预算监督不完善 |
二、扶贫资金分配监督不透明 |
三、扶贫财政转移支付监督体系不健全 |
第四章 后扶贫时代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后扶贫时代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法规的完善 |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法律规范的完善 |
二、专项转移支付法律规范的完善 |
三、扶贫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责任的具体化 |
第二节 后扶贫时代民族地区扶贫财政转移支付运行的完善 |
一、财政转移支付权责划分的完善 |
二、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科学化 |
三、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绩效考核机制的健全 |
第三节 后扶贫时代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 |
一、扶贫预算监督法律机制的健全 |
二、扶贫资金分配监督的透明化 |
三、扶贫财政转移支付监督体系的完善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论民族区域自治从理念到制度的历史演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的民族关系及其协调 |
第一节 我国的民族关系 |
一、我国民族的形成与构成 |
二、我国民族构成的特点 |
三、我国的民族关系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民族关系的协调 |
一、近代中国民族关系的协调理念 |
二、民族关系的协调与其发展相适应 |
三、我国民族关系的协调方式 |
小结 |
第二章 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形成 |
第一节 作为民族关系协调有效方式的民族区域自治 |
一、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萌芽 |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形成与特点 |
一、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形成 |
二、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实践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由理念到实践 |
一、红军长征深化了民族区域自治理念 |
二、民族区域自治在豫海的局部实践 |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从实践到制度 |
一、民族区域自治在内蒙古的有效实践 |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初具雏形 |
三、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特点 |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宪制地位的确立 |
一、《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国家制度 |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全面实施 |
小结 |
第四章 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
一、民族区域自治政治地位的法律化 |
二、民族区域自治由重要政治制度到基本政治制度 |
第二节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协调变化中的民族关系 |
一、新时期民族关系协调面临的问题 |
二、更新理念协调发展中的民族关系 |
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要坚持“两个结合” |
第三节 回应新时代制度供给需求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
一、制度自信背景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二、强化制度建设过程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新中国70年民族政策对少数民族国家认同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依据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主要概念界定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国家认同视阈下的民族政策 |
第一节 我国国家认同的内涵及本质 |
一、我国国家认同的内涵 |
二、影响我国国家认同发展的因素 |
三、我国国家认同的现实意义 |
第二节 我国的民族政策与理论来源 |
一、我国民族政策的特征、作用及指导原则 |
二、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理论来源 |
三、我国民族政策的体系结构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 |
第一节 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初步确立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政治政策 |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经济政策 |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文化政策 |
第二节 民族政策为国家认同初步确立奠定基础 |
一、民族政治政策为国家认同建立政治基础 |
二、民族经济政策为国家认同创造经济条件 |
三、民族文化政策为国家认同确立文化前提 |
第三章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 |
第一节 “左”倾思想干扰下的民族政策 |
一、“左”倾民族政治政策引发政治认同混乱 |
二、“左”倾民族经济政策导致经济认同阻隔 |
三、“左”倾民族文化政策诱发文化认同间隙 |
第二节 民族政策恢复与调整促进国家认同的发展 |
一、民族政策恢复和调整的历史背景 |
二、民族政策调整促进国家认同的发展 |
第四章 “文革”时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 |
第一节 民族政策遭受破坏致国家认同阙如 |
一、民族政治政策遭受破坏致政治认同矛盾突出 |
二、民族经济政策遭受破坏致经济认同关系紧张 |
三、民族文化和教育政策遭受破坏致文化认同背离发展 |
第二节 坚持民族政策的努力对国家认同的促进 |
一、“文革”后期坚持民族政策的努力 |
二、民族政策的恢复推进国家认同发展 |
第五章 拨乱反正时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 |
第一节 拨乱反正时期的民族政策与国家认同 |
一、民族政策的拨乱反正 |
二、民族政策拨乱反正对国家认同的影响 |
第二节 改革开放促进民族政策发展并对国家认同产生影响 |
一、改革开放对民族政策发展的促进 |
二、民族政策发展对国家认同的影响 |
第六章 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 |
第一节 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民族政策 |
一、丰富多元的民族政治政策 |
二、深入发展的民族经济政策 |
三、开放包容的民族文化政策 |
第二节 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民族政策影响国家认同 |
一、民族政治认同呈现出新特点 |
二、民族经济认同与国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步推进 |
三、民族文化认同适应中华文化认同新要求 |
第三节 新时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影响的新发展 |
一、新时期民族政策新举措 |
二、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影响的新发展 |
三、国家认同对民族政策的推动 |
结语 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影响的反思与前瞻 |
一、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影响的特殊性及规律 |
二、新时期民族政策与国家认同面临的挑战 |
三、完善民族政策促进国家认同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问题与对策:我国少数民族健康权保护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少数民族健康权的基本内涵 |
一是主体上的少数性、民族性及边疆性。 |
二是客体上的依附性。 |
三是内容上的不完整性和不平衡性。 |
四是性质上侧重国家义务性。 |
二、我国少数民族健康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少数民族健康权保护现状 |
(二)我国少数民族健康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1. 少数民族健康权利观尚未形成 |
2. 宪法未确立健康权 |
3. 缺乏一部规范健康事业的卫生基准法 |
4. 少数民族健康权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缺失 |
三、我国少数民族健康权保护的法治路径 |
(一)构建新型的少数民族健康权利观 |
(二)健康权应写入宪法 |
(三)制定卫生基准法,完善少数民族健康权保障的卫生立法 |
(四)重视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健康权保护中的作用 |
(五)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自治权 |
(6)水族人口均衡发展问题研究 ——基于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的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人口均衡发展研究 |
(二)少数民族人口研究 |
(三)水族研究 |
(四)研究现状简评 |
三、研究方法、理论基础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理论基础 |
(三)创新之处 |
四、田野调查点概况 |
(一)水族传统文化 |
(二)田野点基本情况 |
(三)调查过程 |
第一章 水族人口变动的历史考察 |
一、水族人口数量与人口再生产类型 |
(一)人口数量 |
(二)人口再生产类型 |
二、水族人口素质 |
(一)人口文化素质 |
(二)人口身体素质 |
三、水族人口自然结构 |
(一)人口性别结构 |
(二)人口年龄结构 |
四、水族人口经济社会结构 |
(一)人口城乡结构 |
(二)人口产业结构 |
(三)人口职业结构 |
五、水族人口迁移 |
第二章 水族人口非均衡发展问题及其缘由 |
一、水族人口内部非均衡发展问题及其缘由 |
(一)人口增长速度锐降 |
(二)人口素质偏低 |
(三)人口性别比失调 |
(四)人口老龄化严重 |
(五)人口单向流迁 |
二、水族人口外部非均衡发展问题及其缘由 |
(一)人口城镇化率较低 |
(二)人口产业结构滞后 |
(三)人口职业结构不合理 |
(四)人口相对贫困 |
(五)人口与资源环境矛盾突出 |
第三章 实现水族人口均衡发展的机遇与路径选择 |
一、水族人口均衡发展面临的机遇 |
(一)二孩政策创造了生育空间 |
(二)民族政策提供了政策支持 |
(三)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
(四)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
(五)绿色发展理念提供了科学的方向引领 |
二、实现水族人口均衡发展的路径选择 |
(一)强化水族人口内部均衡发展的政策支持 |
(二)加快经济发展步伐 |
(三)优化水族人口均衡发展的社会环境 |
(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一 :水族人口均衡发展问题调查问卷(节选) |
附录二 :水族人口均衡发展问题访谈提纲(部分) |
附录三 :田野调查相关照片 |
附录四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7)国家治理视角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主要研究范围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1.3 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1.4 文献述评 |
1.5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1.6 研究的难点与创新 |
第二章 国家治理与财政相关理论基础 |
2.1 国家治理 |
2.2 财政分权理论 |
2.3 财政职能划分 |
2.4 民族区域自治与地方财政相关理论 |
2.5 构建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意义 |
第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的再认识 |
3.1 .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特殊性的再认识 |
3.2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特殊性的再认识 |
3.3 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发展特殊性的再认识 |
3.4 民族自治地方地理生态和历史文化特殊性的再认识 |
3.5 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对财政问题的影响 |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支问题分析 |
4.1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情况分析 |
4.2 民族自治地方公共财政收入水平分析 |
4.3 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补助收入分析 |
4.4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支关系的实证分析 |
4.5 主要结论及政策启示 |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的制度分析 |
5.1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财税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
5.2 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分析 |
5.3 民族自治地方分级财政体制问题 |
5.4 民族自治地方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的低效与缺失 |
5.5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制度的低效与缺失 |
5.6 民族自治地方债务管理制度缺失 |
第六章 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体系的政策建议 |
6.1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构想 |
6.2 建立并完善财政收支体系,夯实民族自治地方治理现代化的物质基础 |
6.3 坚持并完善符合民族区域自治的财政体制机制,理顺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间关系 |
6.4 .构建现代财政法律体系,提升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法治化水平 |
6.5 创新配套地方性法规和制度 |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一、已公开发表的论文 |
二、主持或参与研究的课题 |
后记 |
(8)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社会权限制的基本概念界定 |
第一节 社会权的定义 |
一、社会权首先是一种“权利” |
二、人权法范畴中的社会权 |
三、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社会权 |
第二节 作为权利束的社会权保障范围 |
一、社会权在基本权利分类中的地位 |
二、社会权的权利内涵 |
三、社会权的外延 |
第三节 社会权限制与相关概念的理清 |
一、权利冲突、位阶与限制 |
二、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 |
三、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 |
第二章 社会权限制的正当性基础: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的成因与补正 |
一、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社会权缺失现象 |
二、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之成因 |
三、以社会权为中心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 |
第二节 实践层面社会权限制的必要性考量 |
一、基于权利实现的限制必要性 |
二、基于社会发展的限制必要性 |
三、基于权利滥用危害的限制必要性 |
第三节 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需要限制理论 |
一、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存在争议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的正面评价标准及其局限 |
三、社会权限制理论有助于完善社会权实现程度的评价标准 |
第三章 规范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内在限制 |
第一节 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具体规定 |
二、人权公约中关于社会权限制条款的特征 |
三、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要素类别及解释适用 |
第二节 宪法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我国宪法中社会权规范的性质及效力 |
二、宪法中社会权的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要素 |
三、宪法中社会权典型条款:第14条第4款 |
第三节 社会权的立法限制 |
一、立法对基本权利的多元作用 |
二、立法限制社会权的正当性证成 |
三、立法限制社会权形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功能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客观限制因素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功能主义选择 |
一、公法中的功能主义界定 |
二、功能主义在确定社会权限制要素中的应用 |
第二节 社会权的经济限制:财税收支决定社会权的给付总量 |
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之基础因素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依赖于国家财政给付 |
三、国家财税收支的限度制约社会权实现程度 |
四、宪法视野下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 |
第三节 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国家能力决定社会权保障质量 |
一、国家能力对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影响 |
二、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政策的连续性 |
三、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立法缺陷 |
四、政府执行能力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与效率 |
五、司法救济能力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 |
第四节 社会权的文化限制:意识形态与文化观念影响社会权的实现力度 |
一、政治意识形态对社会权保障的影响 |
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造成享有社会权的主体受限 |
第五章 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控制模式与方法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必要性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可能性及其路径 |
三、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序列 |
四、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局限 |
第二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方式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独立存在意义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路径 |
第三节 社会权规范限制的对话式合宪性审查模式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的正当性证成 |
二、我国当前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三、功能定位对构建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影响 |
四、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对话式审查模式的构建路径 |
第四节 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审查原则与审查基准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原则 |
二、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硕博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相关成果 |
致谢 |
(9)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来源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 |
2.实证研究 |
3.比较研究 |
(五)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
1.主要内容 |
2.创新点 |
(六)核心概念 |
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相关理论 |
(一)理论基础 |
1.治理理论 |
2.民族区域自治理论 |
3.“善治”理论 |
(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要素构成 |
(三)加强自治州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 |
1.加强自治州政府治理能力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需要 |
2.加强自治州政府治理能力建设是提升地方政府社会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 |
3.促进多元主体参与政府治理的现实需要 |
4.提升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现实需要 |
二、文山州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现状 |
(一)总体建设情况 |
1.依法自治能力建设情况 |
2.公共政策能力建设情况 |
3.资源配置能力建设情况 |
4.社会控制能力建设情况 |
5.综合协调能力建设情况 |
6.危机处理能力建设情况 |
(二)主要做法 |
1.强化组织保障,提高政策的执行力 |
2.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资源配置的能力 |
3.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
4.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
5.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政府履职能力 |
(三)取得成效 |
1.政府依法自治和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 |
2.整体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 |
3.公共服务水平显着提高 |
4.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不断得到巩固 |
三、文山州政府治理能力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
1.发展理念更新不及时 |
2.履行依法自治能力不足 |
3.治理主体缺位现象较为突出 |
4.人才短缺现象仍较严峻 |
5.政府执行力不强 |
6.公共服务不到位 |
(二)原因分析 |
1.思想不够解放 |
2.地方政府法治建设不够健全 |
3.治理主体协作不力 |
4.人才供给不足 |
5.地方政府治理机制不健全 |
6.社会服务能力不足 |
四、加强文山州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对策建议 |
(一)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推进政府治理思维现代化 |
(二)坚持协同治理,引导多元共治,推进政府治理主体现代化 |
(三)尊重市场规律,强化简政放权,推进政府治理模式现代化 |
(四)坚持认真履职,加强责任担当,推进政府治理方式现代化 |
(五)以人民为中心,加强服务供给,推进政府治理功能现代化 |
(六)化解矛盾纠纷,畅通利益表达,推进社会稳定治理机制现代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民族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述评 |
三、核心概念、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 核心概念 |
(二) 研究内容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政府层级关系理论 |
一、集权与分权理论 |
二、授权说 |
三、民族自治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 |
第二节 委托代理理论 |
一、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共管理领域的运用 |
第三节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委托代理因素 |
一、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职责划分 |
二、上级政府与自治县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 |
三、上级政府与自治县政府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性 |
第二章 民族自治县政府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角色 |
第一节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 |
一、计划经济时代的福利体系及瓦解 |
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及发展 |
第二节 自治县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 |
一、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概况 |
二、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内容 |
三、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
第三节 自治县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职责分工 |
一、自治县政府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中履行的职责 |
二、自治县政府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履行的职责 |
三、自治县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角色 |
第四节 自治县政府完成上级委托任务的主要条件 |
一、财力保障 |
二、有效监督 |
第三章 民族自治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体系 |
第一节 自治县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支出 |
一、分税制框架下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责任划分 |
二、自治县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支出责任 |
第二节 自治县政府的财力 |
一、分税制下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 |
二、财政转移支付 |
三、自治县政府的财力构成 |
第三节 自治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困境 |
一、自治县政府在支出责任划分方面的弱势 |
二、自治县政府财力的脆弱与依赖性 |
第四章 上级政府对民族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监督体系 |
第一节 政府纵向监督体系 |
一、对上负责的自治县政府 |
二、纵向监督体系的构成 |
三、纵向监督体系的缺陷 |
第二节 基本公共服务监督体系 |
一、典型的基本公共服务考核体系 |
二、典型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监督机制 |
第三节 上级政府对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监督特点 |
一、基本公共服务在纵向监督体系中地位不突出 |
二、基本公共服务各领域、各项目之间监督体系差异大 |
第五章 改善民族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制建设 |
第一节 委托代理模式下自治县基本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 |
一、高度依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 |
二、自上而下的监督力不从心 |
三、自治县政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 |
四、自治县政府的自治权体现不明显 |
第二节 完善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机制 |
一、建立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
二、完善资金配套政策 |
三、引导自治县政府资金使用向基本公共服务倾斜 |
第三节 完善对自治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监督机制 |
一、确保上级政府对自治县政府进行监督的前提条件 |
二、建立上级政府对自治县政府的层级监督和考核体系 |
三、鼓励公民和第三方参与对自治县政府的监督 |
四、有效使用考核结果 |
第四节 建立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多层级供给体系的构想 |
一、自治县政府权责配置的困境 |
二、多层级供给模式下的治理取向 |
三、制度和政策挑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农村医疗保障及政府的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百年来中国共产党的少数民族民生实践历程与经验启示[J]. 蒋彬,王胡林. 民族研究, 2021(02)
- [2]后扶贫时代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D]. 颜丹. 吉首大学, 2020(03)
- [3]论民族区域自治从理念到制度的历史演进[D]. 龚梦川.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3)
- [4]新中国70年民族政策对少数民族国家认同影响研究[D]. 廖钰.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5)
- [5]问题与对策:我国少数民族健康权保护探讨[J]. 王志鑫,吴大华.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1)
- [6]水族人口均衡发展问题研究 ——基于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的调查[D]. 李致江. 中南民族大学, 2019(08)
- [7]国家治理视角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D]. 王璟谛.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8]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D]. 朱军. 东南大学, 2019(01)
- [9]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研究[D]. 潘登. 云南大学, 2018(01)
- [10]民族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研究[D]. 王妮丽. 云南大学,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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