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论文文献综述)
张淑喆[1](2021)在《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区域贸易协定是当前各国推动经济贸易发展的有效途径,服务贸易作为RTAs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由化程度是成员间经贸合作深度的重要衡量标准。中国和印度作为世界上两个最大的新兴经济体都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并推动RTAs框架下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与开放。当前国际关系发展中经济政治化和政治经济化的趋势愈发明显,虽然中印间不时有一些政治摩擦,但两国的经贸关系始终处于发展中,两国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上有许多可互相借鉴之处。比较来看,印度的区域贸易协定数量超过中国,在RTAs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也有诸多突出表现。因此,对中国和印度这两个人口大国在RTAs框架下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情况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中国借鉴经验,取长补短。本文首先梳理了RTAs框架下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并对中印在区域贸易协定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开放情况进行了梳理和比较。发现两国均具备在RTAs框架下服务贸易自由化起步晚,发展快,开放度持续扩大的特点,区别在于中国具备更大的服务贸易规模,而印度的贸易结构更具优势。为了进一步了解中印的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情况,本文创新的运用改良的Hoekman频度指标工具,对RTAs框架下两国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进行广度分析和深度量化,结果表明中国和印度的区域服务贸易开放程度整体都不高,传统服务部门的自由化水平高于现代服务部门,并且两国的金融、教育等产业的分部门开放比率均不超过50%,反映出中国、印度对敏感部门的开放态度尤为谨慎。通过研究还发现,中国和印度各自形成了独特的RTAs服务贸易地区分布网络,并且服务部门的开放结构存在明显差异,中国具备更高水平的服务贸易开放广度,印度在RTAs框架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更具深度,而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以及历史文化因素等对两国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都有重要的影响。通过对中印两个人口大国RTAs框架下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情况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提升自贸区建设水平提供借鉴和启示,即优化国内服务贸易结构、改善开放环境、不断加强本国服务创新等都是提升RTAs框架下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重要途径。
孙舒[2](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钱芳[3](2020)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数字贸易、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迭代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多边规则发展滞缓,区域规则发展不均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大、协调难以及现有规则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的困境。欧盟和北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市场,欧盟和北美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自为阵,差异较大。前者是单一市场立法特征下的规则模式,而后者是自由贸易区模式下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影响较深的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引领作用。近几年,通过不断发展成熟,欧盟和北美区域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发挥着重要的牵引力。除欧盟和北美外,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等其他地区也试图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领域形成区域经验。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尚未形成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盟和北美地区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且尚未成熟,故本文主要聚焦于欧盟和北美作为两大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本文将研究目标定位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经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则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裨益。同时,聚焦于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条款及清单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标的借鉴价值。本文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定义作了界定,同时梳理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金融服务是各类贸易和投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独特的基础设施特性以及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金融服务的特殊作用和重要价值。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呈现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各国国内法为主。内容各异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滋生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碎片化。无规制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安全造成了挑战,也为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创造了需求,催化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双边、区域、诸边、多边规则。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困境,难以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贸易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出现了多边规则发展滞缓的现状,且多边规则对于涉及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常常束手无策。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需要通过规则的及时和有效供给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而梳理提出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滞缓下的进路、两大引领模式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发展,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势究竟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法治建设具有指引作用。从区域规则对多边规则供给的一般性论证出发,论述区域规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然后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以及规则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视角三个层面分析了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以及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贸易的各类区域规则载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被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三种概念。对区域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优惠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论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存在基础、载体形式、多边框架下的合法性及区域法律制度供给侧效应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限制经济一体化协定进行歧视性的行业安排。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贸易壁垒,不得牺牲外部成员的准入程度和机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经济一体化协定是否符合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多边框架内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安排了审核机制。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是以结构的视角论述供给创造需求。国际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萨伊定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又创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贸易规则对适应新发展的多边机制重塑的一种迫切需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在多边供给不足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区域规则拥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合法存在的空间,同时兼具其自身的灵活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对多边规则具有弥补、引领和推进的作用。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即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两大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代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区域规则模式。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直接影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的谈判。站在多边规则滞缓的现实视角,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对于推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向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多边、诸边、双边规则的有效中间站,起着输送并引领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关键作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从发展伊始就存在两大派系,即欧盟和北美模式。欧盟和北美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市场,且各自皆有其金融监管的特色、原则和风格。两大派系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个体系,在沿着各自特色发展的过程中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源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际上,北美区域向来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试验区”,北美区域引领着各类美国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时又将该“试验区”的北美区域规则不断通过双边、跨区域、诸边机制进行规则的输出。区域一体化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将实现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削减作为主要目标。回顾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提供了路径、共识和先验。除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区域规则还影响了各国国内法关于金融行业开放及监管的规制。此外,多边规则具有强大的融解功能,区域规则与多边规则是动态发展的。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虽然特性差异大,前者属于内部市场法下的规则体系,后者属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范式,但是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一直发生着诸多的互动和协调,影响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总体来看,回应了区域规则的供给侧效应,即结构调整提升法律制度发展的质量,改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解决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痛点。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区域规则的典型代表。受欧盟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其规则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国际法供给侧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样深受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在规则内容与国际金融法的结合方面更为紧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结合、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结合、规则与配套机制的结合。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生命力和研究价值在于其内部市场立法特征,在于其类似内国法的修订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克服法律滞后性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在于其克服国际法的局限性有效推动国际法的内国化,在于其融合区域各国法律、协调区域各国监管协作的能力。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各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法律渊源主要包含:欧盟条约、欧盟条例、诸多的欧盟指令等。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欧盟在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诸多金融服务指令。可以说,数量众多的金融服务指令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特色载体,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最重要的立法工具。金融服务指令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监管等各领域。欧盟对转化成员国法的程序等施加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金融服务指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结方面提供了区域经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由其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所决定的。有学者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两个层次四项原则:即第一层次的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第二层次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控制原则。第一层级的原则旨在取消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而第二层级的三个原则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构建金融服务单一市场。基于欧盟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又涉及监管合作和协调;而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主要功能定位为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认为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即设立、人员和服务自由原则,其中包括了欧盟基本法所赋予的人员、资本、服务、商业存在等的自由;第二种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相互承认原则,它是监管原则第二层的基本原则和母原则,第二层是母国控制原则、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一次性原则。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规则框架的系统化;保障机制的强势性;数字贸易和信息数据规则的前瞻性;所涉刑事法律的统一性;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性。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主要特征就是其单一市场立法。单一市场立法特征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差异所在。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内容齐全、结构严谨的特征,规则框架内部协调、调整有序。近年来,欧盟致力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及信息数据转移方面的立法和成员国间的协调机制。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等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效力的条例,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其有关市场滥用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金融服务领域刑事法律规则的协调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独有特征。一直以来,欧盟通过贯彻落实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统一和协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并通过诸多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一体化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近年来,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运行,更加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关注数字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关注英国退出欧盟后对欧盟规则及其基础设施、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如金融机构的“统一护照”问题。对于解决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止步不前问题,欧盟的金融服务法治建设对于重塑新时代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具有重要的路径和经验价值。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点是“开放”,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早已基本完成设立和服务自由化目标,进阶为协调和法治运行阶段。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跃度高于北美区域规则,组织机制保障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动。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另一极具代表性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步较早,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外的第二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与欧盟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历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协定》两代。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融合于多边规则,成熟于区域规则,运用于诸边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与欧盟规则的冲突中相互影响,在诸边谈判中,不断相遇、冲突、协调、整合,逐步形成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共识。可以说,北美区域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根基和规则前沿。研究北美区域贸易规则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离不开对美国贸易政策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决策机制层面的研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依然深深根植于美国贸易政策之中,尤其是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燃热情。其中的原因,正是来自于贸易保护政策在历史上对美国经济振兴尤其是工业化及高新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的“美好回忆”。在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美国的一些贸易协定都涉及金融服务。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自贸协定《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成熟于区域自贸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于《美墨加贸易协定》。同时,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由于其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不断在美国的双边以及其主导的大型贸易协定中输出。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类似。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类似情况”标准,到《美墨加协定》标准的主要核心国民待遇对象的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在“类似情况”的界定方面更加清晰。市场准入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章节没有专列市场准入条款,而是在第1403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第1404条跨境贸易中加以纪律约束。《美墨加协定》第17.5条专门设定了市场准入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纪律。透明度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411条规定了提前向所有利害方通过官方出版物、其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布拟采取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等具体规定,《美墨加协定》第17.13条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纪律,在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比前者更加具体和细致。审慎例外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合理”的审慎目的的措施,《美墨加协定》通过明确列举扩展了“审慎原因”的范围并做了限制性条件,采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国内法规(a)款关于审慎例外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章节的附件三突显出互惠和对等原则的趋势,呈现北美区域规则向双边规则收缩的现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创新负面清单模式的特色;关注投资者权利的特征;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除欧盟模式外的另一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在数据转移、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等规则方面处处体现了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价值取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新了不符措施清单的立法技术,对于降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升缔约方的措施管理及透明度水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关注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是历代北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色,符合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的政策需求。尤其是在《美墨加协定》对申请和审批措施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后,这一特色更为凸显。此外,东道国和母国的管理权是一个矛盾体,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两者相平衡的特色。《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为21世纪高标准的新协定以支持互惠贸易。这一协定还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美国贸易协议的模板,影响美国的双边、区域、诸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最新的《美墨加协定》被评价为引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进入新的规则标准阶段。尤其是在数据本地化限制、审慎例外的明确性、跨境服务规则的改变、措施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负面清单的制定技术等方面。相比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对数量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广。欧盟模式有其高标准,但由于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起点较高,对于其规则的整体性移植具有土壤适应性的问题。而《美墨加协定》所代表的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具有制度的灵活性。然而,《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等设置,对域外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一体化机制纪律中对于不得牺牲外部成员准入程度和机会的原则发生了背离,值得警惕。本文的立足点是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欧盟和北美区域是世界最大金融市场,其规则体系引领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引领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长期以来,这两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体、发展迥异,又能够以差异化模式共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同时,也一直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掌握规则的话语权,在双边、诸边经贸协定中不断输出其所代表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趋势集中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作、措施管理透明度、审慎例外明确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及其保留措施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截止目前,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7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5个。作为目前中国签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专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提供了参考和经验。此外,韩国与美国和欧盟分别都已签订了自贸协定,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迈进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条款设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条款、数量限制规则方面标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标准。但是跨境金融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等条款的缺失,使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仍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对于第二代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标准而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在数据存储和移动、透明度和措施的管理、跨境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规则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具有借鉴价值。对内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属于国内不同关税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一是并未单独专设章节,二是条款规则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范式,总体上看,较为落后和粗糙。此外,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与《美墨加协定》等负面清单范式差别较大。对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展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化;二是金融服务涉及措施的管理模式上,加强措施清单的制定技术和国际对标;三是借鉴欧盟经验在原有侧重内地对港澳开放的范式下,转变为内地和港澳单一市场的建设。因其系国内不同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特殊属性,朝着单一市场发展值得期待。对于国内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模式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合作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对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压力测试。提升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逐步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具有推广作用的金融服务措施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美墨加协定》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的程序以及实体要求,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护趋势明显,体现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关注。国内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材料补充、通知、流程管理、反馈机制等方面除了现有阶段的一站式服务这类便利化措施外,还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措施管理的标准和透明度,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管理最佳实践并积极加以推广。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在形式上应参考《美墨加协定》附件等趋势,以行业及各项不符措施为分类标准。二是在条目上对接国际标准。在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运用国际投资者熟悉的体例和话语体系,主动融入国际规则标准。三是建议单独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则高度对接。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诸多保障机制在国内自贸试验区的土壤中更具适应性,同样值得借鉴。
庄雅婷[4](2020)在《FTA中的服务贸易商业存在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全球化浪潮的一个显着特征是贸易和投资的融合现象。国际分工的细化、生产要素的流动加强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使得贸易与投资融合的趋势愈发明显。这种贸易与投资的深层次融合逐渐渗透到区域一体化谈判,对自贸协定的规则制定产生影响,诸多集贸易与投资规则于一体的区域贸易协定(RTA)或自由贸易协定(FTA)逐步发展,其中有蕴含诸多高标准的新规则,为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提供方向。国际服务贸易商业存在,一方面作为一种服务提供模式具备服务贸易的特点,另一方面又因其与外商直接投资(FDI)紧密联系而兼具投资特点,因而最为直观地体现了贸易与投资融合的现象。具体而言,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必须要在东道国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后者直接纳入投资的范畴;同时,投资者设立商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向东道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一提供服务的行为也落入服务贸易规则的调整范围。商业存在模式下的服务贸易兼具服务贸易与投资的双重属性,因此FTA中对于商业存在的基本规制形式有两种——以GATS为代表的服务贸易规则规制形式和以NAFTA为代表的投资规则规制形式。GATS开辟了以服务贸易规则规制商业存在的典型模式,随后一大批国家受GATS影响,将商业存在纳入其签订的国际经贸协定的服务贸易章节中,以服务贸易规则规制商业存在。服务贸易规则规制形式下的商业存在管理有以下特征:商业存在界定以“控制”为标准,对商业存在采取混合清单的管理模式,投资者仅在东道国承诺开放的部门中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及市场准入;而以NAFTA为代表的投资规则规制形式则更加强调商业存在的投资属性,将商业存在纳入到投资章节,提高了投资者的待遇和保护水平,主要表现为新增了对投资者的最低标准待遇;将准入后的国民待遇扩展至全程的国民待遇;将市场准入义务转化为普遍义务;采取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等。此外,除了受FTA中单一服务贸易规则或投资规则调整之外,服务贸易商业存在在某些FTA中也受前述两类规则同时调整,即双重规则规制形式。该形式下投资规则与服务贸易规则共同作用,既弥补规则漏洞,又能提高有关措施的待遇和保护水平,但是也存在着潜在的问题,可能导致规则冲突,使得FTA的贸易投资自由化效果面临重大的不确定性。对此,相关FTA也给出了解决路径:第一类路径是确定服务贸易规则与投资规则间关系,第二类路径是通过统一承诺表协调不同类型承诺。随着我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推进,我国逐渐加大了缔结FTA的力度,积极组织与世界各国之间就FTA签订的谈判。未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投资合作将持续深化,大量有关服务贸易商业存在的合作有赖中国FTA保驾护航。通过梳理我国签订的FTA可以发现,中国签订的FTA中对于商业存在领域的规制主要存在三种模式。第一种为服务贸易规则规制形式,即商业存在仅由服务贸易规则进行单独规制,第二种为双重规则规制形式,即商业存在既受到服务贸易规则调整,也受到部分投资规则调整,第三种为“关系未明确形式”,即商业存在既属于服务贸易规则规制范围,也属于投资规则规制范围,但是并没有特殊条款对投资规则是否适用于商业存在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在未来FTA谈判中,重视双重规制形式,并借鉴既有FTA解决双重规制所致规则冲突问题的成熟经验,对相关规则进行完善,同时对商业存在采取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以提高服务提供者的自由化程度。
程桥[5](2019)在《《服务贸易协定》及我国应对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2年年初,以美国、欧盟、澳大利亚为首的“服务业挚友俱乐部”(Really Good Friends of services,以下简称为RGF),为了提高成员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打开成员之间的服务贸易市场,使得各个国家的消费者、农民、工人和政府能拥有更多的机会合作,建立一个新的、高标准的服务贸易规则,发起《服务贸易协定》(Trade in Service Agreement,以下简称为TiSA)谈判。2013年3月,TiSA谈判正式启动,自谈判之初,各成员就表示要达成一份高水平的协议。谈判开始后,各方不断完善框架文本、商讨规制纪律、制定各类附件、提交并审议减让清单等。谈判开始不久,大部分参与方就已经将各自的市场准入清单提交至谈判桌上,截至2016年第21轮谈判,部分议题已经形成初步的框架文本,谈判取得巨大进展。如果TiSA谈判成功,将使得服务业市场准入标准形成统一,大幅度、大范围削减参与方之间的服务贸易壁垒,形成一个新的、高标准的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我国自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以来,一直十分重视服务贸易的发展,尤其是2013年4月,我国正式宣布申请加入TiSA谈判,并为此一直在做努力。由此可见,TiSA谈判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如何看待TiSA 比之于《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为 GATS)所具有的优势,如何应对TiSA带来的新一轮服务贸易领域的挑战,中国在这次浪潮中应该如何把握好自身立场,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之所在。本文具体分为四大章节,第一章为服务贸易协定(TiSA)概述,主要是通过对TiSA谈判兴起的背景及其发起的原因的描述来说明TiSA对于现下服务贸易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同时借助于欧盟官方透出的文件来起底整个谈判过程,剖析谈判成果。第二章主要是对TiSA谈判暂停原因和未来是否会继续谈判进行了一个剖析。TiSA谈判已于2016年第21轮谈判结束后处于暂停状态,究其原因,除了各国对政治因素的考量即欧美集团利益分歧很难达成最终协定及TiSA自身不足之外,最主要的还是主导方美国贸易政策的转变。所以TiSA接下来是否会继续谈判还要看主导方之一的美国作何态度。第三章TiSA高标准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的创设分析是本文重点之一。通过从基础文本、承诺减让表、监管纪律这三个方面,对TiSA和GATS进行了比较,总结出TiSA的核心文本突破了 GATS服务贸易自由化标准,得出TiSA具有比GATS的自由化更高、涵盖的服务贸易领域更广,规则更加严格、明确等优点。同时还对TiSA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高标准成为全球标准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分别是从其成为WTO框架下诸边协定的可能性、经济一体化协定的可能性和回归多边化的可能性进行阐述,得出其最终将回归多边化的结论,同时也对其自身存在的阻碍其成为全球性标准的因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也是本文的重点,我国应如何应对TiSA,结合我国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的现状,找出其存在的问题,结合TiSA的高标准化,发现我国与国际化标准存在的差距,最后提出几点我国应对TiSA的建议:一是继续积极加入TiSA谈判以掌握服务贸易发展趋势;二是我国在应对TiSA时应该维护GATS多边框架首要地位;三是以区域贸易自由协定逐步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标准。
徐雅[6](2020)在《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贸易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成为世界上重要的贸易大国。在全面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经济全球化为中国开展国际贸易活动提供了机遇,同时也使中国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当下全球,尤其是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逆全球化思潮暗流涌动,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大肆奉行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发起针对中国等国家的贸易摩擦,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破坏了国际贸易关系和经济秩序,形成了与经济全球化以及贸易自由化发展趋势背道而驰的现象。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有助于我们认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导下不平等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实质,以及不平衡发展规律,认清西方“自由贸易”的历史真相和本质,对于深刻理解和解释经济全球化本质和规律,加快中国经济贸易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型、缓解贸易摩擦都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因此,要正确认识、解决这些问题,妥善应对各种挑战,实现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需要学界发出马克思主义的声音。目前,一方面,西方国际贸易理论占据主流地位,该理论体系代表了当前发达国家基本立场,脱离了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实践;另一方面,学界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关于国际贸易思想的研究较少,并且大多停留在对马克思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文献的梳理和归纳,缺乏创新,对于应对当前国际贸易挑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进一步深化研究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是国际贸易理论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乃至全球国际贸易发展实践的迫切需要。纵观马克思的一生,其关于国际贸易思想的观点散见于不同时期的着述之中。本文立足于对马克思不同时期文本进行系统梳理,对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进行系统研究。在论文逻辑架构上,按照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纵向梳理其发展脉络,横向阐释其思想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形成的理论来源。本文主要从欧洲封建制度解体和资本主义制度产生以后的国际贸易思想开始研究。既包括了马克思深入研究的古典国际贸易思想和贸易保护主义思想。还包括了马克思论述相对较少的重商主义国际贸易思想、重农主义国际贸易思想。前者直接影响了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形成,因此,前者属于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直接理论来源,前者又受后者的影响,故后者属于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间接理论来源。第二部分,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批判性继承发展西方古典国际贸易思想和贸易保护主义思想,按照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原则,通过对国际贸易思想理论基础的概括、总结,得出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国际贸易的基本观点,即关于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本质和规律、地位和作用以及政策演变等,并运用相关理论和基本观点分析资本主义国际贸易政策的二重性。可见,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是一个涵盖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国际贸易理论基础、基本观点、政策措施在内的完整的思想结构。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国际贸易理论、基本观点和国际贸易政策的批判,得出应该怎么扬弃资本主义国际贸易,及对未来社会国际贸易的预期。第三部分,将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与西方主流国际贸易思想进行比较,主要从资本主义国际贸易的相关理论、基本观点和政策措施展开比较。由于两种思想阶级立场不同,则其思想内容必然存在差异。通过比较,有助于全面充分认识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理解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基本观点和政策的实践性、阶级性、科学性和人文性的有机统一。通过比较也可以看出,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并不排斥西方国际贸易思想在某方面的科学性,其也借鉴了西方国际贸易思想的合理成分,加以发展运用。西方国际贸易思想也不能推翻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科学结论。不论是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还是西方国际贸易思想,都将会相互借鉴,在某种程度上“融合”但不是合并。第四部分,通过第三部分比较发现,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占据着真理和道义的制高点,即科学和人文的统一,其更具有包容性,在马克思主义国际贸易思想史中的历史地位举足轻重。并且,比较发现,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立场、观点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对中国开展国际贸易活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马克思虽然没有亲自参与当代国际贸易的实践,但是其国际贸易思想对于我们研究国际贸易问题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作用。创造性地发展、运用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为加快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推动外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缓解美中贸易摩擦;促进“一带一路”倡议下资本“引进来”与“走出去”协同发展;推动中国外贸发展方式的转型;进一步提升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开放度;缓解和阻止贫富差距提供新思路。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作为人类思想发展史上的宝贵遗产,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世界经济贸易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综上所述,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研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其内涵深刻,覆盖范围广,吸收借鉴西方国际贸易思想的科学观点,并且全面概括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实践经验。本文在前人基础上,较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主要内容,立足于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实践,尤其是针对中国对外开放和对外贸易实践问题有着一定的启迪意义。经过较为全面、系统地研究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之后,本文得出三个创新性的观点。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第一,本文较系统地构建了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内容的结构框架,即涵盖了其思想的理论基础、基本观点以及政策措施。第二,本文认为,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是实践性、阶级性、科学性、人文性的有机统一。其阶级性和科学性有机统一、科学性和人文性有机统一、阶级性和人文性有机统一,并且阶级性、科学性、人文性又是以实践性为基础,四者有机统一。第三,本文认为,美中贸易摩擦的实质是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利益的博弈,通过提高技术水平推动产业结构价值链走向高端化有利于缓解贸易摩擦。
刘怡孜[7](2019)在《试论区域性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文中提出旅游服务贸易被誉为“永远的朝阳产业”,在现代服务业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随着其愈发迅猛的发展态势,对市场扩展的渴求也愈发强烈,自由化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方向,而多哈回合谈判却屡陷僵局。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格局由两极化向多极化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迅速,为适应这一变化,旅游服务贸易对国际规则提出了新要求。旅游服务业作为我国加入WTO以来对外开放的排头兵,在推动对外开放和贸易自由化方面发挥着先驱性作用,因此,促进区域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也是我国参与国际分工的最佳战略选择。本文围绕我国区域性战略布局的现状,首先分析了推动区域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全球性背景,介绍和探究了旅游业开放程度高的国家或地区的可借鉴性经验。就现阶段我国推行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历史新起点,提出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以进一步开放区域市场,以期实现旅游服务贸易的持续健康性发展。第一章是区域性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背景分析。首先探究涉外旅游市场壁垒与自由化并存的开放规则,“天下无纯粹之自由,亦无纯粹之不自由”。随后从历史源头出发,说明多边主义并非历史的必然性所致,而是一种历史性的选择,多边主义与区域主义之间并不能相互替代。最后回到当前时代背景,探析区域性旅游服务贸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如全球生产网络的扁平化、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广泛兴起以及多边谈判的停滞不前等国际环境。为了更好地说明区域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可行性探索,笔者从亚太经合组织的创建、东南亚自贸区的设立等实践角度出发,阐释了全球各地区在区域层面展开谈判工作的探索与尝试。第二章介绍了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区域自由化的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首先从区域协定、服务贸易的发展、外商投资等角度简单概述我国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现状。随后肯定了我国有关旅游服务贸易区域协定的创新之处,如投资与贸易分立且界定明晰、尝试构建紧急保障机制、设置政策审议机制等。最后分析目前区域自由化进程中所存在的问题,除了其自身固有的缺陷之外,还存在着我国对于区域安排的布局尚需加强、“签证难”问题亟待解决以及缺乏配套的法律体系保障等。第三章则介绍了国际上旅游强国在推动区域性自由化上面可供借鉴的举措。笔者主要从欧盟便利的申根协定、澳洲主动的国际谈判态度以及新加坡健全的法律体系三方面入手,多渠道、多角度寻求可资借鉴的经验,以解决我国公民“签证难”、法律体系薄弱与比较弱势的国际谈判地位等问题,来推动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在国际市场上更进一步地开放与发展。第四章探析推进我国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法律途径。首先则要维护WTO多边框架的首要地位,才能更好地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话语权。随后以CAFTA为例对简化出入境手续进行了探讨,以促进中外交流与文化传播。且从贸易伙伴、协定内容、加强开放态度等方面出发,对加强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的区域性合作提出相应对策。最后,提出颁布促进国际旅游的专项立法,以期集中力量做好涉外旅游工作,为旅游服务贸易提供更强大的法律支持。
李雪麟[8](2019)在《CAFTA与AFTA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比研究》文中认为引导和推动区域服务贸易合作,加快实施自贸区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建设,成为推动一国经济发展、顺应国际贸易多边化和区域化的重要趋势。基于上述背景,本文选取中国—东盟自贸区(CAFTA)以及同区域内、成员国基本相同的东盟自贸区(AFTA)为研究对象,运用Hoekman频度测量法对两个自贸区的谈判成果进行量化,从总体水平、各服务部门、各提供方式三个角度用定量的方式系统分析各成员国在CAFTA与AFTA开放承诺中的异同,最后将量化指标转化为等价关税引入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GTAP模型进行政策冲击模拟,通过选取一定的宏观、贸易、产业及福利效应指标,对比分析CAFTA与AFTA服务贸易最新承诺水平、以及两者均达到完全自由化水平时的经济效应,得出两者自贸区效应的高低。研究表明,CAFTA与AFTA两个自贸区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发展势头良好,相比于AFTA而言,CAFTA的服务贸易开放存在开启较晚、承诺水平较低、国别差异较大等差距。国家层面:新加坡、越南、柬埔寨三国对于中国开放服务业的意愿及力度与东盟内部承诺大致相同,处较高水平;而印度尼西亚、老挝、文莱、缅甸四国则存在显着差异,对中国开放服务业持保守态度,但拥有较大的开放潜力。服务部门层面:建筑、旅游和金融部门各成员国在两个自贸区中的开放程度较为统一,处较高水平,而健康、教育、娱乐、分销和通信部门方面开放意愿差异明显,对中方开放持谨慎态度。GTAP情景模拟结果显示:整体而言,两个自贸区服务贸易开放度的提升均会为缔约国带来正向的经济效应,是多方共赢的开放进程;相较下,CAFTA服务贸易自由化推进所带来的经济效应要高于AFTA,是更为有效的自贸区组织;由于体量庞大,中国成为CAFTA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最大受益国,而AFTA自由化提升对我国的影响并不显着。本文建议,CAFTA各成员国之间应增强互信,减少对开放服务贸易部门的戒备,完善磋商机制、确定阶段重点、兼顾不同合作机制及战略规划的融合推进,实现更有效的自贸区效应,切实提高成员国福利。中国则应当主动承诺更高水平的服务贸易开放,主动降低服务贸易壁垒,给予其他成员国更多的开放引力;同时并重服务贸易便利化的建设,尽快提高本国服务贸易部门的竞争力,借助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联动效应促进发展,在各成员国服务贸易部门渐进式开放的过程中,赢得更大的国际市场份额,驱动实现更高的社会福利水平。
荣丽敏[9](2019)在《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比较研究》文中认为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极大地推动了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促进了日益频繁的国际教育交流活动,使得教育服务贸易成为服务贸易种类中占比上升速度最快的一个,为推动国家经济的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国际服务贸易种类中,教育服务贸易为第五类,同时也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的重要构成部分之一。对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来说,教育服务贸易在国民经济中作用显着。虽然教育服务存在一定的公共产品属性,但在GATS的教育服务承诺中,很多国家都表现出积极、开放的态度。同时,全球贸易自由化对拥有跨文化学习经历的人才需求不断増加,对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世界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格局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传统教育服务贸易强国,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欧美经济发达国家,其中美国居首位;第二个层面是教育服务贸易后起之秀,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这些国家利用后发优势,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增幅较大;第三个层面是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印度、俄罗斯等“金砖”国家,它们是全球最主要的教育服务贸易进口市场。本文对中国、美国和澳大利亚三个国家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分析三个国家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演进,从而总结出不同发展阶段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动因、现状和前景。通过对中美澳三个国家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和影响因素分析,发掘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成因,借鉴美澳两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成功经验,对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提出对策建议。按照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内容总体分为以下七个部分:第一章绪论,提出论文的研究问题和研究意义。通过对中外研究现状的梳理,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并提出研究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章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理论基础,分析了本文所使用或者涉及的理论基础,包括绝对优势理论、比较优势理论、国家竞争优势理论、高等教育全球化与人力资本理论、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理论等。第三章GATS对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影响,重点研究GATS关于教育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定、GATS中有关教育服务贸易的争议、GATS影响下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等方面内容。第四章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历程及其比较,主要比较了中国、美国、澳大利亚三个国家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历程,以及从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政策、产品、方式方面对比分析了三个国家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不同及相同之处。第五章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评估分析,从指标选取、指标比较以及综合竞争力指数方面入手,以实证的方式对比分析了三个国家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异同以及优势劣势之处。第六章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影响因素比较分析。首先对可能影响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因素进行关联度分析。然后从生产要素、需求要素、组织战略和结构、相关和支持产业、政府因素、机遇因素等影响因素分析了三个国家的异同。第七章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启示与对策,本章从思想观念、政府、高校、社会四个方面分析了美澳两国发达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理念对中国未来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启示与对策。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导致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世界格局的因素有很多,例如经济实力、政策环境、教育质量、地缘因素等。美国是世界上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最大出口市场,近十年来,美国的教育服务贸易顺差十分巨大,大量高端人才的流入,为美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而澳大利亚是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已经成为该国的第三大出口行业,而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之所以能得到发展,主要是因为国家在整体战略规划上高度重视,并进行了系统的政策支持。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也越来越快,而且国际市场份额也在逐步上升,这与我国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随着美国、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缩减,也逐渐形成了世界各国共同参与、相互竞争的局面,这对于我国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是一个巨大的发展机遇。因此我国必须牢牢抓住发展机遇,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实现我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黄金宇[10](2018)在《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研究》文中提出日本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贸易多边体制的支持者,但最近十多年来日本明显加快了签署FTA的步伐。截止到2018年7月,日本已经完成了17个FTA的签署,8个FTA正在谈判,其中日本-哥伦比亚FTA实质性达成一致,RCEP、日本-加拿大FTA均表示要在2018年取得实质性进展,日本-土耳其FTA和中日韩FTA正加紧谈判,实际上只有与海合会和韩国的谈判陷入停滞之中,尤其是日本-欧盟FTA的签订使日本从落后的状态迅速成为东亚地区的“排头兵”,与韩国并肩领跑。在FTA谈判中,农业议题是非常重要和敏感的领域。农业是立国之本,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对农产品贸易进行保护。随着FTA在全球贸易自由化浪潮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特别是在面对日本这样巨大且贸易保护水平很高的农产品市场时FTA谈判将会变得更加激烈。当前国际贸易自由化大潮中,日本的农业保护政策面临着巨大考验,在不断加强的保护中日益衰落的日本农业已经无力经受自由化的冲击。日本FTA谈判在两难困境下取得了显着效果,既推动了本国FTA谈判进程,又较好地保护了农产品市场,因此对其农业议题谈判模式值得进行研究。文章以日本FTA进程中的农业议题谈判模式为研究对象,梳理了日本FTA战略的发展历程、主要特点和影响因素,运用“双层博弈”模型总结了五种谈判模式的建立、构成和推广,分析了五种模式产生的历史和经济、外交、政治等方面的现实根源,在对谈判效果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引力模型”分析了日本2006-2015年十年间的农业进出口贸易相关数据,形成了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经验。文章认为,日本深入地思考并灵活运用关税手段,通过设置复杂的关税减免模式既保护了本国农业又推进了FTA,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文章提出了中国在FTA进程中农业议题谈判以及推动RCEP和中日韩FTA的建议,日本是中国农产品出口最重要的对象国,中国耕地少、农产品竞争力弱等特点与日本类似,如何借鉴日本谈判模式推进FTA值得思考,做到有的放矢,占据有利地位,既保证谈判结果有利于中国农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又有利于扩大中国农产品出口。文章分为7章展开。第一章是绪论。说明了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研究意义和目的,提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梳理并对国内外文献进行简要评价。第二章是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理论基础。分析了博弈论与国际贸易谈判、国家利益理论与农业保护、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与农业贸易政策制定等相关理论,建立了FTA协定签署或不签署的“囚徒困境”模型,分析了国际政治学关于“国家利益至上”理论要求保护农业贸易与国际主流经济学要求建立自由贸易体系之间的摩擦与矛盾,从国际政治经济学角度建立了双层博弈模型分析了农业贸易政策的制定过程。第三章是日本FTA战略的发展、特点及影响因素。梳理了日本FTA的签订过程,总结了日本FTA的立足东亚精选谈判对象、迅速扩张由双边EPA向巨型FTA转变、先易后难采取EPA形式取代FTA、提高标准力争主导规则、维护安全力保战略资源稳定进口等五个主要特点,并从历史文化传统、国内政治决策体制之间的分歧、国际上的美日同盟以及日本农业保护现状等方面对日本FTA进程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是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的谈判模式分析。归纳了日本十多年来在外务省、经产省、农水省等纲领性文件指导下,在FTA具体谈判实践中的五种谈判模式,即:完全排除农产品的谈判模式、保护最敏感产品的谈判模式、利益交换的谈判模式、“外交优先”的谈判模式、全盘考量国家利益的谈判模式。在双层博弈模型基础上,分析了上述模式的建立、“赢集”的构成、谈判的探索与实现及复制与推广。第五章是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根源分析。日本悠久的农业保护政策构成了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历史根源;农业持续低迷、粮食依赖进口、利益集团博弈等经济、外交、政治因素是现实根源。通过对全球化、区域化两个阶段分析了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演变过程,并通过中国、日本、韩国与东盟的三个FTA农产品贸易降税模式的比较,直观地说明了日本农业保护政策;探讨了日本农业保护政策对农业议题谈判的影响。第六章是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效果和实证分析。在建立谈判效果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对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效果进行了分析,发现日本的农业贸易保护政策若做出较大让步将面临巨大的农业经济损失和政治风险,因此遵循着尽量不做让步、尽量保护农业核心利益、尽力争取到政治、经济、外交、战略安全等方面利益最大化的思路。实证方面,利用贸易引力模型对日本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中国、东盟等12个国家或地区在2006-2015十年间的农产品贸易数据,实证分析了关税、人口规模、贸易距离、人均GDP、实际GDP增长率、农产品生产总额、汇率、物价增长率、是否同盟国、FTA是否生效对日本农产品贸易额和对日本农产品进口额的影响。在分析中发现关税税率的影响是非常复杂的,既对进口价格、数量产生影响,又对进口、出口产生影响,尤其是与FTA是否生效交互发生影响。分析表明农业议题尤其是关税谈判在FTA进程中起着重大的决定性作用,日本通过复杂的关税减免模式既保护了本国农业又推进了FTA,取得了良好效果,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谈判经验。第七章是启示与建议。以上述研究成果为基础,总结了中国FTA进展现状和中国农业贸易保护现状,比较详尽地提出了中国在农业贸易保护及农业议题谈判方面的建议,同时就推动RCEP和中日韩FTA谈判进程分别提出了建议。
二、论我国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论文提纲范文)
(1)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二章 RTAs框架下服务贸易自由化相关理论基础 |
2.1 RTAs框架下服务贸易自由化相关概念内涵 |
2.2 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相关理论 |
第三章 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情况及比较 |
3.1 RTAs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情况 |
3.2 RTAs框架下印度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情况 |
3.3 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情况比较 |
第四章 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测度 |
4.1 测度方法的选择及具体承诺减让表的解读 |
4.2 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广度量化 |
4.2.1 RTAs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广度量化 |
4.2.2 RTAs框架下印度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广度量化 |
4.3 RTAs框架下中国和印度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深度量化 |
4.3.1 量化指标和方法 |
4.3.2 RTAs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深度量化 |
4.3.3 RTAs框架下印度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深度量化 |
4.4 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比较分析 |
第五章 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开放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
5.1 政治因素 |
5.2 经济因素 |
5.3 历史文化因素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启示 |
6.1 主要研究结论 |
6.2 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3)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 |
一、金融服务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定位 |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与评估 |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与风险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
一、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程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架构 |
三、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四、对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与阐释 |
第二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纪律约束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三种机制的厘清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纪律的文本表述 |
第二节 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 |
一、萨伊定律对区域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二、区域规则需求的回应和供给的裨益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溯源与流变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功能与局限 |
第三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考量 |
一、优化与升级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二、因应贸易壁垒与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
三、放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效应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互动 |
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区域规则的融解 |
二、欧盟与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冲突协调 |
第三章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特征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三、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运行发展 |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原则 |
二、相互承认原则 |
三、母国控制原则 |
四、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
五、一次性原则 |
第三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规则框架的系统化 |
二、保障机制的强势性 |
三、数据规则的前瞻性 |
四、刑事法律的统一性 |
五、跨境规则的便利性 |
第四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聚焦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的趋势 |
二、数字贸易与信息数据一体化的趋势 |
三、国际金融机构软法标准的引入趋势 |
四、英国脱欧后的影响及欧盟规则评述 |
第四章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政策背景 |
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脉络梳理 |
三、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体例 |
第二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市场准入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审慎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模式 |
二、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的立法技术特色 |
三、对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
四、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相平衡的导向 |
第四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保险规则的政策差异趋势 |
二、审慎监管及透明度的发展 |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 |
第五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体趋势的评述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溢出趋势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多元趋势 |
三、审慎例外和国际软法标准的融合化 |
四、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措施有效联结 |
五、普遍关注投资者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
第二节 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建议 |
一、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评析 |
二、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注焦点 |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 |
一、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发展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CEPA的借鉴 |
第四节 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对标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新标准的压力测试 |
二、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FTA中的服务贸易商业存在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服务贸易商业存在的法律性质 |
第一节 贸易投资规则一体化 |
一、贸易和投资的融合现象 |
二、贸易投资规则一体化趋势的形成 |
第二节 服务贸易商业存在的贸易投资双重属性 |
一、服务贸易商业存在的概念 |
二、服务贸易商业存在的服务贸易属性 |
三、服务贸易商业存在的投资属性 |
第二章 FTA对服务贸易商业存在基本规制形式比较 |
第一节 服务贸易规则规制形式 |
一、以“控制”为标准的商业存在 |
二、混合清单管理模式 |
三、服务贸易提供者享有有限的待遇和保护 |
第二节 投资规则规制形式 |
一、以“投资”为标准的商业存在 |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三、服务贸易提供者享有全面的待遇和保护 |
第三章 FTA对服务贸易商业存在的双重规制形式 |
第一节 双重规制的特定优势 |
一、弥补规则漏洞 |
二、提高服务提供者待遇和保护水平 |
第二节 双重规制带来的问题 |
一、规则适用上存在冲突 |
二、无法确定服务贸易规则与投资规则的优先性 |
第三节 双重规制问题的解决路径 |
一、确定服务贸易规则与投资规则间关系 |
二、统一承诺表 |
第四章 中国FTA下服务贸易商业存在的规制现状与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中国FTA服务贸易商业存在规制现状 |
一、服务贸易规则设计完全采取GATS模式 |
二、在商业存在的规制形式上呈现多元化 |
第二节 中国在未来FTA有关服务贸易规则谈判的建议 |
一、完善双重规制规则 |
二、采用负面清单的模式 |
三、增设不符措施冻结条款或棘轮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5)《服务贸易协定》及我国应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服务贸易协定(TiSA)概述 |
(一) TiSA谈判的缘起 |
(二) TiSA谈判的进程 |
1. 早期磋商阶段 |
2. 积极讨论阶段 |
3. 成果初步取得阶段 |
二、TiSA谈判暂停原因与继续谈判的可能性剖析 |
(一) TiSA谈判暂停原因分析 |
1. 欧美集团存在分歧难以形成最终协定 |
2. 美国的贸易政策改变成为主要原因 |
(二) TiSA继续谈判的可能性分析 |
三、TiSA高标准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的创设分析 |
(一) TiSA核心文本对GATS的突破 |
1. 基础文本 |
2. 承诺减让表 |
3. 监管纪律 |
(二) TiSA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高标准成为全球标准的可能性剖析 |
1. 成为WTO框架下诸边协定的可能性 |
2. 成为经济一体化协定的可能性 |
3. 回归多边化的可能性 |
四、我国应对TiSA建议 |
(一) 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现状 |
(二) 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存在的问题 |
1. 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结构不合理 |
2. 我国服务贸易领域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体制不健全 |
(三) TiSA的高标准化对我国现行服务贸易存在不契合性 |
1. 中国现行服务贸易与TiSA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标准存在差异 |
2. TiSA的高标准化将给我国服务贸易带来负效应 |
3. 加入TiSA谈判提高我国贸易规则制定话语权的可能性不大 |
(四) 我国应对TiSA的路径选择 |
1. 继续积极加入TiSA谈判以掌握服务贸易发展趋势 |
2. 中国应维护GATS多边框架首要地位 |
3. 以区域自由贸易协定逐步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和选题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2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理论来源 |
2.1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直接理论来源 |
2.1.1 古典国际贸易思想 |
2.1.2 贸易保护主义思想 |
2.2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间接理论来源 |
2.2.1 重商主义国际贸易思想 |
2.2.2 重农主义国际贸易思想 |
3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主要内容 |
3.1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理论基础 |
3.1.1 世界市场理论 |
3.1.2 国际分工理论 |
3.1.3 国际价值理论 |
3.1.4 国际金融理论 |
3.1.5 国际服务贸易理论 |
3.1.6 理论基础、基本观点与政策之间的逻辑关系 |
3.2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基本观点 |
3.2.1 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 |
3.2.2 国际贸易的本质和规律 |
3.2.3 国际贸易的地位和作用 |
3.2.4 国际贸易政策的演变 |
3.2.5 对未来社会国际贸易的预期 |
3.3 马克思国际贸易政策的二重性 |
3.3.1 自由贸易政策 |
3.3.2 保护贸易政策 |
4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与西方国际贸易思想的比较及特征 |
4.1 相关理论比较 |
4.1.1 对世界市场的现实表现形式的比较 |
4.1.2 对国际分工的贸易利益认识的比较 |
4.1.3 对国际价值理论与要素禀赋理论的范畴比较 |
4.1.4 对国际金融理论中资本国际流动的比较 |
4.1.5 对国际服务贸易理论解读的比较 |
4.2 基本观点比较 |
4.2.1 国际贸易产生和发展原因的比较 |
4.2.2 国际贸易研究侧重的比较 |
4.2.3 国际贸易作用的比较 |
4.2.4 国际贸易政策演变的比较 |
4.3 对国际贸易政策态度的比较 |
4.3.1 对自由贸易政策态度的比较 |
4.3.2 对保护贸易政策态度的比较 |
4.4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特征 |
4.4.1 实践性 |
4.4.2 阶级性 |
4.4.3 科学性 |
4.4.4 人文性 |
5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在马克思主义国际贸易思想史中的历史地位 |
5.1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对列宁和斯大林国际贸易思想的影响 |
5.1.1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对列宁对外贸易垄断制的影响 |
5.1.2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对斯大林对外贸易思想的影响 |
5.2 中国马克思主义国际贸易思想继承发展了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 |
5.2.1 毛泽东对外经济交流思想对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继承发展 |
5.2.2 邓小平对外经济开放思想对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继承发展 |
5.2.3 习近平开放型贸易观对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继承发展 |
5.3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对西方马克思主义国际贸易思想的影响 |
5.3.1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对巴兰和斯威齐经济剩余依附型贸易的影响 |
5.3.2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对阿明、伊曼纽尔“中心—外围”国际分工理论的影响 |
5.3.3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对安沃·塞克自由贸易思想的影响 |
5.3.4 西方马克思主义国际贸易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国际贸易思想之间的逻辑联系 |
6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当代实践价值 |
6.1 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的当代实践价值 |
6.1.1 世界市场理论是建立公平合理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依据 |
6.1.2 国际分工理论是从“生产端”推进外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动力源泉 |
6.1.3 国际价值理论是解释美中贸易摩擦本质原因的理论武器 |
6.1.4 国际金融理论是促进“一带一路”倡议下“引进来”与“走出去”的指路明灯 |
6.1.5 国际服务贸易理论是推动中国外贸发展方式转型升级的理论指南 |
6.2 马克思国际贸易政策的当代实践价值 |
6.2.1 自由贸易政策是进一步提升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度的行动纲领 |
6.2.2 保护贸易政策是指引发展中国家缩小与发达国家贫富差距的智慧源泉 |
7 研究结论和未来研究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试论区域性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来源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创新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区域性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机理探究 |
第一节 旅游服务贸易的开放规则 |
第二节 多边主义是历史的偶然性选择 |
第三节 区域性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环境 |
第二章 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区域自由化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区域自由化的发展概述 |
第二节 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区域协定的创新之处 |
第三节 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区域自由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域外经验对我国旅游业区域自由化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从欧盟经验看申根协定对我国的借鉴 |
第二节 从澳洲经验看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新加坡有关旅游服务贸易法律法规的借鉴 |
第四章 推进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区域自由化的法律途径 |
第一节 坚守WTO多边框架的基础地位 |
第二节 在自由贸易区中简化出入境手续...以CAFTA为例 |
第三节 加强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区域合作 |
第四节 颁布旅游专项立法...旅游促进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CAFTA与AFTA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研究框架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内容 |
1.2.3 研究方法 |
1.2.4 技术路线 |
1.3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1.3.1 本文创新 |
1.3.2 研究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相关理论基础 |
2.1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1.1 服务贸易自由化内涵 |
2.1.2 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测度研究 |
2.1.3 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自由化研究 |
2.1.4 服务贸易自由化经济效应的实证研究 |
2.1.5 简要评述 |
2.2 服务贸易自由化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国际贸易理论与服务贸易自由化 |
2.2.2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与服务贸易自由化 |
第三章 CAFTA与AFTA服务贸易自由化考察 |
3.1 CAFTA与AFTA成员国服务贸易现状对比 |
3.1.1 CAFTA与AFTA服务贸易总量分析 |
3.1.2 中国与东盟双边服务贸易总量分析 |
3.1.3 成员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 |
3.2 CAFTA与AFTA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进程考察 |
3.2.1 CAFTA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进程 |
3.2.2 AFTA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进程 |
3.2.3 CAFTA与AFTA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对比 |
第四章 CAFTA与AFTA服务贸易自由化测度与对比分析 |
4.1 测度方法介绍 |
4.1.1 Hoekman频度测量法 |
4.1.2 计算指标及方法 |
4.2 CAFTA服务贸易自由化测度 |
4.2.1 各国总体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情况 |
4.2.2 各部门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情况 |
4.2.3 各提供方式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情况 |
4.3 CAFTA与AFTA服务贸易自由化测度情况对比 |
4.3.1 各国总体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情况对比 |
4.3.2 各部门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情况对比 |
4.3.3 服务贸易各提供方式的自由化承诺情况对比 |
第五章 CAFTA与AFTA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经济效应对比 |
5.1 GTAP模型简介 |
5.1.1 GTAP主体行为设定 |
5.1.2 GTAP模型要素设定 |
5.1.3 GTAP模型的主要假设 |
5.1.4 GTAP模型的主要经济指标 |
5.1.5 GTAP模型冲击模拟原理 |
5.2 GTAP模型建立与模拟设定 |
5.2.2 等价关税的引入 |
5.2.3 情景设定 |
5.3 GTAP模拟结果分析 |
5.3.1 宏观经济效应 |
5.3.2 贸易效应 |
5.3.3 部门产出效应 |
5.3.4 各国社会福利效应 |
第六章 结论及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9)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与GATS研究 |
二、国际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特点及比较研究 |
三、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研究 |
四、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经济效应研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目标、方法 |
一、研究思路和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之处 |
第二章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概念与特点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概念与特点 |
一、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概念 |
二、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比较优势理论与要素禀赋理论 |
一、比较优势理论的基本内容与适用性 |
二、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内容与适用性 |
第三节 国家竞争优势理论 |
一、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的基本内容 |
二、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对教育服务贸易实践的适用性 |
第四节 人力资本理论 |
一、人力资本理论的基本内容 |
二、人力资本理论在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中的应用 |
第五节 国际服务贸易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GATS对国际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影响 |
第一节 GATS关于教育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定 |
一、GATS的主要目标和原则 |
二、GATS关于教育服务的分类和贸易形式 |
三、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对于GATS的需求 |
第二节 GATS中有关教育服务贸易的争议 |
一、有关公共服务的争议 |
二、有关国家政府规范权力的争议 |
三、有关逐步自由化原则的争议 |
第三节 GATS对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影响 |
一、GATS对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影响 |
二、GATS对美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影响 |
三、GATS对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历程及其比较 |
第一节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历程比较 |
一、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 |
二、美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 |
三、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 |
第二节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政策比较 |
一、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政策 |
二、美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政策 |
三、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政策 |
第三节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产品比较 |
一、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产品 |
二、美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产品 |
三、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产品 |
第四节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方式比较 |
一、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方式 |
二、美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方式 |
三、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评估分析 |
第一节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评估指标选取 |
一、国际市场占有率 |
二、贸易竞争优势指数 |
三、显性比较优势指数 |
第二节 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评估指标比较 |
一、国际市场占有率指标比较 |
二、贸易竞争优势指标比较 |
三、显性比较优势指标比较 |
第三节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综合评价 |
一、权重的确定 |
二、综合国际竞争力计算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影响因素比较 |
第一节 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影响因素选取 |
一、理论分析和假设 |
二、研究方法和数据说明 |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
第二节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影响因素比较 |
一、生产要素比较 |
二、需求要素比较 |
三、院校战略、结构和竞争比较 |
四、相关和支持产业比较 |
五、政府因素比较 |
六、机遇要素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提高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水平的启示 |
第一节 对思想观念方面的启示 |
一、加强高等教育业产业化的科学发展观 |
二、树立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国家化思想 |
第二节 对政府方面启示 |
一、确定国家教育服务的整体战略,有效引导教育服务贸易发展 |
二、制定教育服务的扶持体系,扩大出口市场 |
三、合理运用经济全球化趋势,提高教育服务贸易收益 |
第三节 对学校层方面启示 |
一、提高教育质量,增强高校的核心竞争力 |
二、建立现代大学制度,适应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发展 |
三、发挥比较优势,找准市场定位 |
四、促进高校教育服务的国际化,提高学历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
第四节 对社会方面启示 |
一、改善国内自然人文环境,优化贸易流通渠道 |
二、语言培训机构和标准制定,构建多维立体宣传平台和网络 |
三、加强保障行业的建设,完善社会服务配套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日本FTA进程研究 |
1.2.2 日本FTA农业贸易问题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主要内容与方法 |
1.3.1 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理论基础 |
2.1 博弈论与国际贸易谈判 |
2.1.1 博弈论 |
2.1.2 国际贸易谈判理论 |
2.1.3 博弈论与国际贸易谈判的联系 |
2.2 国家利益理论与农业保护 |
2.2.1 国家利益理论 |
2.2.2 关于农业贸易的相关经济学理论 |
2.3 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与农业贸易政策的制定 |
2.3.1 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 |
2.3.2 农业贸易政策的制定 |
第3章 日本FTA战略的发展、特点及影响因素 |
3.1 日本FTA战略的发展历程 |
3.2 日本FTA战略的主要特点 |
3.2.1 立足东亚,精选谈判对象 |
3.2.2 迅速扩张,由双边EPA向巨型FTA转变 |
3.2.3 先易后难,采取EPA形式取代FTA |
3.2.4 提高标准,力争主导规则 |
3.2.5 维护安全,力保战略资源稳定进口 |
3.3 日本FTA战略的主要影响因素 |
3.3.1 历史、地理、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
3.3.2 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 |
3.3.3 来自美国因素的影响 |
3.3.4 农业保护政策因素的影响 |
第4章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分析 |
4.1 主要政府部门对FTA战略谈判的纲领性文件 |
4.1.1 外务省关于FTA战略的指导方针 |
4.1.2 经产省关于FTA战略的基本原则 |
4.1.3 农水省关于FTA战略的谈判要点 |
4.2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一个双层博弈模型 |
4.3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主要模式的形成及推广 |
4.3.1 完全排除农产品的谈判模式 |
4.3.2 保护最敏感产品的谈判模式 |
4.3.3 利益交换的谈判模式 |
4.3.4 “外交优先”的谈判模式 |
4.3.5 全盘考量国家利益的谈判模式 |
第5章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根源分析 |
5.1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历史根源:农业保护政策 |
5.1.1 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日本农业保护政策 |
5.1.2 区域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日本农业保护政策 |
5.1.3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一个横向对比 |
5.2 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特点及其对农业议题谈判的影响 |
5.2.1 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特点 |
5.2.2 日本农业保护政策对农业议题谈判的影响 |
5.3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现实根源:经济、外交、政治 |
5.3.1 农业持续低迷是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经济根源 |
5.3.2 粮食依赖进口是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外交根源 |
5.3.3 利益集团博弈是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政治根源 |
5.4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未来将促进农业改革 |
第6章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效果及实证分析 |
6.1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效果分析 |
6.1.1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效果评价标准的建立 |
6.1.2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效果的评价 |
6.2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实证分析 |
6.2.1 贸易引力模型的构建 |
6.2.2 数据来源及变量选择的说明 |
6.2.3 实证分析过程 |
6.2.4 主要结论 |
6.3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主要经验 |
第7章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
7.1 中国FTA战略进展情况 |
7.1.1 中国FTA战略现状 |
7.1.2 中国农业贸易保护现状 |
7.2 对中国继续推进FTA战略的启示与建议 |
7.2.1 在农业贸易保护及农业议题谈判方面的建议 |
7.2.2 推动RCEP进程的建议 |
7.2.3 推动中日韩FTA进程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四、论我国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论文参考文献)
- [1]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比较研究[D]. 张淑喆. 河北大学, 2021(02)
- [2]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3]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D]. 钱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FTA中的服务贸易商业存在规制研究[D]. 庄雅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服务贸易协定》及我国应对研究[D]. 程桥.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7)
- [6]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研究[D]. 徐雅. 东北财经大学, 2020(06)
- [7]试论区域性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D]. 刘怡孜. 深圳大学, 2019(12)
- [8]CAFTA与AFTA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比研究[D]. 李雪麟. 广西大学, 2019(01)
- [9]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比较研究[D]. 荣丽敏.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6)
- [10]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研究[D]. 黄金宇. 辽宁大学, 2018(05)
标签:贸易自由化论文;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论文; 服务贸易论文; 英国欧盟论文; 国际贸易专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