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峡两岸仲裁立法的比较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龚芳嫱[1](2021)在《《两岸投保协议》下大陆地区台商投资待遇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龚璞[2](2020)在《两岸商事仲裁制度之比较——以仲裁制度的完善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加强对两岸商事仲裁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制度层面的可行性。比较两岸在可仲裁事项、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程序和临时仲裁领域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台湾地区的仲裁制度更加突出灵活性与独立性的特征。我国台湾地区"‘中华仲裁协会’106仲声孝字第018号"仲裁案更加体现了仲裁机构独立性的重要意义。为完善祖国大陆的仲裁制度,应当增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推广临时仲裁制度,同时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经验优化部分仲裁程序。
陈胜[3](2018)在《论仲裁协议涉外商事纠纷解决功能之核心定位及其效用》文中指出专属于涉外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选定问题是直面难题。运用对中国、日本两法域的横向比较,并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轴线,铺展论述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及关切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实用性。聚焦涉外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选定方法类型化(可依当事人选择情形、非当事人能选择情形)与建立国际化合理排序之选定规则等成就独到见解,进行突破性论证。与时俱进地针对福建已出台的两部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宗旨及具体条文进行剖析,提出在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中应基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先决条件)确立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法的核心地位等建议。设想创立"涉外纠纷非诉解决行政服务中心",助力如福建等自贸区纠纷解决功能的国际化发展。
江保国[4](2018)在《我国区际仲裁裁决流通机制的锥体结构及其阐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港澳仲裁安排的签订,我国在区际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方面率先形成了一个包含双边机制、准双边机制和单边机制在内的、以内地为核心的锥体结构。这一锥体结构形成的基础是各法域对"一国"原则的共识,对其他区际司法协助事项具有一定的启发和示范意义,但也存在着仲裁利用率不高、内部一致性和整合度待提升等问题。未来这一个锥体结构的发展完善将聚焦于仲裁潜力的进一步挖掘、连接机制的升级转换、仲裁要素的跨域流动等问题。
刘冰[5](2016)在《《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述评——以比较研究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两岸经贸关系紧密、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两岸企业、自然人之间的经贸纠纷。由于两岸之间政治关系的特殊性,使得两岸之间经贸争议的解决也带有了一定的特殊性。"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为了专业、高效、公正解决两岸之间的经贸争议,海峡两岸仲裁中心成立之后即着手配套仲裁规则的制定。《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借鉴了主要国内、国际仲裁机构最新的成果,其中"多份合同仲裁"、"合并仲裁"、"追加当事人"等条款都代表了国际仲裁领域高水平的仲裁规则,但不可否认的是,仍有需要完善之处。
叶正国[6](2015)在《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洋是两岸联结的地理纽带,海洋事务是两岸合作的重要领域,两岸海洋事务具有整体性和复合依赖关系,必须合作才能增进双赢。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可以整合两岸海洋资源,维护海上秩序,保障国家的海洋主权和主权权益,推动两岸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进程,增进两岸政治互信和国家认同。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下,两岸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海洋事务领域的制度化协商,很多两岸协议涉及海洋事务,在各自海洋事务立法也有很多涉对方的规定。然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在政治层面面临着结构化政治困境,在法律层面也存在着规范缺失难题,二者交互影响,致使海洋事务合作产生范围不广、深度不够和前进乏力等问题,亟需解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必须镶嵌在两岸关系的背景中,以善意、诚意和同理心进行建设性对话和良性互动,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既要符合两岸关系的现状,又要坚持海洋事务的特性,更要满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发展的需要。为此,本文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制度化协商作为研究背景,以“一个中国”框架作为研究前提,以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机制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总结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相关两岸海洋立法和两岸协议,并探讨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实践轨迹,引入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法理基础和法制建构等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从而建构起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研究的基本框架。本文共为六章,分为五部分。第一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结构化困境,主要通过梳理和分析两岸海洋合作的历史、实践和问题,提出“一中争议”及其造成的政治结构化困境是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建构的根本问题。同时,海洋事务合作对两岸来说都非常重要,存在着机会结构来超越政治困境实现两岸合作,并可以两岸累积政治互信的突破口。根据关系标准,两岸海洋事务可以两岸间与两岸外海洋事务,两岸在二者方面的合作模式和法律机制并不完全相同。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交互性,两岸海洋事务合作迄今先后经过了倡议期、接触期、波折期和制度化时期。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涉及两岸关系的诸多重大复杂问题,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并存.外部的机会与威胁同存。第二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通过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难题和泛政治化以及海洋合作的实践趋向的分析,认为如果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想要超越政治结构化困境,必须转向合作治理,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机制,即“合作治理——法律机制”框架。目前,两岸合作面临着理论上的“主权——治权”难题和实践中的议题政治化的双重困境,应通过两岸合作治理来避免政治纷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在本质上是两岸公权力机关和私人主体共同参与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安排,有效性与合法性是基石。这需要构建以内部机制为核心的开放式多层复合治理结构,包括治理框架的双轨制、治理进程的差序化、治理模式的多元化和治理主体的网络化。法律机制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和交互依赖的关系。第三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探讨合作治理为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带来的思维转向、价值导向和规范架构,以及何种法治化才能推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理内涵的宏观论述。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复杂性,功能主义法治观、回应型法治模式和交涉性法治关系使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实现规范依据的封闭性和价值认知的开放性。因此,两岸应在“一个中国”的宪制基础上依据近程法制、中程法制和远程法制的思路不断进行体制整合、制度整合和平台整合,通过规范两岸公权力机关与私人主体的关系、公权力机关的关系以及两岸与国际社会的关系,进而达到维护海洋权益和增进两岸互信的双重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完善法制建构的政治约束、民意整合机制的规范化以及政策和法律的交融互动等互嵌机制。第四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在整体上分析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在法规范体系层面的基本框架,包括法律原则、法律形式、法律规制、法律程序和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规范体系。由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多中心和过程的协商性,权威和权力具有多极性,在坚持平等互惠、弹性透明、预防风险和权益导向等法律原则基础上,只要符合权威授权、规范载体和规制意图生成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总体上分为硬法和软法。虽然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不同,只要符合实体有效性和程序有效性的要件都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两岸法律规制共同体逐渐扁平化,规制工具不断组合和规制过程趋向平等协商,法律规制过程从“制度——精英”逐渐转向“制度——社会”模式。基于此,两岸应不断完善公权力机关的利益诉求表达——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实施推动和公众参与等法律程序机制,并建构类型化多元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第五章是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探寻只涉及两岸的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完善的路径。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重点。以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往往采用各自推动与协议衔接、法制建构的政策导向和发挥私人主体的中介功能等方式推进,具有一定的生成机理,也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因此,两岸应该重塑基于“关系法”的两岸共治、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和基于组织法的共识形成的法律治理框架,并通过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健全两岸协议体系、创新行政规制手段、审视两岸司法机关角色和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等法律治理路径,但须由核心制度、支持性制度和技术性制度组成的法律治理体系配套。第六章是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讨论了两岸在共同涉及其他主体的海洋事务合作中双方及与国际法相关机制的协调问题,主要包括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模式。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热点和难点。由于受国际政治的影响,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处于多重复合博弈结构中,必须对主权海洋事务和非主权海洋事务分轨做出合情合理的规范安排。基于国际法特别法理,台湾享有一定的对外交往权能,并可以通过法律技术解决相应的法律障碍,在此基础上可以“两岸”模式来解决相关身份、名义和地位的问题,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归因的二阶构造确定行为归属及其责任承担,并在先行协商机制上基于选择策略渐讲式进路和采用灵活多样的法律方式。
刘东升[7](2014)在《海峡两岸区际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香港之后,澳门回归祖国,中国的统一进程不断向前推进,实现祖国的统一是每个中华儿女的梦想。香港、澳门、台湾、祖国大陆四地的法律有所不同,中国成为多法域国家已经成为既定事实。由于政治历史原因,造成了海峡两岸的不统一,两岸的交往受到了政治藩篱的阻挠。2005年,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先生访问大陆之旅,被称为“和平之旅”,两岸关系由冰冷逐渐走向暖意。两岸的经贸交流逐步加强,贸易额的提升促使了两岸间民商事纠纷的增加,为解决两岸间的民商事纠纷,制定两岸区际仲裁制度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但是,无论单方制定之法如何完善,都不会得到对方的完全信任。我国在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上,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采取区际仲裁的双边立法模式更加切合两岸的实际现状。区际仲裁制度是解决两岸间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最优模式。海峡两岸区际仲裁制度俨然成为了民商事纠纷研究的重要课题。祖国大陆与台湾之间的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与执行是问题的核心。两岸区际仲裁制度不仅仅探讨仲裁的基本概念,分类等理论基础,同时也着重考察区际仲裁的认可与执行的规则设计,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安排的制度是研究海峡两岸区际仲裁制度的大前提。相比内地与香港、澳门仲裁裁决的执行的安排设计,内地与台湾的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的安排设计有一定障碍,不像香港、澳门有着基本法的支撑,内地与台湾存在着宪法性的文件的缺失,只能通过各方力量的积极沟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才可以制定出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的安排。幸运的是,香港与澳门的成功实践,为台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相比区域联合仲裁模式,双边协议的模式操作更为可行,区域联合模式在两岸双方充分协商沟通后,准备条件充足时才能够实施。虽然建立区际仲裁中心有助于彻底的解决问题,但是目前以构建海峡两岸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安排更加切合实际。本文主要从海峡两岸仲裁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分析区际仲裁执行制度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结合内地与港澳之间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的安排,探讨建立内地与台湾仲裁裁决之间的认可与执行制度。本文主要由引言、3个章节、结论构成。引言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和关于两岸区际仲裁认可与执行制度研究情形,并说明了作者的写作方法和创新点。第二个部分由3个章节组成,每章由4个小节构成。第一章主要论证海峡两岸区际仲裁认可与执行的基本问题,介绍了海峡两岸的仲裁机构、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立法和实践。第二章分析海峡两岸区际商事仲裁理论中的执行保证、公共秩序保留、临时仲裁执行和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第三章简要阐述港澳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安排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论述了两岸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安排的理由和注意事项,通过两岸区际商事仲裁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评价内地与台湾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安排的意义。第三部分是结论,总结了本篇文章的中心内容,提出要尽快构建“内地与台湾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安排”,暂不考虑区域联合仲裁模式。
周新[8](2014)在《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中国,水系纵横,海域辽阔,水运昌隆。以长江、珠江、黑龙江为代表的内河水运网,由1.8万公里海岸线上150余个沿海港口串联而成的沿海运输线,加上与内地沿海港口“竞争与融合”中的台湾诸港、香港港、澳门港等港口群,汇聚而成一个“中国”主权项下内河、沿海海上(含内河等通海水域)运输体系。与这个体系相伴生的,除了日益繁忙、广受关注的国际海上运输线,还有衔接中国内河运输、亟待关注的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等界河与多国河流国际水路运输线。本文“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即基于上述背景而展开。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涉中国内河沿海的货物运输往来”。本章梳理中国主权项下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四地依托内河沿海开展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以及以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为代表的中国周边界河、多国河流开展内河运输、江海联运、国际运输的实践。第二章,“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法律趋同与差异”。本章分析比较内地港澳台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法实体规则,归纳提炼四地法律规定的趋同与殊异之处。第三章,“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二):法律冲突与协调”。本章综述四地在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领域存在的法律冲突,探讨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路径,分析提出四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路径与统一冲突法路径,并以“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为例研究拟定四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统一规则和四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供参考。第四章,“中国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在‘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本章以货物运输为中心,梳理了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所涉及的“分轨制”;围绕业界讨论的“分轨制”存废问题,考察了“分轨制”与人际法律冲突的关系,发现“分轨制”衍生出人际法律冲突。根据人际冲突法的理论与实践,本章提出,当“并轨”实属必要时,可以建立起一套相关的统一规则;当“分轨”需维持的,则应利用人际冲突法规则以帮助法律选择,在此基础上,本章就“沿海捎带”等若干问题所涉及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提出了海事人际冲突规范建议稿。本章并综合考察中国这样的存在多元法域且具体法域(如内地)又存在下位法律冲突(如人际冲突)的国家,在发生区际海事法律冲突时,如何处理区际法律冲突与法域内部下位法律冲突相交织的问题,提出可借鉴国际法律冲突层面通常采用的“直接指定”与“间接指定”方法,落实区际准据法的选择。第五章,“涉中国内河之界河及多国河流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本章以黑龙江-阿穆尔河和澜沧江-湄公河为例,探讨与中国内河邻接的界河、多国河流开展水路货物运输可能伴生的海事法律冲突问题。黑龙江-阿穆尔河,涉及中国黑龙江内河港口与沿海港口间经由俄罗斯阿穆尔河出海口所进行的国内江海联运、国际江海联运以及中俄界河运输与联合运输;澜沧江-湄公河涉及澜沧江内河运输、中老缅泰四国国际水路运输以及全线恢复通航情况下的沿岸六国国际水路运输。本章在比较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所涉各国水路货物运输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协调海事法律冲突的建议。综合上述各章,全文以货物运输为中心,大体勾勒出中国内河沿海(包括邻接中国内河的界河与多国河流)所涉海事法律冲突的主要类型,并在海商法、冲突法理论与实践基础上试着提出了协调法律冲突的建议,以助力中国内地海事立法,助益中国区际法律制度之建立健全,并促进中国在界河与多国河流航运领域的国际合作。
石东坡,余凡[9](2014)在《论海峡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演进与健全》文中指出海峡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创设和规范设计,既需要在根本上推动两岸授权协商的深化与突破,又需要对于现行纠纷化解轨道加以整合和持续探索。其中尤其需要基于立法政策学的自觉立场、系统思维和实效指向,以适用性为旨趣和归依,破除不同争端解决机制各自程序环节的自足性。因此,在《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构建的格局下,应当不局限于已有的纠纷解决机制途径的各自独立性和相对完整性,可以合理审慎地借鉴英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中富有特色的评议裁处制度的设置理念,强化纠纷解决机制及其项下程序环节的协同性、渗透性,在行政机构与商会组织协同开展的争端解决环节吸纳评议裁处制度的适宜因素,以之推进海峡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开放化发展、精细化演进和有效化操作。
廖湖中[10](2018)在《两岸经贸仲裁制度比较及合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两岸分裂60年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法域在法律体系和法律内容上存在很大差别,随着两岸交流日益增多,法律冲突之发生及增加无可避免。仲裁制度之民间性质,实在是目前解决海峡两岸人民往来经贸纷争之最佳选择。本文研究有关两岸经贸仲裁合作机制,除两岸经贸纠纷及仲裁之现状、两岸经贸仲裁之主要问题、两岸经贸仲裁判断(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两岸经贸仲裁合作外;并论及区际法律冲突、仲裁法律性质之理论、值得参考之国际上重要仲裁公约、两岸制度及国际间仲裁公约之比较、当事人意思自主原则、平等互惠原则、及衡平仲裁等重要内容。2009年4月26日台湾地区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大陆地区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下称两会).就两岸司法互助与联系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基於互惠原则,於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情况下,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判断(仲裁裁决);至此,两岸从默示之平等互惠进而发展至明示之平等互惠,使两岸经贸仲裁合作机制上确立有效之进展。本文认爲爲尽量避免相同之经贸纠纷事件,如在两岸各该仲裁机构之仲裁判断(裁决)下有歧异之结果,影响当事人间之公平正义,两岸经贸仲裁合作机制有其重要性。两岸仲裁之合作,可从互纳仲裁人做起,两岸开啓政治协商之前,在两岸既有基础下,本文建议透过两岸相关主管机关授权,循序渐进,经由两会协定“两岸联合仲裁规则”、在两岸分别设立专门处理两岸经贸纠纷仲裁机构、次由两岸处理经贸纠纷之仲裁机构联合设立专门之仲裁机构、再次成立「两岸常设仲裁法庭」等,才能克竟其功,确立两岸经贸仲裁合作机制。以仲裁之民间性质,两岸互设「准官方机构」都能成立,上揭建议协议应有实现之可能性。两岸仲裁机构之交流,固然密切,并已取得相当程度之成果,但缺乏两岸相关主管机关授权,易流於本位立场,治丝愈棼,沦爲空谈,而徒劳无功。
二、海峡两岸仲裁立法的比较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海峡两岸仲裁立法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5)《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述评——以比较研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之缘起 |
二、多份合同仲裁及合并仲裁 |
三、追加当事人 |
(6)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图目次 |
表目次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基本概念 |
第一章 政治困境中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 |
第一节 趋向合作的两岸海洋事务 |
一、作为描述类型的两岸海洋事务 |
二、两岸海洋事务的分类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类型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发展回顾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倡议期(1949-1990.9)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接触期(1990.9-2000.5)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波折期(2000.5-2008.5) |
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化时期(2008.5-)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争议性议题 |
一、基于政治互信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 |
二、争议性议题及其政治结构化问题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SWOT分析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优势分析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劣势分析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机会分析 |
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威胁分析 |
第二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 |
第一节 两岸合作治理的生成机制 |
一、两岸合作的政治难题 |
二、两岸合作的泛政治化 |
三、两岸合作治理的趋向与生成 |
第二节 形成中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 |
一、海洋治理的提出及应用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实践逻辑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的合作治理结构 |
一、合作治理模式的二元化 |
二、合作治理进程的差序化 |
三、合作治理方式的多样化 |
四、合作治理主体的网络化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与法律机制的互动融合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制度地位——场域理论的视角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制度化的政策空间及其实践趋向 |
三、作为制度核心的法律机制:界定及构成 |
第三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 |
第一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化路径 |
一、功能主义法治观 |
二、回应型法治模式 |
三、交涉性法治关系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的内在构造 |
一、宪制基础:两岸同属一个中国 |
二、目标导向:从权益到互信 |
三、内容要素:整合机制 |
四、路径策略:阶段化 |
五、结构面相:非对称均衡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的互嵌机制 |
一、法制构建的政治约束 |
二、民意整合的规范化 |
三、政策与法律的交融互动 |
第四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 |
第一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原则 |
一、平等互惠原则 |
二、弹性透明原则 |
三、预防风险原则 |
四、权益优位原则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 |
一、法律形式的多样化及其构成要件 |
二、硬法与软法的界分与互融 |
三、法律效力的双重维度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规制 |
一、法律规制共同体的扁平化 |
二、法律规制工具的组合运用 |
三、法律规制过程的“制度——社会”模式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程序机制 |
一、公权力机关合作的程序机制 |
二、公众参与的程序性机制 |
第五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 |
一、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的界定 |
二、类型化多元模式的构建 |
第五章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 |
第一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实践 |
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进路 |
二、生成机理的四维面向 |
三、“有组织的无序”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结构 |
一、基于“关系法”的公权合作 |
二、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 |
三、基于组织法的内部共识 |
第三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路径 |
一、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 |
二、健全两岸海洋事务协议体系 |
三、创新行政规制方式 |
四、检视司法机关的角色 |
五、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 |
第四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体系 |
一、核心制度 |
二、支持性制度 |
三、技术性制度 |
第六章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 |
第一节 多重复合结构下的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 |
一、多重复合博弈结构的提出及展开 |
二、按照海洋事务类型分轨处理 |
三、合情合理安排的规范思路 |
第二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基础 |
一、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困境 |
二、基于两岸互信的台湾对外交往权能——特别法理的视角 |
三、通过法律技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
第三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关系 |
一、通过“两岸”模式吸纳政治思虑 |
二、“两岸”模式适用的法理分析 |
三、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归因的二阶构造 |
第四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进路 |
一、两岸合作方式的多样化 |
二、策略性渐进的路径选择 |
三、构建先行制度化协商机制 |
结论 |
附件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研究成果 |
后记 |
(7)海峡两岸区际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1 本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本文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2 海峡两岸区际仲裁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 |
2.1 海峡两岸区际仲裁的基本问题 |
2.1.1 海峡两岸区际仲裁特征 |
2.1.2 两岸仲裁机构简述 |
2.2 海峡两岸仲裁制度的历史 |
2.2.1 仲裁制度的设立和发展 |
2.2.2 台湾地区仲裁制度回顾 |
2.3 海峡两岸对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的立法现状 |
2.3.1 台湾地区对内地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的立法现状 |
2.3.2 内地对台湾地区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的立法现状 |
2.4 海峡两岸对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的司法实践 |
2.4.1 内地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 |
2.4.2 台湾地区认可和执行内地的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 |
3 海峡两岸区际仲裁认可与执行制度思考 |
3.1 两岸仲裁裁决的执行保证制度 |
3.1.1 仲裁裁决的既判力 |
3.1.2 两岸仲裁裁决的执行力 |
3.1.3 独立认可程序的缺陷 |
3.2 两岸间的仲裁公共秩序保留 |
3.2.1 公共秩序保留适用的争议 |
3.2.2 公共秩序保留的协调机制 |
3.3 两岸临时仲裁执行制度思考 |
3.3.1 台湾地区临时仲裁 |
3.3.2 内地构建临时仲裁的争议 |
3.4 两岸区际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比较 |
3.4.1 《纽约公约》关于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指导意义 |
3.4.2 两岸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比较 |
4 海峡两岸商事仲裁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规则的设计 |
4.1 港、澳的成功实践对海峡两岸区际仲裁制度的启示 |
4.1.1 内地与香港、澳门仲裁裁决安排中存在的问题 |
4.1.2 内地与香港、澳门仲裁裁决安排的参考价值 |
4.2 内地与台湾地区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安排的构建 |
4.2.1 中华民族同宗同源的凝聚力 |
4.2.2 两岸稳定的政治环境和友好的经济发展趋势 |
4.2.3 单边立法不成功的实践证明 |
4.3 内地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安排设计的注意事项 |
4.3.1 《纽约公约》和《联合国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指导意义 |
4.3.2 两岸仲裁安排签订的代表 |
4.3.3 两岸区际仲裁裁决执行的范围及期限问题 |
4.4 内地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安排的过渡性 |
4.4.1 内地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安排的权宜之计 |
4.4.2 区域联合仲裁模式设计中的难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8)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概述 |
二、本论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
三、研究目标与主要创新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写作思路 |
五、基本概念界定 |
六、几点说明 |
注释 第一章 涉中国内河沿海的货物运输往来 |
第一节 中国内河沿海货物运输 |
一、中国内河沿海运输体系概况 |
二、内地内河水路货物运输及通往港澳台的货运航线 |
三、内地沿海港口之间及通往港澳台的货运航线 |
四、港澳台间海上货物运输往来 |
第二节 涉中国内河之界河与多国河流货物运输:以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为例 |
一、中国周边界河与多国河流通航情况概述 |
二、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 |
三、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 |
注释 第二章 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一):法律趋同与差异 |
第一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一、海运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与四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 |
二、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海运国际公约视角下的四地区际提单运输法律制度趋同与差异 |
一、承运人之界定 |
二、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四、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
五、承运人法定责任减免之禁止 |
六、承运人的免责条款 |
七、承运人的单位责任限制 |
八、诉讼时效 |
九、承运人“履行辅助人”之法律地位 |
十、迟延交付 |
十一、托运人制度 |
十二、提单 |
第三节 四地区际租船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 |
二、香港 |
三、澳门 |
四、台湾 |
五、四地区际租船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第四节 四地区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多式联运制度 |
二、香港法下多式联运制度 |
三、澳门多式联运制度 |
四、台湾复合运送制度 |
五、四地区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注释 第三章 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二):法律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冲突 |
一、法律冲突的前提 |
二、内地港澳台四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命题考辩 |
三、四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冲突综述 |
第二节 区际法律冲突的调整方式 |
一、应对区际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方式 |
二、应对区际法律冲突的冲突法方式 |
第三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协调路径概述 |
一、统一实体法应对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基础与挑战 |
二、内地港澳台可用于解决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冲突法现状 |
第四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法制度 |
一、内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法规定 |
二、香港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三、澳门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四、台湾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第五节 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法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规范的趋同 |
二、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规范的区别 |
第六节 内地港澳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构建 |
一、合同准据法与合同自体法 |
二、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冲突法制度的回顾 |
三、四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构建 |
第七节 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实体法的路径选择 |
一、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实体法的路径模式 |
二、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统一实体法路径选择 |
三、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规则建议稿 |
注释 第四章 中国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在“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 |
第一节 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所涉“分轨制”:以货物运输为中心 |
一、内地海事法律“分轨制”概述 |
二、内地内河沿海水路运输与国际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分轨” |
三、内地内河沿海水运货代与国际区际海运货代法律制度“分轨” |
四、内地内河海事法律与沿海海事法律之间的“分轨” |
五、内地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分轨”及其演进 |
第二节 “分轨制”衍生人际法律冲突 |
一、“分轨制”带来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提出 |
二、“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 |
第三节 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分轨制”下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一、内河沿海货物运输领域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二、内河沿海货物运输其他相关领域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三、法律歧异与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第四节 “分轨制”应对与海事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 |
一、海事法律“分轨制”的存与废 |
二、海事人际法律冲突协调:一个应对“分轨制”的不同视角 |
三、海事人际冲突法的构建 |
四、海事人际冲突规范构建的若干建议 |
第五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下的人际海事法律冲突等下位法律冲突问题 |
一、四地区际冲突法制的初步构建与下位法律冲突 |
二、四地应对区际法律冲突下之下位法律冲突的规定 |
三、四地相关规定评述 |
注释 第五章 涉中国内河之界河及多国河流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一、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法律冲突 |
二、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相关法律实践 |
三、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所涉海事法律冲突的应对 |
第二节 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一、中老缅泰澜沧江-湄公河通航的法律基础 |
二、柬越通航的法律基础 |
三、中国涉澜沧江-湄公河货运海事司法实践 |
四、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所涉各国海事法律冲突 |
五、澜沧江-湄公河全流域通航与海事法律冲突的协调 |
六、全流域通航与海事法律冲突的协调:中国的立场 |
注释 结论 附件 |
注释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后记 |
(9)论海峡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演进与健全(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依据与评价 |
(一)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文本规定 |
(二)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规范评价 |
二、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与走向 |
(一)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新近发展 |
(二)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走向 |
三、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理路 |
(一)完善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准尺度 |
(二)“评议裁处制度”的原发形态及其启示 |
结语 |
(10)两岸经贸仲裁制度比较及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范围 |
四、研究说明 |
第一章 两岸经贸纠纷及仲裁之现状 |
序言 |
第一节 仲裁为两岸经贸纠纷解决途径之选项 |
一、两岸经贸纠纷亟需仲裁解决 |
二、仲裁之优点 |
三、仲裁适合为两岸经贸纠纷解决途径 |
四、仲裁解决两岸经贸纠纷已获致两岸之协议 |
第二节 两岸经贸仲裁涉及两岸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
一、区际法律冲突 |
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区际法律冲突之解决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两岸经贸仲裁之主要问题 |
序言 |
第一节 值得参考之国际上重要仲裁公约 |
第二节 仲裁协议之订定 |
一、台湾地区 |
二、大陆地区 |
三、两岸制度及国际间仲裁公约之比较 |
第三节 仲裁庭之组成 |
一、台湾地区 |
二、大陆地区 |
三、两岸制度及国际间仲裁公约之比较 |
第四节 准据法之适用 |
一、台湾地区 |
二、大陆地区 |
三、两岸制度及国际间仲裁公约之比较 |
第五节 仲裁之判断(裁决) |
一、台湾地区 |
二、大陆地区 |
三、两岸制度及国际间仲裁公约之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两岸经贸仲裁判断(裁决)之认可与执行 |
序言 |
第一节 两岸仲裁判断(裁决)之认可 |
一、台湾地区 |
二、大陆地区 |
三、两岸相互认可仲裁判断(裁决)之情况 |
四、仲裁之和解与调解之情况 |
第二节 两岸仲裁判断(裁决)之执行 |
一、台湾地区 |
二、大陆地区 |
第三节 平等互惠原则 |
一、台湾地区 |
二、大陆地区 |
第四节 案例评析 |
一、大陆地区仲裁裁决在台湾地区认可执行之实例 |
二、台湾地区仲裁判断在大陆地区认可执行之实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两岸经贸仲裁合作机制之构建方案 |
序言 |
第一节 两岸协议联合仲裁规则之可行性 |
第二节 两岸联合仲裁机构之可行性 |
一、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分别设立专门处理两岸经贸纠纷仲裁机构 |
二、由两岸之仲裁机构联合设立专门之仲裁机构 |
三、设立两岸常设仲裁法庭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研究发现 |
二、研究建议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四、海峡两岸仲裁立法的比较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两岸投保协议》下大陆地区台商投资待遇研究[D]. 龚芳嫱. 湖南师范大学, 2021
- [2]两岸商事仲裁制度之比较——以仲裁制度的完善为视角[J]. 龚璞. 仲裁研究, 2020(03)
- [3]论仲裁协议涉外商事纠纷解决功能之核心定位及其效用[J]. 陈胜.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8(02)
- [4]我国区际仲裁裁决流通机制的锥体结构及其阐释[J]. 江保国. 河北法学, 2018(11)
- [5]《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述评——以比较研究为视角[J]. 刘冰. 海峡法学, 2016(04)
- [6]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D]. 叶正国. 武汉大学, 2015(07)
- [7]海峡两岸区际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制度研究[D]. 刘东升. 河北经贸大学, 2014(08)
- [8]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D]. 周新. 复旦大学, 2014(03)
- [9]论海峡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演进与健全[J]. 石东坡,余凡.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2)
- [10]两岸经贸仲裁制度比较及合作机制研究[D]. 廖湖中. 厦门大学, 2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