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什么不能公开(论文文献综述)
钟琰[1](2021)在《论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过程性信息正式作为政府信息存在的形态之一,被纳入“可以不予公开”的范围之中。但是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中,过程性信息的概念界定模糊,公开与否的认定标准不一,对信息公开的具体实践造成困扰。因此,对过程性信息的豁免公开作出合理认定有着重要意义。合理构建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认定体系,首先需要明确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理论基础。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内部坦诚交流、保证行政效率与质量、避免影响社会稳定,过程性信息具有豁免公开的正当性;同时,为了保护公民知情权与保障公众参与,过程性信息的豁免公开也需受到限制。其次,需要明确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认定的前提,即认定思路的确立。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认定存在着“混合式”与“拆分式”两种思路之争,混合式思路下,一旦某信息被界定为过程性信息,无需具体理由,该信息就可以被豁免公开。随着《条例》的修订,需要对“过程性信息的概念界定”与“过程性信息的公开认定”这两个层面的问题进行分阶段处理。在拆分式思路的确立下,过程性信息的豁免公开的认定需要经过两个阶段。首先是概念界定阶段,通过对过程性信息的类型、属性进行分解,从信息的“过程性”出发,将“形成于行政程序之中,体现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内部交流的政府信息”作为过程性信息的定义。在公开认定阶段,综合运用可分割性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和“采纳公开”原则,从信息内容的细分、知情权与决策权的衡量以及信息是否被行政决策所采纳三个角度,对过程性信息进行分析,作出公开或豁免公开认定。最后,根据以上两个阶段,构建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认定的程式设计。
张国全[2](2021)在《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司法公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衡量的标准之一,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信心和认同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志和价值。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刑事裁判如果不被公众认同,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刑事裁判公正性整体上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解除个案导致公众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产生怀疑,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主体的角度,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具体而言,现实生活中有两个问题最为突出:大部分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各类媒介基于商业或者其它因素而进行的炒作。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全面分析,能够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与方案。基于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基础的前提下,本文从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阐述。在法院层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提升涉及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应从制度方面,结合法院权威的因素,进行制度化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裁判、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等内容。在法官层面,主要包括法官品质、法官能力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薪酬、晋升、法官惩戒是解决法官品质存在问题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完善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是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公众是刑事裁判的评价主体,但公众并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集合体。公众可以分为个人类型的公众与人际类型的公众两种类型。论文重点研究个人类型的公众。在行为模式上,个人类型的公众存在“暂时性群体”的特征,即个体在群体中处于非理性的状态。这一点,在其对“天理和人情”诉求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媒介主体方面,无论是司法大数据,还是调研结果,都证实媒介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关键因素。媒介是连接公众与法院的中间载体,是将法院刑事裁判解读给公众的主体。媒介主要包括媒体与律师。媒体具有公共性与逐利性两个特征,后者在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从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职业伦理建设两个方面,对强化媒体的公共属性和规范媒体的逐利属性进行了论证。刑事裁判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两次传播,律师是两次传播的意见主导者。律师在两次传播中具有双重性,其庭外慎言义务是提高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现行规定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朱龙翔[3](2020)在《法院司法公开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司法公开是落实宪法法律原则、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司法改革、建立公开透明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对于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公开坚持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基本原则,通过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及时、全面、有效公开,加强社会的直接与间接参与,行使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实现对司法活动的民主监督,确保司法活动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从而促进司法事业稳步前进。互联网应用的迅猛发展,改变了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给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也带来了根本性变革。继以互联互通为主要特征的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和以全面覆盖、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为特征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基本建成后,人民法院信息化向智慧法院建设发起全面总攻,开通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庭审公开等四大公开平台,加强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拓展立案公开、裁判标准和理由公开、司法行政和诉讼服务公开,把司法公开推向了历史的高度,努力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立足社会深化改革和飞速发展的大形势下,结合公共管理理论,以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权利保障为核心,以提供公共服务为根本,通过文献研究、调查研究以及实地研究等研究方法,梳理法院司法公开的发展现状及在公共管理领域存在问题和不足,进一步理清问题成因,提出相应对策。充分结合作者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发现法院司法公开在公开目的、公开内容、信息化平台的社会接受程度、技术应用等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探析其主要由司法公开认识不到位、公共需求表达不畅、运行保障机制不健全和平台建设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总结提出了以服务公共管理为中心,以提高司法公开认识、加强司法公开信息的需求交流、完善运行管理机制、改进信息化建设应用模式四大类11项的对策建议。深入发掘司法公开的内容和手段,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延伸司法公开的公共管理功能,促进法院司法公开的优化发展,使其在公共管理领域提供更多公共服务,创造更多公共价值。
杨益航[4](2020)在《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文中研究说明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是当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构建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其内涵基于司法公开,是把司法权置于公众视野内,让公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的制度安排。此研究的实际意义却远不至此,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可以使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厚植法治根基,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司法可以对媒体进行制约,媒体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怎样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相生相长的和谐关系是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当前司法活动与媒体报道之间的价值目标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在应对涉法新闻报道方面的实践和发展,就典型问题进行了初步阐释,并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研判,探讨在应对热点案件和舆情中的一般和特殊情况及应对方法,从发展角度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初步分析,倡导建立和谐有序的司法与媒体互动关系。全文共六章十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新闻报道的特点,从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理论来分析媒体参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不同的工作方式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的冲突和难点。聚焦司法公开,从审前和审判公开分析媒体报道在不同阶段介入的特点和难点,就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就例外原则进行初步探讨。通过近年来国内的热点案例分析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不同特点。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分析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以药家鑫案分析舆论压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于欢案分析新闻舆论促成司法系统自我纠偏的可行性;以张扣扣案分析新媒体时代复杂舆论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做法和特点,列举了包括对言论自由、庭审公开、保密制度、隐私权等领域的规定和办法,总结规律性特征,以及为改善国内工作带来的启示。对目前包括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前沿发展和传播环境深刻变革做了简要分析,同时从涉法新闻报道角度对这些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做了前瞻性预判,并针对公共领域和被遗忘权等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最后,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切入,根据前文研究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共同任务、有效做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就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沈定成[5](2020)在《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廖伟[6](2019)在《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检务公开工作的内容、方式等逐步完善,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不可否认,我国检务公开工作仍面临一系列问题,如检务公开立法层级不高、检务公开范围和方式设计不合理、检务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检务公开对“互联网+”时代回应不足等。基于此,论文通过对检务公开的一般原理、经济学理论基础、法理基础、发展现状以及域外模式进行分析考察,对检务公开制度的完善途径进行了探索,以期为建立健全我国检务公开制度提供参考,从而推动我国检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全文共五章,具体如下:第一章节阐述了研究的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析、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信息流动加剧,信息的“不对称性”问题日益显现,出现“信息孤岛”和“数据鸿沟”,形成社会不公,妨碍社会进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紧跟时代发展步伐,依托信息技术发展的条件,将检察权运行置于阳光之下,实行检务公开,维护公平正义。通过文献综述发现,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检务公开既具有类同性,也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检察权兼具司法与行政属性。党的十九大对检务公开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要求,人民群众对检务公开的诉求也越来越高,检务公开制度发展和完善也变得十分紧迫,这也正是本文的初衷所在。第二章节探讨了检务公开的基本理论,主要对检务公开的概念、特征与类别进行了分析。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本文在论述检务公开概念的同时,从检务公开的内容、公开的对象、启动原因、公开的权限等角度对检务公开进行分类,分析检务公开具有职责的法定性、检务公开内容的多样性、公开对象的特定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分析检务“信息不对称”现象及引发的问题,提出检务公开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一剂良方;同时从法学的角度探讨了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论证了检务公开的必要性。第三章从我国检务公开的发展历程入手,回顾了检务公开的四个历史阶段“起步摸索阶段、实践探索阶段、全面推进阶段、深化创新阶段”,进一步分析了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的发展现状:检务公开原则向规范、全面扩展,检务公开范围向纵深层面拓展,检务公开方式向更加主动发展,检务公开监督向制度化发展,以及检务公开载体向“互联网+”发展。在总结我国检务公开制度取得成效同时,也分析出我国检务公开制度在立法、范围、方式、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深入剖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第四章节是检务公开的域外模式检视。通过对域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检务公开原则、范围、方式等比较,重点分析了瑞典、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务公开立法、原则以及检务实践等,归纳出各国(地区)检务公开的特点。上述国家和地区均坚持检务公开是有限度的公开,而且他们都以立法的形式对检务公开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部分国家(地区)还制定有效的保障措施,以保证检务公开的有效实施。文章总结出“检务公开立法、有限度的检务公开、检务公开的保障机制、检务公开例外的典范、检务公开的救济”等经验,这些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第五章节提出检务公开制度的完善路径。通过对检务公开的立法、原则、范围、载体以及救济程序优化设计等方面的研究,提出了完善检务公开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目前,我国还没有信息自由法,检务公开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主要依靠最高检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来推动。因此,有必要加快检务公开立法进程,推进检务公开的制度化、法制化;同时提出拓展检务公开范围和内容,规范“检务公开例外”的确定,保证时效性,优化检务公开实现方式,借司法责任制改革契机,重构检务公开业务流程等等解决措施。信息技术的发展拓展了检务公开的视野,大数据、媒体融合应用,给检务公开工作现代化带来新的机遇。为此文章提出以“互联网+”为载体,增强三个意识;以大数据为抓手,健全检务公开信息化模式;以媒体融合为契机,优化检务公开载体选择;以模式创新为动力,强化“互联网+检务公开”的绩效考核等措施来完善我国的检务公开模式。最后提出健全检务公开的救济依据、行使主体、救济方式等法律制度,推动检务公开科学、健康发展。
郑燕[7](2019)在《预防腐败视角下我国公职人员的权力监督研究 ——主体、信息及方式》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新的重大成果”,腐败治理的重心向预防腐败转移。预防腐败可以进行思想教育,让公职人员“不想腐”;也可以抓紧制度铁笼,让公职人员“不能腐”;还可以做好监督工作,让公职人员“不敢腐”。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公职人员权力的监督。2018年3月我国《监察法》颁布和实施。这些均表明监督对预防公职人员腐败具有重要意义。预防腐败视角下各监督要素如监督主体、监督信息、监督方式等对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效果均产生影响。本研究主要围绕监督主体、监督信息和监督方式等要素对我国公职人员权力监督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性展开深入研究。具体研究内容如下:(1)预防腐败视角下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机理分析。首先,阐述了预防腐败视角下监督主体、监督信息、监督方式等监督要素对公职人员权力监督的作用机理,基于系统动力学理论构建了各监督子系统的基模。然后,阐述了各监督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机理,基于此构建了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效果的整体模型。最后,根据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效果的整体模型找到了抑制公职人员权力监督的3条负反馈环,为后文3个监督要素(监督主体、监督信息、监督方式)的详细分析做了研究铺垫。(2)预防腐败视角下公职人员权力监督主体与监督效果演化分析。一是基于文献分析法详细阐述了当前我国公职人员权力监督主体的类型;二是阐述了监督主体与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效果及预防腐败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三是采用演化博弈理论构建了两类不同监督主体及公职人员三者之间的行为演化博弈模型,研究发现当前以纪委、监察委等为主的专门监督主体能更有效地对公职人员权力进行监督。进一步研究发现,当以纪委、监察委等为主的专门监督主体发现和查处腐败的成功率达到某一动态临界值时,提高公职人员的受贿成本(严惩)能够让他们变得不敢腐;当公职人员的受贿数额很大时,纪委监察委查处腐败的成功率必须很高,才能有效抑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3)预防腐败视角下公职人员权力监督信息与监督效果分析。一是基于文献分析法阐述了监督信息的内涵及其特征;二是详细论述了在监督主体具有监督意愿和监督能力的条件下,信息公开与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效果和预防腐败之间的相互作用机理。三是采用演化博弈理论构建了信息公开主体(政府公职人员)和信息接收主体(民众)双方之间的行为演化博弈模型。研究发现,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信息的公开程度越高,监督主体越能够对公职人员的权力监督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提高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信息的奖励、不公开信息的惩罚,降低民众申请公开信息的成本,提高民众申请公开信息的收益等措施,随着时间的推移公职人员的行为将逐渐向不敢滥用公权的方向演化。(4)预防腐败视角下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方式与监督效果实证分析。一是采用文献分析法阐述了当前我国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方式的类型及其特征;二是详细分析了监督方式与公职人员权力监督的相互作用关系;三是采用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10—2017年的面板数据构建了动态面板模型。实证研究发现,监督主体通过采用网络电视等监督方式获取相关信息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公职人员权力的监督,能够有效预防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5)预防腐败视角下提升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效果的思考。基于前面各章节的研究结论,分别从监督主体及其能动性、监督信息及其透明度、监督方式及其恰当性、其他监督措施及其有效性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效果和预防腐败的对策建议。本研究的创新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基于三方演化博弈模型,发现当以纪委监察委为主的专门监督主体发现和查处腐败的成功率达到某一动态临界值时,提高公职人员的受贿成本(严惩)能够让他们变得不敢腐败;当公职人员的受贿数额很大时,纪委监察委查处腐败的成功率必须很高,才能让公职人员变得不敢腐败。二是基于双方演化博弈模型,发现通过提高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信息的奖励、不公开信息的惩罚,降低他们不完全公开信息的额外收益,降低民众申请公开信息的成本,提高民众申请公开信息的收益等措施能够进一步做好信息的公开工作,从而加强对公职人员权力监督和预防腐败的效果;三是基于动态面板模型,发现当前以网络电视等为主的监督方式能够更加有效地做好对公职人员权力监督的工作,实现预防腐败的目的。
罗伯特·C.波斯特,王旭[8](2019)在《数据隐私与尊严隐私:谷歌西班牙案、被遗忘权与公共领域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导论作为大数据和大众传播的交汇之地,互联网已经成为彰显数据隐私和言论自由间强烈的紧张关系的场所。在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的欧盟,此矛盾尤其尖锐。数据隐私通常通过确保数据处理的准确、透明和工具理性的公平信息实践来实现。11978年《法国隐私法》第40条2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核心原则"3,规定了"每个数据主体都可以……要求数据控制者更正、补充(complete)、
耿睿[9](2019)在《反腐败视域下公民知情权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建设是公民与国家公权力机关合作治理国家的一种方式,也是公民行使自身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这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得以实现的要求,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要求。反腐败工作的展开仅仅依靠公权力的行使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当充分发挥人民的力量,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前提下,鼓励公众参与反腐工作,监督反腐工作,实现公众和公权力机关的“反腐合力”。本文通过阐述知情权和反腐知情权的概念,研究国内外反腐倡廉建设中公民参与情况和公众知情权保障情况,总结我国现行的反腐败工作中对公民知情权保障方面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公民自身的权利义务意识不明确、公民知情权保障方面的缺陷、反腐工作中公民知情权的保障制度不完善、公民知情权的救济制度不完善这四个方面,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对于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提出新的想法。反腐败工作的进行应当要注重公民知情权的保障,因此我们要尽快制定信息公开法以解决《信息公开条例》法律位阶较低的问题。明确信息公开的边界,主要是明确反腐败工作中公民知情权和保密权的边界,做到标准定密、专业涉密、信息分割、理由说明以及保密异议制度。保障反腐工作中的公民知情权还要完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包括信息官制度、发言人制度和档案制度。还要提高公民的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意识,包括培养公民公共精神,提高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意识和加强公民的全面教育,提升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能力。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公民组织的力量,要发挥公民组织在反腐工作中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最后我们还要完善公务员制度的信息公开机制和完善救济措施。这样才能在反腐工作中充分的保证民众参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王昊[10](2019)在《过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公开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如今行政机关进行工作的时候应当公开、公正,构建服务型政府。这同时也说明,保障公民的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有着越来越重要的意义。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不仅要求在行政结果公开的同时,更要披露其决策的过程。规范不足、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依旧是当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大的困扰。特别是关于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上,我国当前没有与其对应的立法,仅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过相应规定。正因为如此,在日常生活中会导致很多不必要的问题。根据现如今的法律制度,没有严格的定义来规范不予公开制度,在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方面更是如此,缺点逐渐显露。文章从现如今已经存在的相关法律规定入手,找到其弊端,进一步找到相关案例来说明笔者的观点,明确指出过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公开制度现存的缺陷。与此同时,学习那些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上有着较深入研究的地区,本着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的态度,完善我国过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公开制度。本文认为过程性政府信息原则上免于公开,这里的不公开不是说在所有情况下都不公开,一定会有特殊事项是排除在外的。想要研究这个理论,文章一开始对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基本定义给出了明确的解释,再从知情权与行政权相平衡和保障行政效率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用合法的方式去制约知情权的意义,这同时也保障了豁免过程性信息公开特权的提出。在此前提之上,文章把过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公开的范围及例外作为其中重点的研究问题,采用分析实证法,讨论在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是怎么进行审理的,根据当今相关立法,找出案例中最严重的缺陷,其中有法律位阶过低、不同的地区没有一个相同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权利过大、以及审判机关判决标准不统一等。根据以上所出现的缺陷,结合过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公开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从我国具体情况出发,提出可行性建议。
二、没有什么不能公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没有什么不能公开(论文提纲范文)
(1)论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理由 |
一、保障内部坦诚交流 |
二、保证行政效率与质量 |
三、避免影响社会稳定 |
第二节 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限制 |
一、公民知情权的保护 |
二、公众参与的保障 |
第二章 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认定思路 |
第一节 《条例》修订前后的立法概况对比 |
一、《条例》修订前的思路 |
二、《条例》修订后的思路 |
第二节 司法认定的思路对比 |
一、混合式认定思路 |
二、拆分式认定思路 |
第三章 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中的过程性信息界定 |
第一节 过程性信息的定义 |
一、规范层面的定义 |
二、理论层面的定义 |
第二节 过程性信息的类型分解 |
一、内部行文类信息 |
二、纪要记录类信息 |
三、项目方案类信息 |
第三节 过程性信息的属性分解 |
一、内容属性 |
二、形式属性 |
三、效力属性 |
第四章 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中的公开认定 |
第一节 可分割性原则 |
一、事实性信息与意见性信息 |
二、混合性信息的分割处理 |
第二节 利益衡量原则 |
一、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中的利益冲突 |
二、利益衡量原则的引入 |
第三节 “采纳公开”原则 |
一、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时间标准之争 |
二、“采纳公开”原则的引入 |
第五章 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认定的完善 |
第一节 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认定思路 |
一、混合式思路的局限性 |
二、拆分式思路的运用 |
第二节 过程性信息的概念界定 |
一、时间标准:形成于行政程序之中 |
二、空间标准:体现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内部的交流 |
第三节 过程性信息的公开认定 |
一、可分割性原则的运用 |
二、利益衡量原则的运用 |
三、“采纳公开”原则的运用 |
第四节 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认定的程式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
第二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三节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
第四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章 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
第二节 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
二、公众的分类 |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
第三节 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
一、暂时性群体 |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
第四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五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
一、提高司法权威 |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章 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
第一节 权威与司法权威 |
一、权威 |
二、司法权威 |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
第三节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
第四节 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
第四章 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
第二节 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
第三节 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
第四节 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
三、对法官的惩戒 |
第五节 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六节 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
第五章 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
第二节 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
第三节 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
第五节 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
第六章 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
第一节 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节 律师的慎言义务 |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作 |
“刑事裁判法官认同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司法认可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法院司法公开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1.5 相关概念和理论概述 |
1.5.1 法院司法公开的概念 |
1.5.2 公共服务理论 |
1.5.3 权利保障理论 |
2 法院司法公开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 法院司法公开的现状与成效 |
2.2 法院司法公开对公共管理的意义 |
2.2.1 为公共管理提供信息资源 |
2.2.2 促进法治社会环境的形成 |
2.3 法院司法公开存在的问题 |
2.3.1 司法公开不具有公共性目的 |
2.3.2 司法公开信息的内容范围不明确 |
2.3.3 司法公开的信息化平台社会接受度较低 |
2.3.4 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与应用未形成需求导向 |
3 法院司法公开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1 司法公开认识不到位 |
3.1.1 司法服务意识不足 |
3.1.2 法院信息技术人才队伍不健全 |
3.2 司法公开的公共需求表达不通畅 |
3.2.1 法院司法工作互动交流不强 |
3.2.2 司法公开缺乏信息反馈 |
3.2.3 司法公开的宣传不足 |
3.3 司法公开运行保障机制不健全 |
3.3.1 司法公开方面的立法保障不足 |
3.3.2 司法公开中个人隐私保护不足 |
3.3.3 司法公开的舆论监督约束不足 |
3.4 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不到位 |
3.4.1 平台建设缺乏顶层设计 |
3.4.2 缺乏共享数据交换平台 |
3.4.3 缺乏公共需求提报系统 |
4 法院司法公开优化完善的对策 |
4.1 提高司法公开认识 |
4.1.1 树立司法服务公共管理意识 |
4.1.2 扩充复合型人才 |
4.2 加强司法公开信息的需求交流 |
4.2.1 构建法院与社会良性互动关系 |
4.2.2 引入第三方评价司法公开 |
4.2.3 运用新媒体加强司法公开宣传 |
4.3 完善运行管理机制 |
4.3.1 制定司法公开配套法律法规 |
4.3.2 完善个人隐私保护规定 |
4.3.3 规范舆论监督 |
4.4 改进司法公开的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模式 |
4.4.1 统一司法公开的信息化建设标准 |
4.4.2 建设电子政务与司法公开的网间数据交换平台 |
4.4.3 开发以公共管理需求为导向的司法公开提报系统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研究综述 |
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司法的概念 |
二、司法的功能 |
三、司法权和司法程序 |
四、司法裁决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的原则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罪刑法定原则 |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
五、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原则 |
六、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理原则 |
七、被告人出庭和辩护原则 |
八、与证人对质原则 |
九、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
一、媒体报道的权利根据 |
二、媒体报道是公众表达权的体现 |
三、媒体报道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
四、媒体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
第四节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
一、信息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二、媒体与司法的工作方式差异 |
三、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 |
四、假新闻对社会公众的误导 |
五、媒体报道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
六、媒体审判问题 |
第二章 司法公开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侦查和检察程序公开问题 |
一、侦查公开的范围 |
二、侦查公开的限制 |
三、检察机关逮捕程序公开 |
四、检察机关起诉程序公开 |
第二节 审判公开问题 |
一、立案公开 |
二、审判程序公开 |
三、审判结果公开 |
四、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 |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发展 |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 |
三、司法公开在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方面存在问题 |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媒体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对不公开审判的异议权问题 |
一、媒体对审前不公开听证程序的异议 |
二、媒体对不公开庭审的异议权 |
三、媒体对不公开的司法案件报道问题之思考 |
第三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
一、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 |
二、媒体关于两件案件的报道对完善司法体制的作用 |
三、从这两个案件看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
二、新闻报道和舆情在此案中的作用 |
三、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
四、以药家鑫案为视角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的纠偏作用 |
一、于欢案的基本情况 |
二、于欢案的法律和媒体报道作用分析 |
三、于欢案件中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
第四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
一、8·27 昆山砍人案的基本情况 |
二、此案报道和舆论分析 |
三、此案中舆论对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影响 |
四、此案对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影响 |
第五节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影响 |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的舆情讨论 |
三、真相与对真相的想象 |
第四章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模式 |
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传统 |
二、美国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媒体报道的问题 |
三、司法对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权的保护 |
四、缄口令 |
五、对律师的言论限制 |
六、对司法人员的言论限制 |
七、与陪审团审判有关的限制 |
第二节 英国注重保障司法公正的模式 |
一、英国的司法公开 |
二、英国司法对媒体涉法报道的限制 |
三、英国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欧洲国家媒体与司法报道关系 |
一、欧洲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 |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三、欧洲大陆国家关于司法和媒体关系的规定 |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保密制度和救济手段 |
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第一节 新媒体技术影响下舆论环境特点 |
一、新传播环境的特点分析 |
二、新传播因素在司法领域影响和体现 |
三、新形势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
第二节 影响司法公正的新传播因素考察 |
一、新技术下庭审公开的边界 |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的规制问题 |
三、对司法的匿名评论权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公众领域问题 |
一、以奈特诉特朗普案看公众人物社交网络管理 |
二、媒体与公众平台的责任划分 |
第四节 媒体新环境下的被遗忘权问题 |
一、被遗忘权原理 |
二、被遗忘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途径 |
四、被遗忘权保护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意义 |
第六章 改善媒体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初探 |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合作基础 |
二、司法和媒体的共同任务 |
三、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报道的兼容 |
四、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有效做法 |
第二节 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 |
一、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二、以主流媒体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司法公正舆论环境 |
三、根据舆论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
四、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协调 |
第三节 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
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
二、制定相关人员的职业准则 |
三、明确媒体在报道司法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
四、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限制 |
五、媒体的自我规制 |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规制 |
第四节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界定 |
二、媒体报道侵权法律救济的原理 |
三、媒体侵权的法律救济的方式 |
四、新闻侵权的救济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的评析 |
1.3 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创新 |
2 检务公开制度理论概述 |
2.1 检务公开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
2.1.1 检务公开的概念 |
2.1.2 检务公开的特征 |
2.1.3 检务公开的分类 |
2.2 检务公开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2.2.1 检务“信息不对称”现象 |
2.2.2 检务“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后果 |
2.2.3 检务公开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一剂良方 |
2.2.4 检务公开在“信息不对称”中的权衡 |
2.3 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 |
2.3.1 司法公正和民主 |
2.3.2 权力制衡和监督 |
2.3.3 人民民主和知情权 |
2.3.4 依法治国理念 |
3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发展历程、现状及问题解构 |
3.1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 |
3.1.1 起步摸索阶段(1998年10月-1999年4月) |
3.1.2 实践探索阶段(1999年5月-2003年4月) |
3.1.3 全面推进阶段(2003年8月-2013年10月) |
3.1.4 深化创新阶段(2013年11至今) |
3.2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的发展现状 |
3.2.1 检务公开原则向规范、全面扩展 |
3.2.2 检务公开范围向纵深层面拓展 |
3.2.3 检务公开方式向主动发展 |
3.2.4 检务公开程序向制度化发展 |
3.2.5 检务公开载体向“互联网+”发展 |
3.3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取得的成果 |
3.3.1 检务公开一定程度满足了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
3.3.2 检务公开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检察监督权的实施 |
3.3.3 检务公开促进了司法公正 |
3.3.4 检务公开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执法规范行为 |
3.4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3.4.1 检务公开无专门立法 |
3.4.2 检务公开范围和方式设计不合理 |
3.4.3 检务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 |
3.4.4 检务公开回应“互联网+”不足 |
3.5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问题分析 |
3.5.1 检务公开体系不健全 |
3.5.2 检务公开效果不明显 |
3.5.3 检务公开现代化水平不高 |
3.5.4 检务公开监督不到位 |
4 域外检务公开模式审视及借鉴 |
4.1 检务公开的域外考察 |
4.1.1 瑞典的检务公开 |
4.1.2 美国的检务公开 |
4.1.3 英国的检务公开 |
4.1.4 法国的检务公开 |
4.1.5 俄罗斯的检务公开 |
4.1.6 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务公开 |
4.2 域外检务公开模式比较 |
4.2.1 检务公开立法比较 |
4.2.2 检务公开范围原则比较 |
4.2.3 检务公开的特点比较 |
4.3 域外检务公开模式的借鉴 |
4.3.1 检务公开的立法 |
4.3.2 检务公开的范围 |
4.3.3 检务公开的例外 |
4.3.4 检务公开的保障机制 |
4.3.5 检务公开的救济 |
5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的完善路径 |
5.1 检务公开立法规范的“中国化”模式选择 |
5.1.1 坚持检务公开法治思想 |
5.1.2 检务公开立法模式选择 |
5.1.3 正确处理实践中的三大关系 |
5.2 检务公开原则的内容 |
5.2.1 “及时公开”原则的内容 |
5.2.2 “便民原则”的内容 |
5.2.3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原则的内容 |
5.3 检务公开范围和程序的优化设计 |
5.3.1 检务公开范围的界定 |
5.3.2 检务公开内容的拓展 |
5.3.3 检务公开例外的规范确定 |
5.3.4 检务公开实现方式的优化 |
5.3.5 检务公开流程的重构 |
5.4 “互联网+检务公开”实践模式创新 |
5.4.1 构筑“互联网+检务公开”的意识 |
5.4.2 健全检务公开信息化模式 |
5.4.3 优化检务公开载体选择 |
5.4.4 强化“互联网+检务公开”的绩效考核 |
5.5 检务公开救济程序的优化设计 |
5.5.1 检务公开救济程序的作用 |
5.5.2 检务公开救济权利的范围 |
5.5.3 检务公开的救济权利主体 |
5.5.4 检务公开救济的实现方式 |
6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文章目录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7)预防腐败视角下我国公职人员的权力监督研究 ——主体、信息及方式(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预防腐败研究 |
1.2.2 权力监督研究 |
1.2.3 文献评述及问题提出 |
1.3 研究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技术路线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结构及主要创新点 |
1.4.1 论文结构 |
1.4.2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公职人员与公务员 |
2.1.2 腐败与廉洁 |
2.1.3 监督与监察 |
2.1.4 权力与公权力 |
2.2 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权力制衡理论 |
2.2.3 系统动力学理论 |
2.2.4 演化博弈理论 |
第3章 预防腐败视角下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机理分析 |
3.1 各监督子系统反馈基模构建分析 |
3.1.1 监督主体对公职人员权力监督的影响机理分析 |
3.1.2 监督信息对公职人员权力监督的影响机理分析 |
3.1.3 监督方式对公职人员权力监督的影响机理分析 |
3.1.4 公职人员及其权力监督 |
3.2 公职人员权力监督反馈模型构建分析 |
3.2.1 各监督子系统间的相互作用机理 |
3.2.2 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效果反馈模型构建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预防腐败视角下公职人员权力监督主体分析 |
4.1 监督主体的类型 |
4.1.1 专门监督主体 |
4.1.2 其他监督主体 |
4.2 监督主体与公职人员权力监督 |
4.2.1 监督主体的监督意愿与公职人员权力监督 |
4.2.2 监督主体的监督能力与公职人员权力监督 |
4.3 基于三方演化博弈的公职人员权力监督主体行为演化分析 |
4.3.1 基本假设及收益矩阵 |
4.3.2 模型构建及分析求解 |
4.3.3 研究结果及其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预防腐败视角下公职人员权力监督信息分析 |
5.1 监督信息的内涵及其特征 |
5.1.1 监督信息的内涵 |
5.1.2 监督信息的特征 |
5.2 信息公开与公职人员权力监督 |
5.2.1 权力监督需要做好信息公开 |
5.2.2 信息公开能够加强权力监督 |
5.3 基于双方演化博弈的信息公开主体行为演化分析 |
5.3.1 基本假设及收益矩阵 |
5.3.2 模型构建及分析求解 |
5.3.3 研究结果及其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预防腐败视角下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方式分析 |
6.1 监督方式的类型及其特征 |
6.1.1 监督方式的类型 |
6.1.2 监督方式的特征 |
6.2 监督方式与公职人员权力监督 |
6.2.1 监督方式与监督信息 |
6.2.2 监督方式与公职人员权力监督 |
6.3 基于动态面板模型的监督方式与公职人员权力监督实证分析 |
6.3.1 数据描述及实证方法 |
6.3.2 实证研究及结果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预防腐败视角下提升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效果的思考 |
7.1 监督主体及其能动性 |
7.1.1 监督主体的监督意愿及其监督效果 |
7.1.2 监督主体的监督能力及其监督效果 |
7.2 监督信息及其透明度 |
7.2.1 奖惩措施与信息公开程度 |
7.2.2 其他措施与信息公开程度 |
7.3 监督方式及其恰当性 |
7.3.1 监督方式的有效性与监督效果 |
7.3.2 监督方式的安全性与监督效果 |
7.3.3 监督方式的其他特征与监督效果 |
7.4 其他监督措施及其有效性 |
7.4.1 监督组织及其权威性 |
7.4.2 监督职能及其专职性 |
7.4.3 监督制度及其长效性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 |
8.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三方演化博弈稳定点分析说明 |
附录 B 2010-2017年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部分数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反腐败视域下公民知情权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本分析法 |
1.3.2 历史分析法 |
1.3.3 比较研究方法 |
1.3.4 归纳总结方法 |
2 公民知情权的概述 |
2.1 公民知情权的概念 |
2.2 知情权的内容 |
2.1.1 了解权 |
2.1.2 收集权 |
2.1.3 利用权 |
2.3 公民知情权的确立和内容 |
2.3.1 知情权确立的理论基础 |
2.3.2 知情权形成的依据 |
2.4 宪法层面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
2.5 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
2.5.1 法律法规中对公民知情权保障概述 |
2.5.2 国家有关政务公开的政策性规定概述 |
3 反腐中公民知情权保障的缺陷 |
3.1 公民权利意识不高或非理性行使权利 |
3.2 反腐工作中的知情权制度不完善 |
3.2.1 《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位阶比较低 |
3.2.2 信息公开内容制度的不足 |
3.2.3 信息公开救济制度不完善 |
3.2.4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片面化和滞后化 |
4 反腐中保障公民知情权制度的完善 |
4.1 尽快制定信息公开法 |
4.2 明确信息公开的边界 |
4.2.1 明确定密范围,做到“标准的定密” |
4.2.2 由专业人员确定国家秘密 |
4.2.3 确立信息分割制度 |
4.2.4 建立信息不公开理由说明制度 |
4.2.5 建立保密异议制度 |
4.3 完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
4.3.1 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 |
4.3.2 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
4.3.3 完善信息档案制度 |
4.4 提高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意识 |
4.4.1 培养公民公共精神,提高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意识 |
4.4.2 加强公民的全面教育,提升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能力 |
4.5 发挥公民社会组织在知情权保障方面的作用 |
4.6 完善公务员制度的信息公开机制 |
4.6.1 健全公务员公开选拔、晋升、惩治情况公开制度 |
4.6.2 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财产与查询制度 |
4.7 完善反腐视域下知情权的救济措施 |
4.7.1 扩大行使救济权利主体的范围 |
4.7.2 明确“第三方”的法律救济权利 |
4.7.3 建立完善的行政申诉制度 |
4.7.4 建立行政救济前置制度 |
5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过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公开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过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公开的一般理论 |
(一)过程性政府信息的概念释义 |
1.过程性政府信息的概念 |
2.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分类 |
(二)过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公开的意义 |
1.确保知情权与行政权的平衡 |
2.缓解知情权与社会稳定的冲突 |
3.保障行政机关内部的坦诚交流 |
二、过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公开的范围及例外 |
(一)过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公开的范围 |
1.不具有正式性的过程性政府信息 |
2.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过程性政府信息 |
3.影响坦率表达意见的过程性政府信息 |
4.重复性的过程性政府信息 |
(二)过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公开的例外 |
1.不影响行政机关运转的过程性政府信息 |
2.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性政府信息 |
3.经责任人同意的过程性政府信息 |
4.事实性的过程性政府信息 |
三、我国过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过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公开中立法缺陷 |
1.立法层级低 |
2.规范性文件越权 |
(二)行政机关滥用过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公开自由裁量权 |
1.认定标准不统一 |
2.自由裁量权过大 |
(三)过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公开中司法判断较为混乱 |
1.过程性信息一律不予公开 |
2.过程性信息与内部管理信息界定混乱 |
3.过程结束后信息应当公开 |
4.利益衡量后不予公开 |
四、过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公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过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公开的立法规定 |
1.采用渐进的立法方式 |
2.我国条例的修订 |
(二)行政机关规范过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公开自由裁量权 |
(三)过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公开的司法审查规制 |
1.区分意见信息与事实信息 |
2.过程性政府信息与内部管理信息的区分 |
3.明确行政行为终结后过程性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
4.引入公共利益审查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没有什么不能公开(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认定[D]. 钟琰.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D]. 张国全. 大连海事大学, 2021(04)
- [3]法院司法公开问题及对策研究[D]. 朱龙翔. 山东农业大学, 2020(10)
- [4]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D]. 杨益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5]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D]. 沈定成. 东南大学, 2020
- [6]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研究[D]. 廖伟. 重庆大学, 2019(06)
- [7]预防腐败视角下我国公职人员的权力监督研究 ——主体、信息及方式[D]. 郑燕. 南昌大学, 2019(01)
- [8]数据隐私与尊严隐私:谷歌西班牙案、被遗忘权与公共领域的构建[J]. 罗伯特·C.波斯特,王旭. 京师法学, 2019(00)
- [9]反腐败视域下公民知情权保障研究[D]. 耿睿. 扬州大学, 2019(02)
- [10]过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公开制度研究[D]. 王昊. 辽宁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