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起诉制度与免诉制度相比较(论文文献综述)
张迪[1](2021)在《刑事合规视野下企业缓起诉制度功能定位的反思与借鉴》文中认为表面上看,刑事合规激励和避免刑罚水波效应是企业缓起诉制度兴盛的根基。实际上,企业刑事责任体系失衡才是导致企业缓起诉制度勃兴的真正原因。企业缓起诉制度实质上被定位为平衡企业刑事责任的主要工具。企业缓起诉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模式导致企业罪责平衡机制存在不确定性、企业出罪功能被滥用、控辩协商程序产生异变,因此,其应被合理地限制使用。组织责任论下企业罪责体系更为均衡,企业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与程序更加科学,诉讼程序的分流效能更强。组织责任论应作为平衡企业刑事责任的主要工具。但实体法上企业罪责体系的僵化仍需企业缓起诉制度予以灵活化解,企业缓起诉制度可作为平衡企业刑事责任的辅助工具。企业缓起诉制度的引入应以"合理限制"为中心,具体应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以组织责任论为中心构建企业法定不起诉制度;以刑罚积极一般预防为中心构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重大公共利益考量为中心构建企业特殊不起诉制度。
赵婷[2](2021)在《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研究》文中指出不起诉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基本权能之一,其在保障人权、案件分流以及修复社会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自2019年“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专题研讨会召开以后,我国不起诉权的研究又重新回到法学界的视野,引起了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权适用问题的重视。本文通过对我国不起诉权多元化发展梳理、不起诉权价值的探讨以及对其他几个国家的相关制度考察研究,发现我国目前在不起诉权的适用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从理念层面来说,检察机关依旧存在“疑罪从有”的起诉观和“重打击、轻保护”的诉讼理念,再加上来各方面的限制与顾虑,检察机关在适用不起诉权的问题上“求稳怕错、不敢适用”的心理导向严重;从制度层面讲,法律规定的酌定不起诉权适用条件模糊,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较窄,使不起诉权难以有大展身手的空间。再者,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权时,被繁杂的程序设置所累,导致其适用不起诉权的积极性不高;从政策层面来看,检察机关对于其自身的不起诉权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地位认知出现偏差,导致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的处理上出现“严”有余而“宽”不足的现象,再加上检察机关内部不合理的考核机制,使得不起诉权被束之高阁,检察官不敢适用;另外,从体制层面来看,我国现行的检警关系对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权也有决定性的影响。要改善不起诉权的适用现状,对以上问题的解决已经迫不及待。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不起诉权适用理念;其次,从制度上保障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再次,政策上为不起诉权解套。最后,尝试进行体制改革,探索新型的检警关系,在新型检警关系下充分行使不起诉权,同时对其进行合理制约,以保证不起诉权的正常行使,防止其在适用过程中的异化,以此来完善不起诉权的适用。
屈逸可[3](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附条件不起诉都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重要举措,前者旨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后者侧重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矫正与教育、同时促进审前程序分流。虽然侧重各有不同,但两者依然有着共通的理论基础,在价值功能方面具有高度契合性。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的不起诉体系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也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较大的指导作用。从理论层面来讲,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丰富现有不起诉体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实践角度分析,有助于推动刑事案件审前分流,避免案件过度积压,缓解法庭审理案件的压力。但是,司法实践当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认罪认罚从宽的出罪路径较少,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方式尚不明确,自愿性审查流于形式,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主体及范围狭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通过比较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以及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的实际需要,可以对认罪认罚案件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则展开构建。首先,鉴于认罪认罚案件覆盖的适用主体和案件范围之广,将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对象扩大至所有认罪认罚主体,并放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罪名和刑期限制;其次,明确附条件不起诉所设“附带条件”的性质,从实质制裁说和特别处遇措施说两方面展开探讨,基于认罪认罚案件审查悔罪表现的需要,丰富附带条件的具体表现形式,将悔罪心理呈现为具体的言语或行为;再者,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察帮教机制,设立多元化的监督考察主体,细化考察内容,以此解决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方式缺失和审查容易流于形式的问题;最后,建立相应的处置与救济程序,从内部流程和外部强化两方面切入,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制约与监督,用“程序回转”程序保证被追诉人的程序选择权,减少冤假错案,保证司法公正。
黎坚[4](2020)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困境与对策 ——以中山地区为样本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历了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后,我国于2012年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制度的设立赋予了检察官在相对不起诉之外的另一种自由裁量权,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了新的审前转向处遇的路径,可谓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少年司法制度中极为浓墨重彩的一笔。然而,由于立法者未能充分吸取有益的司法实践经验,导致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并不理想。本文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为研究目的,首先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涵和特征进行了阐述,然后说明选择中山作为研究样本的原因。在总结中山地区近四年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对样本数据及典型案例的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面临的主要困境,即:法律适用困难、司法适用率低、适用效果不佳等,最后理论联系实际,提出解决困境的可行性对策,即:重塑适用标准、放宽适用范围、规范制度适用、完善帮教支持体系。
丁语[5](2020)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探索阶段、适用推广阶段,再到2012年底的最终确立,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它的确立不仅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恢复性司法理念,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同时也开启了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的新篇章。每一项新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都会出现一些不足和问题,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是一样。自2013年起实施至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经过了七年多的司法实践,在立法层面和司法运行层面都暴露出了一些不足:在立法上,存在适用范围狭窄、附加条件不具体、考察帮教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在司法运行上,存在监督制约体系不健全、适用前的调查评估不足、适用率较低的问题。本文对德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缓起诉制度、美国的缓起诉制度、英国的附条件警告制度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这些制度的立法背景、适用条件和特点进行了阐述并做了相关评析,并将其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同时笔者对A市B区检察院未检科2017年到2019年受理案件的数据进行分析,并总结了特点和问题。就此基础上,在借鉴了域外的成功经验,对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提出构想:在立法层面上,放宽适用范围、明确具体所附条件、健全考察帮教机制;在司法运行层面上,要完善监督制约体系和科学的调查评估体系,并且提高适用率,使其发挥应有的司法效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人道主义情怀的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剂良药。刑罚的本质目的就是阻止再犯罪,并通过刑罚对人们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让人们不再重蹈覆辙。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研究探索以及不断完善,有利于它的科学适用,发挥其司法作用,推进我国法治进程。
王焕焕[6](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分流价值不应仅着眼于审判程序的繁简分流,在审查起诉阶段控制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对于缓解法院审判案件压力会有质的作用。在审查起诉环节进行分流主要依靠检察机关裁量不起诉权的行使,作为裁量不起诉的表现形式之一,附条件不起诉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极低,导致其审前分流效果并未显现。究其原因,该制度在我国被定位为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特别诉讼程序,且适用范围极其局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的扩大提供了制度及实践空间,两个制度在目标、功能、适用条件方面都有契合之处,所以为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前分流作用,提高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率,可以对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是基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指导思想的不同,在具体适用刑期、附带条件、监督考察等多方面都需要区别对待。最后,基于对检察机关滥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量,应突出值班律师对被不起诉人的法律帮助作用,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另一方面要通过公开办理、文书说理等公开手段强化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监督,保证决定的正确性。文章分为三部分,先是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必要性进行论证。首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产生背景、目标以及内涵进行介绍,还要简要介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涵及理论依据,然后通过描述现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存在问题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分流作用未充分发挥,提出提高认罪认罚案件中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率是当前我国的现实需求。第二部分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被追诉人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在实践以及理论上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一方面,通过对实践的考察,发现认罪认罚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可以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分流出去。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在理论上的可行性体现在:附条件不起诉是认罪认罚之后“从宽”的应有之义;扩大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范围没有侵犯法院审判权。第三部分,提出如果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提高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率,如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扩充。首先应当在适用主体上扩大到认罪认罚的成年人,接着提出主体扩大后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二元区分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体应该如何;最后,因本文提出应当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扩大,也就意味着检察裁量权的范围的扩大,所以应当对这种扩大进行监督与制约,应通过内外部等多方主体的监督防止检察机关滥用附条件不起诉权。
白宇[7](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对抗”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推进的动力,但却不应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尖锐的控辩对抗往往使诉讼利益向着诉讼资源强势的一方倾斜,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但却以潜隐的方式继续存在,形成新的社会隐患。由此,刑事诉讼在手段及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在社会本质上则应当是调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在此逻辑前提及客观需求下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立论高度,以对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刑事法律制度内外协调为主要进路,以实现权力制衡为内在动力,以促进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以优化诉讼程序为重要载体,以增加权利供给、平衡控辩力量为运行保障。既包含了对刑事法领域实然制度的合理整合,又包含了对应然制度的理性扩展,形成了以控辩合作为特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呈现出惩罚犯罪的单一面孔,而逐渐展现出体察犯罪社会根源、创造利益兼得空间、节制国家追诉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向。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处理认罪案件时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以柔性、灵活及轻缓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及社会关系恢复,促进社会和谐与有序。全文正文共分四章,以“从本体到运行”逐渐递进的逻辑顺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架构予以阐述。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本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犯罪的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实体、程序及政策手段,鼓励、引导、感召被追诉人与国家合作,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事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重维度上分别展现出不同的内涵。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以及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与控辩合意中的利益交换,但二者因形成动因、哲学基础、有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关照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异向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但前者并未停留在理论抽象层面,且不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理念、权力内容、处分权自由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摆脱与取代,前者的实施仍以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为保障。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民主、宽容与和谐的内在价值,同时具有恢复、治理与效率的外在价值。第五,我们应当警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固有风险,如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等。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本章有六部分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与扬弃。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贵和”思想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的价值导向及制度安排,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及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古代法律文化中泛道德化、人治以及程序缺位等因素的消极影响。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突破宪法或刑事法律原则的标新立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裁判等原则,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了正当性界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刑事政策在西方的原本概念以及在我国制度语境下的特殊发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基础。认罪从宽制度吸收并延伸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与系统化,同时体现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本体向观念的转变。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现实基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表征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程序简化、量刑规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一系列改革实践,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具有延续性。“严打”作为遏制犯罪的方针呈现出全面且持续的状态,其与宽缓刑事政策交相呼应,从犯罪治理的深层理念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性的“控辩交易”规则反映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这些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在客观上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第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相较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水土不服,大陆法系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制度实践更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未将“协商”二字表露于外,但在制度构造中却为控辩合意创造了空间及可能。第三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本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导下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系统的形式而存在。对其构造及运行的研究,以及该制度之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价值及功能的探讨,均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予以分析和揭示。第二,伦理学基础:人本思想与宽恕理论。法治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以权利化的制度设计使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性关怀。认罪认罚表征被追诉人对已然之罪的悔恨、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以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恢复,刑事法律对于这类被追诉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恕理由及空间。第三,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家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模式——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第四,犯罪学基础: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以及犯罪治理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和解、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制度安排,弥补单纯依赖刑罚控制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在犯罪控制方面展现出“程序治理”的先进理念。第五,刑法学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合并主义刑罚观。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降低。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责任刑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施加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契合了合并主义刑罚观“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理念。第六,刑事诉讼法学基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程序分流理论。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均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具有理性和可接受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机能的最优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传递了 一种新的追诉理念:刑事追诉程序可以以“停止下来”的方式或更加简化的程序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体现程序分流理论。第七,刑事政策学基础:刑事政策的合法性与新社会防卫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制度在设定时便为政策引导留有了合理的余地。其制度目标不仅在于对犯罪人科以罪责相称的刑罚,更力图探索一条合理应对犯罪、积极保障人权、有效防卫社会相互协调的犯罪治理之路,体现了新社会防卫思想。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闭合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实体制度基础、程序制度框架、证据制度规制及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逐步递进与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不能同日而语。以相对精确的犯罪分层体系为起点,以认罪认罚为枢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刑罚上的区别对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构造的基本框架及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以法定刑为标准,将刑法中的犯罪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第二,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始终具备合理的将案件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滤出”的机能。侦查机关的微罪处分制度和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高效解决,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阶段则主要通过繁简分流,对于必须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区别对待。第三,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都应是“确实、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都是同一的。应当以是否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的枢纽,形成针对轻微犯罪速裁程序、轻微犯罪简易程序、重罪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普通程序及死刑程序,由低至高五个不同层级的证明要求。第四,从平面化的刑罚结构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刑罚是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这一实体性结果的外在表现。刑罚应更多地关心如何通过刑罚的方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轻重的犯罪使用不同程度的“刑罚力”,来实现罪与刑的动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刑罚功能的整体提升,逐步实现刑罚量的轻缓与刑罚种类的丰富,并着眼于刑罚制度与犯罪纵向层级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程序间的协调。如“严主宽辅”的重罪刑罚制度,“宽主严辅”的轻罪刑罚制度,以半监禁刑、非监禁刑为主的微罪刑罚制度。第五,运行保障。以权利供给来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创造更加全面的机会与可能,关照被害人权利恢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相互保障。通过全面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及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性权利,迫使追诉方恪守界限,以平等的姿态同被追诉人对话,保障控辩合意的自愿与真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现实基础及制度环境。
杨彤[8](2019)在《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权力,是刑事公诉权的基本权能之一。该项制度在案件分流、减轻司法压力、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完善过程中,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和发展。但是,通过对近几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相对不起诉适用状况进行数据分析后,我们发现该制度虽然在我国已经确立,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该制度值得我们加以分析和研究。本文主要对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状况进行梳理,探讨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考察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该制度的类似法律规定,发现我国的这项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适用标准不明确;检察机关裁量权有限;非刑罚处罚措施不足;法院的程序制约和监督不足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试图提出如下建议:明确适用标准来保障制度的正确适用;适当扩大制度适用范围以扩大检察机关的裁量权;完善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内容强化教育挽救功能;增设法院在相对不起诉决定作出中的程序制约。希望通过这些建议能够更有利于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孙雅仕[9](2019)在《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近些年来我国经济迅猛的发展,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社会处在转型的关键时期,加上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的不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并且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呈现出低龄化的特点,因此,为了能够保护未成年人,使误入歧途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够更好的接受教育和改造,重新回归社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走进了立法者的视野,该制度的立法,对于我国的刑诉法的发展来讲具有重大的意义。首先,该制度使得以前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违法实践”变得真正合法。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能够大大的缓解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压力,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在必须要起诉的案件中发挥作用,使得每个案件的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司法审判的公平与正义。最后,该诉制度的立法也绝对不是偶然的,它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本着国家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挽救、教育、感化”方针上的基础上,吸收先前不起诉制度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的一次大胆的创新实践。但是,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立法到实践才短短6年之久,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的相比,无论是从立法的时间还是实践的经验来说,都有很大的差距。具体来看,我国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限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他的对象完全不能适用,从适用的案件范围及刑罚幅度讲,该制度只适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四、五、六三章且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的犯罪案件,我国法律这样规定导致在实践中能够适用的案件极少,加上对于真诚悔罪的规定不明确,该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率极低,该制度本该发挥的作用也被大大的减小。另外,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相关程序设计的不够健全,与之相配套的社会调查制度与考察帮教制度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使得该制度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中存在大量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从我国的社会实际出发,提出了一系列相关的合理建议,在完善法律实施的同时,也可以进一步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得“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政策方针得到真正的落实,更好的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能够更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终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王晨[10](2019)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未成年人被发现犯罪以后,由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根据程序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审查的过程中,依据未成年犯罪人本身的原因以及他所处的外在环境因素、罪行本身的特点以及未成年犯罪人的悔改行为等,对罪行轻微的犯罪嫌疑人设定特定的要求和义务来代替起诉,如果在法律规定的限期内犯罪嫌疑人践诺了所要求的义务,检察机关就相应地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我国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学术研究和实践试点之后,最终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这一制度,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又进一步进行了修改。本制度确立之后在司法实践领域成果十分斐然,为未成年人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更顺利地重新走上正途提供了相当宝贵的拯救自己的机会,然而,本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刚刚起步,仍然非常“年轻”,在时间的打磨下显露出许多不足,需要牵动社会多方面资源的配合来进一步完善。本文立足于本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现状,挑选出两个经典案例进行个案分析,归纳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具体案件中所反映出来的具有共性的问题和原因,探索该制度在国外和国内的历史发展、思想奠基以及目前发展状况,在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域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期待能够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引言部分笔者首先简要提及了两个关于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典型案例,一个是关于何某的故意伤害和抢劫案件,一个是关于周某的盗窃案件。案例中的两个人的附条件不起诉最终都因各自的原因而被撤销,两位花季少年最终为自己的一时失足付出了应有的代价。通过案例,引出下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容。第一章笔者从国内外两个角度出发,追溯发现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渊源“是什么”,探究本制度在不同国家的的思想渊源,考究本国与他国在本制度形成之前都进行了怎样的铺垫,对于我国来说,国外的影响、社会的剧烈变革最终成就了这项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充分体现出它的价值意义。本文在分析归纳其所具有的明显特征的基础上,将相关制度同本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对比研究,讨论其共性与差异,详细展开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体“是什么”的介绍。第二章立足于未成年不起诉制度在本国国内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梳理一条中国从古至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和司法方面发展脉络,将引言中简要介绍的两则案例进行详细化阐述,分析案例呈现出该制度在发展实践的过程中所逐渐显露出来的短处和瑕疵,尝试找寻其中的原因,总结归纳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欠缺之处。首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都过窄,其次,附条件不起诉的所附条件规定不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条件也有束缚过紧之嫌。最后,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如何进行配套的考察和帮教也是需要完善的问题。第三章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考察,发现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对于该制度的做法各具特色。美国是以“自由裁量”为主,德国则以“公共利益”为司法的核心;日本精细到“量体裁衣”式的不起诉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独具特色的缓起诉撤销条件都是他们在立法与司法方面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最终磨合出的优秀成果。本文结合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指出美国、德国、日本及本国台湾地区所值得借鉴的优秀做法。第四章以本国的具体国情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国内发展现状为基础,借鉴域外的优秀理论实践成果,针对上述文章中提及到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方面提出优化意见,通过扩大适用群体对象,多元化、科学化考察帮教机制,适当调整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条件等,从根本上切实保护本国未成年人的利益,更好地响应本国对未成年人罪犯所采取的挽救与改造的方针政策。最后的结语部分为整个文章进行了最后的概括,并且结合案例再次阐述了本文的核心观点,尤其强调了希望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撤销上将漏罪中的过失犯罪排除在外,同时表达了希望该制度能够进一步地更新和完善,更好地保护本国未成年人,从而达到维护整体社会利益的美好愿景。
二、不起诉制度与免诉制度相比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不起诉制度与免诉制度相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合规视野下企业缓起诉制度功能定位的反思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引出 |
二、企业缓起诉制度功能定位探析 |
(一)外在功能:刑事合规激励和避免刑罚水波效应 |
(二)深层定位:平衡企业刑事责任的主要工具 |
1.“定罪易”与“出罪难”导致企业刑事责任体系失衡 |
2.刑事罪责体系失衡引发安达信事件的偶然性爆发 |
3.企业缓起诉制度首要解决的是企业“出罪难”问题 |
三、企业缓起诉制度作为平衡企业刑事责任主要工具所引发的问题 |
(一)多重衡量标准导致企业罪责平衡机制存在不确定性 |
(二)公共利益衡量引发企业缓起诉制度出罪功能的滥用 |
(三)协商程序中控辩失衡致使企业缓起诉制度发生异变 |
四、企业缓起诉制度功能定位的理性转变 |
(一)组织体责任论应作为平衡企业刑事责任的主要工具 |
(二)企业缓起诉制度应作为平衡企业刑事责任的辅助工具 |
五、企业缓起诉制度有限引入的具体方案 |
(一)企业法定不起诉:以组织责任论为中心 |
(二)企业附条件不起诉:以刑罚积极一般预防为中心 |
(三)企业特殊不起诉:以重大公共利益考量为中心 |
(2)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检察机关不起诉权概述 |
第一节 不起诉权的多元化发展 |
一、法定不起诉权和免予起诉权 |
二、酌定不起诉权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权 |
三、附条件不起诉权 |
四、特殊不起诉权 |
第二节 不起诉权的地位和作用 |
一、监督引导侦查权、制约审判权 |
二、保障无罪之人免受讼累 |
三、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
四、具有案件分流的作用 |
第三节 不起诉权的域外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不起诉权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不起诉权 |
第二章 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权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理念层面的问题 |
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起诉观 |
二、“重打击、轻保护”的诉讼理念 |
三、“求稳怕错、不敢适用”的心理导向 |
第二节 制度层面的问题 |
一、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模糊 |
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较窄 |
三、不起诉权适用程序复杂 |
第三节 政策层面的问题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不到位 |
二、检察机关内部考核机制不合理 |
第四节 体制层面的问题 |
一、现行检警关系不利于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适用 |
二、现行检警关系不利于不起诉权制约机制的构建 |
第三章 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树立正确的不起诉权适用理念 |
一、坚持“疑罪从无” |
二、突出强调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
三、以听证制度消除适用顾虑 |
第二节 制度上保障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 |
一、明确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 |
二、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 |
三、不起诉权下放,加之合理监督制约 |
第三节 政策上指引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 |
一、明确不起诉权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地位 |
二、取消不合理的内部考核指标设计 |
第四节 体制上探索新型检警关系 |
一、充分发挥新型检警关系对不起诉权适用的积极效用 |
二、严防新型检警关系下不起诉权的异化与滥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3)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 |
第2章 认罪认罚从宽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
2.1 认罪认罚从宽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内涵 |
2.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含义与相关概念界定 |
2.1.2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念及价值 |
2.2 两者的共通理论基础 |
2.2.1 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
2.2.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2.2.3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2.2.4 恢复性司法理念 |
第3章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证成 |
3.1 必要性分析 |
3.1.1 促进案件转处分流 |
3.1.2 丰富现有不起诉体系 |
3.2 可行性分析 |
3.2.1 立法上提供了完善空间 |
3.2.2 实践中提供了经验基础 |
第4章 域外相关制度考察分析 |
4.1 美国辩诉交易与暂缓起诉 |
4.2 德国处罚令与起诉保留 |
4.3 我国台湾地区认罪协商与缓起诉 |
4.4 域外相关制度带来的启示 |
第5章 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 |
5.1 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与范围 |
5.1.1 对象扩大至所有认罪认罚主体 |
5.1.2 定案证据达到法定证明标准 |
5.1.3 放宽适用的罪名限制 |
5.1.4 具化适用的刑期范围 |
5.2 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附带条件 |
5.2.1 明确“附带条件”的性质 |
5.2.2 丰富附带条件的具体表现形式 |
5.3 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察帮教机制 |
5.3.1 设立多元化的考察主体 |
5.3.2 细化监督考察的内容 |
5.3.3 弹性运用监督考察期限 |
5.4 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置与救济 |
5.4.1 考察期满对被考察人的处置 |
5.4.2 被考察人的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困境与对策 ——以中山地区为样本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之处 |
2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
2.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涵 |
2.2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征 |
3 中山地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概况 |
3.1 样本选择原因 |
3.2 案件办理及制度运行情况 |
4 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面临的困境 |
4.1 法律适用困难 |
4.2 司法适用率低 |
4.3 适用效果不佳 |
5 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
5.1 重塑适用标准 |
5.2 放宽适用范围 |
5.3 规范制度适用 |
5.4 完善帮教支持体系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
1.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含义及特征 |
1.1.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含义 |
1.1.2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征 |
1.2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
1.2.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相对不起诉制度 |
1.2.2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 |
1.2.3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缓刑制度 |
1.3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 |
1.3.1 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 |
1.3.2 彰显了恢复性司法理念 |
1.3.3 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第二章 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考察和比较分析 |
2.1 大陆法系 |
2.1.1 德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2.1.2 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 |
2.1.3 我国台湾地区的缓起诉制度 |
2.2 英美法系 |
2.2.1 美国的缓起诉制度 |
2.2.2 英国的附条件警告制度 |
2.3 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 |
2.3.1 适用对象 |
2.3.2 适用罪名 |
2.3.3 程序设置 |
第三章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证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实证分析 |
3.1.1 A市 B区检察院未检科2017-2019 年受理案件情况 |
3.1.2 A市 B区检察院未检科受理案件特点及分析 |
3.2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
3.2.2 司法运行上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完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想 |
4.1 立法上的完善 |
4.1.1 放宽适用范围 |
4.1.2 明确所附条件内容 |
4.1.3 完善考察帮教机制 |
4.2 司法运行上的完善 |
4.2.1 贯彻依法合理适用原则,提高适用率 |
4.2.2 完善监督制约体系 |
4.2.3 建立科学评估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必要性与现实性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及内涵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产生背景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解读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实链接 |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内涵与理论依据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实契合 |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核心要素之契合 |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扩大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现实需求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审前程序分流作用需要深层次发挥 |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率极低 |
三、相对不起诉后续处置缺位问题需要解决 |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及理论阐释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进行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空间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案件范围宏观和微观情况考察 |
二、我国刑事案件判缓率极高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进行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可行性 |
一、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扩大未侵犯法院审判权 |
二、认罪认罚案件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与法院判缓刑不冲突 |
第三章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扩大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主体扩大到认罪认罚的成年人 |
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主体的争鸣 |
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主体范围域外立法 |
三、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主体宜扩大到认罪认罚的成年人 |
第二节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二元附条件不起诉模式构建 |
一、域外二元立法模式借鉴 |
二、我国二元附条件不起诉的具体制度安排 |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风险防范 |
一、附条件不起诉所涉各方主体的监督和制约 |
二、完善社会公众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三重维度:实体、程序、证据 |
1.1.1 认罪:事实认可与价值认同相协调 |
1.1.2 认罚:核心要素与修复性要素并重 |
1.1.3 从宽:有效激励与必要限度兼顾 |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 |
1.2.1 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 |
1.2.2 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 |
1.2.3 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
1.2.4 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 |
1.2.5 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 |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 |
1.3.1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坦白从宽的法治化体现 |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限吸收与异向发展 |
1.3.3 认罪认罚从宽与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达 |
1.3.4 认罪认罚从宽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传统的修补与依赖 |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1.4.1 独立的内在价值:民主、宽容与和谐 |
1.4.2 外在的功能价值:恢复、治理与效率 |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
1.5.1 实体方面的风险: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 |
1.5.2 程序方面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 |
1.5.3 刑事政策方面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扬弃 |
2.1.1 “无讼”思想与“息诉”之术 |
2.1.2 “和合而同”的契约观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
2.2.1 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2.2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 |
2.2.3 刑事诉讼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 |
2.2.4 证据法原则:证据裁判 |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 |
2.3.1 观念影响:刑事政策的本原概念及在我国的特殊发展 |
2.3.2 直接来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演化 |
2.3.3 价值引导:刑事政策法治化 |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 |
2.4.1 宏观视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 |
2.4.2 中观层面:刑事法治与回应型法 |
2.4.3 微观驱动:控辩交互与诉讼经济 |
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 |
2.5.1 司法改革的合理延续 |
2.5.2 “严打”与宽缓的相得益彰 |
2.5.3 对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 |
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 |
3.1 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 |
3.2 伦理学基础 |
3.2.1 人本思想 |
3.2.2 宽恕理论 |
3.3 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3.4 犯罪学基础 |
3.4.1 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 |
3.4.2 犯罪治理理论 |
3.5 刑法学基础 |
3.5.1 人身危险性理论 |
3.5.2 合并主义刑罚观 |
3.6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 |
3.6.1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
3.6.2 程序分流理论 |
3.7 刑事政策学基础 |
3.7.1 刑事政策的合法性 |
3.7.2 新社会防卫思想 |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 |
4.1 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 |
4.1.1 犯罪分层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4.1.2 犯罪分层的具体路径 |
4.2 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 |
4.2.1 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 |
4.2.2 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 |
4.2.3 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
4.3 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 |
4.3.1 证明标准争论之误区 |
4.3.2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正当性理由 |
4.3.3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实现进路 |
4.4 从平面化的刑罚构造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 |
4.4.1 平面化刑罚构造的制约 |
4.4.2 层次化刑罚体系的构建 |
4.5 以增加权利供给为主要内容的运行保障 |
4.5.1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全面确立 |
4.5.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性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相对不起诉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第二节 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二章 对不同国家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考察与分析 |
第一节 英国、美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德国、日本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法律规定 |
第三节 对不同国家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三章 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现状 |
第二节 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关于完善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适用标准 |
第二节 扩大相对不起诉适用范围 |
第三节 完善非刑罚处罚措施内容 |
第四节 完善法院对相对不起诉的审查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述 |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内涵 |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相关制度辨析 |
1.与酌定不起诉制度辨析 |
2.与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辨析 |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意义 |
1.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空缺 |
2.节约了司法资源 |
3.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
4.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纠正违法行为 |
二、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条件存在的问题 |
1.适用对象单一 |
2.适用的案件范围较窄 |
3.对于真诚悔罪的认定无法甄别 |
(二)附条件不起诉中社会调查制度不完善 |
1.调查主体不固定,专业性难以保证 |
2.对于调查内容的规定过于笼统 |
3.关于调查报告无详细的法律规定 |
4.法律未规定调查方式 |
(三)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程序不完善 |
1.缺少专门的考察帮教机构 |
2.考察义务不能体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 |
3.考验期限不明确 |
三、对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 |
1.适当扩大适用对象 |
2.逐步放宽适用案件范围 |
3.防止悔罪的“异化”风险 |
(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 |
1.建议不同诉讼阶段不同调查主体 |
2.细化社会调查内容 |
3.完善调查报告的相关法律规定 |
4.建议我国法律增加对于调查方式的规定 |
(三)完善考察帮教机制 |
1.建立长期有效的考察组织 |
2.明确考察内容的法律规定 |
3.明确考验期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引言 |
第一章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要 |
第一节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渊源及价值 |
一、立法渊源 |
二、制度价值 |
第二节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点 |
一、适用对象的特殊性 |
二、适用条件的特殊性 |
三、适用程序的特殊性 |
四、制约机制的特殊性 |
第三节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有关制度的对比分析 |
一、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 |
二、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 |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缓刑 |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刑事和解 |
第二章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国内发展状况及存在的现实问题 |
第一节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国内发展现状 |
一、发展历程 |
二、实践运行状况及效果 |
第二节 典型案例分析 |
一、何某抢劫、故意伤害案 |
二、周某盗窃案 |
第三节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适用条件过于严苛 |
二、“条件要求”有待明确 |
三、撤销内容需要完善 |
四、考察与帮教机制缺失 |
第三章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域外考察以及对本国的启示 |
第一节 “自由裁量”下的美国缓起诉制度 |
第二节 德国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暂不起诉制度 |
第三节 日本“量体裁衣式”暂缓起诉制度 |
第四节 台湾地区暂缓起诉制度的“撤销与救济” |
第五节 域外经验对本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本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扩大适用范围 |
第二节 明确所附条件 |
一、确定附加条件 |
二、酌定附加条件 |
第三节 优化撤销条件 |
一、排除漏罪中的“过失犯罪” |
二、细化考察机关相关监督管理规定 |
第四节 完善考察机制与帮教机制 |
一、考察机制多元化 |
二、帮教机制专业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不起诉制度与免诉制度相比较(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合规视野下企业缓起诉制度功能定位的反思与借鉴[J]. 张迪. 财经法学, 2021(05)
- [2]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研究[D]. 赵婷.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3]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研究[D]. 屈逸可. 湘潭大学, 2020(02)
- [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困境与对策 ——以中山地区为样本的实证研究[D]. 黎坚. 暨南大学, 2020(04)
- [5]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D]. 丁语. 河北大学, 2020(08)
- [6]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D]. 王焕焕.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8]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研究[D]. 杨彤.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9]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D]. 孙雅仕. 辽宁大学, 2019(01)
- [10]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D]. 王晨.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