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专家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研究

法务会计专家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研究

一、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徐巧倩[1](2021)在《民事诉讼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文中指出2012年,专家辅助人制度正式列入基本法,《民事诉讼法》第79条初步规定了专家辅助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逐渐成型。至今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制度还存在着许多立法上的不足,这些法律上尚未规定的事项导致了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在资质标准和选任程序、诉讼地位等方面出现问题。由于制度不足引发的问题同时也在司法实践中体现着,通过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搜索我们可以看到,司法会计专家出席庭审过程中出现了与前述理论层面相对应的各种问题:如专家资质遭到质疑,针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无法推翻明显错误的鉴定意见,以及判决书中对于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这一角色的不同称谓等。究其根本原因,这与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制度至今未明确规定其诉讼地位以及准入资质有关,没有明确专家资质标准导致赋予了法官隐形的自行判定权利,而诉讼地位的模糊导致了法官在自由心证时的困惑,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在参与诉讼时充当的角色,究竟是完全偏向当事人发言的专业助手,抑或是与鉴定人相似帮助法官查明案件真相的帮手,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就民事诉讼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进行研究,通过民事诉讼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地位比较,从而体现出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的地位特殊性和功能的独特性。通过对裁判文书网中近五年涉及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的案例进行收集整理分析,提炼出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在司法实践运行的现状,当前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程度还是比较低的,这和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制度只有粗放式规定,未对其运行和规范进行法律规定有关。从裁判文书中寻找到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当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司法会计在参与到民事诉讼程序,充当专家辅助人中遭遇的问题实际上也反映出专家辅助人制度当前的困境:资质标准和选任程序不健全、诉讼地位不明晰、专家意见效力不明确、立场偏向合理性之争。为解决这些问题,比较研究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关专家辅助人的制度,并对其中专家资质选任程序、专家辅助人权利义务、专家意见责任及可采信分别进行了探究,通过对国外与专家辅助人制度类似制度进行阐述分析,可以总结:首先,各国在诉讼中的专家制度是和本国法系基础以及诉讼法律制度相匹配的,其次,专家的诉讼地位是其意见效力的基础。针对国内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域外制度的参考,提出了完善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制度思考,法律层面上完善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法律制度,对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的资质认定、诉讼地位和意见效力、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对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配套制度也提出了完善建议,完善司法会计行业标准,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标准。

徐惠[2](2020)在《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实现程序法治和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庭审实质化是实现审判中心的基本方式,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诉讼证据,本质上属于言词证据,却又不同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口供;作为一种具有科学属性的证据,又不同于物证、书证一样的客观存在。我国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一直进行着相关的制度改革和创新,学界也一直在进行着有价值的探讨,但依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困惑。为厘清鉴定意见质证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鉴定意见的本质属性和影响鉴定意见真实性的因素进行梳理。本文以鉴定意见质证为研究对象,在对鉴定意见质证现状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探索重构我国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本文除导论外,共六章。第一章“鉴定意见本质探析”,以鉴定意见的本质作为本文的逻辑起点。司法鉴定包含两个要素,一是诉讼程序要素,二是科学技术实体要素,围绕这两个基本要素,鉴定受制于科学技术规范和诉讼规则,鉴定意见本质上具有司法性和科学性两大特征。司法性体现在司法鉴定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意见这一法定证据种类,在鉴定活动中受到诉讼规则的制约并在诉讼中进行质证和认证,在此不作重点论述。科学性是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的根本所在,鉴定意见建立在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上,运用科学知识和技能是鉴定意见区别于其他证据的根本所在。鉴定意见归根到底是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原理、方法和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一种专门判断和推论,并非一种客观的呈现,意见证据必然带有强烈的主观性。本章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节分析鉴定意见和科学发现的不同之处,强调对象、思维模式、时间检验时效差异。第二节探讨鉴定意见的诠释学属性,从鉴定意见是一种诠释、诠释框架非唯一和背景信息对鉴定意见的影响三个方面展开。第三节重点论述鉴定意见是对事实真相的接近,从意见表述的开放性、鉴定标准的可选择、鉴定意见无法经历时间的检验、鉴定意见不是竞争的产物四个方面展开。第二章“鉴定意见质证的法理基础”。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一样,在法庭出示和质证是证据核实的必经程序,鉴定意见质证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实体方面,也体现在程序方面。本章从程序平等理论、实体真实理论和诚信原则三方面进行论述。第一节程序平等理论,从程序平等新内涵、对等质证资格、平等对抗地位三个方面来论述平等利用知识进行诉讼的程序平等参与权利的实现;第二节实体真实理论,从防止知识欺诈、清除鉴定意见瑕疵、确保鉴定意见可靠三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鉴定意见质证对实体真实的保障。第三节诚信原则,从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两方面对鉴定活动进行制约,鉴定人应以公平公正之心从事鉴定,同时遵循科学客观的鉴定规范从事检验、分析、判断等整个鉴定活动。第三章“鉴定意见质证的实证分析”。当前我国在鉴定意见质证实践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和技术调查官(仅适用于知识产权类案件),在保证诉讼双方平等利用知识进行质证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本章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第一节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的制度设计,在对我国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的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惑。第二节鉴定意见质证的适用实践,从北大法宝现有的裁判文书和实地调研资料两方面对当前我国鉴定意见的适用和质证进行分析总结。第三节鉴定意见质证的现实困境,通过前面的资料加以整理分析得出目前我国鉴定意见质证中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困境,一是审前鉴定机制不完善,二是重新鉴定流程不规范,三是鉴定人出庭落实不到位,四是专家辅助人资质规定不明确,五是对鉴定意见选择能力下降,六是事实裁判权流失。第四章“英美法专家意见的考察与借鉴”。我国引入的专家辅助人是在借鉴英美法系专家证人的基础上创立和规制的,通过对英美专家证人规则的演进历程进行分析,有利于我国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重塑。本章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节专家意见证据的英国法演进,选取英国诉讼中典型的案例和成文法进行分析,一是1782年的Folkes v Chadd案,二是1820年的Severn,King and Co.v.Imperial Insurance Co.案,三是1850年的Gillespie v Russell案,四是1875年的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条例,五是1998年的Civil Procedure Rules。第二节美国联邦科学证据规则的演变,选择20世纪美国最典型的四个案例,一是1923年的Frye v.United States案,二是1993年的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案,三是1997年的General Electric Co.v.Joiner案,四是1999年的Kumho Tire Co.v.Carmichael案,其中穿插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内容的修订和重塑。第三节英美法系专家意见质证的启示,在这节中通过对前两节典型案例和成文法的分析,从四个方面探讨对我国鉴定意见质证的借鉴意义,一是专家意见质证的基本原则,二是专家意见的范围,三是专家意见质证评判的主体,四是专家意见司法实践的限制趋势。第五章“鉴定意见质证的内在冲突”。针对当前我国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和困境,从三个方面探讨造成如此困境的成因。第一节探讨鉴定意见确认机制和普通证据确认机制的冲突,表现在三个方面,鉴定意见是对专门知识的推断,而普通证据是对感知内容的陈述;第二,鉴定意见的判断依赖于专门知识,而普通证据是通过常识来加以判断;第三,交叉询问无助于对鉴定意见有效性的判断,而普通证据可以通过交叉询问对真实性进行判断。第二节探讨正当程序与科学真相之间的矛盾,从司法程序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冲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鉴定材料的限缩和鉴定对知识权威的依赖度进行分析。第三节探讨诉讼异议机制和鉴定意见争议解决机制的冲突,诉讼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异议机制,用诉讼异议解决科学争议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同时鉴定意见的开放性又为争议打开了大门,对一方不利的鉴定意见因会影响到自己的实体权益从而都会被质疑。第六章“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重构”。在明确鉴定意见本质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鉴定意见质证中的现实困境和原因,同时借鉴英美专家意见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趋势,从四个方面意图重构我国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第一节科学顾问的确立,鉴于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本文意图以科学顾问来解决鉴定意见质证中的问题,从四个方面探讨科学顾问替代选择的可行性,一是科学顾问替代选择的理由,二是科学顾问的非常设性,三是科学顾问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四是科学顾问对鉴定意见取舍的建议。第二节鉴定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公开,鉴定意见的客观可靠性的因素之一就是鉴定技术的科学可靠性,确定鉴定技术标准的认证认可和公开,是司法鉴定公正和鉴定意见可靠的保障。建立全国性鉴定技术认证专家委员会,不定期更新鉴定技术标准,明确未公开发表的鉴定原理和技术不得采信、已确认的鉴定原理和技术不为质证焦点,同时规范商业秘密属性技术不得已情形下的披露制度。第三节鉴定材料的保管规制,鉴定材料的污损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和真实,因此必须加以规制,要保证有完整的流转记录信息,且流转记录信息可供双方查询,明确不符合规制的鉴定意见不得采信。第四节鉴定意见质证结果评判的保障措施,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后由法官审查判断和认证,培养法官的科学素养,编制鉴定意见证据指引,推进审判专业化,行使司法裁判权。

涂钒[3](2020)在《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文中指出建立在诉讼规则之上的证据证明是一个主观的“心路历程”,是对历史事实遗留在主观印象与客观物质中的信息进行回溯、挖掘、拼贴出重要片段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专家证据发挥着重要功能。可采性研究为专家证据是否被法庭接纳设立标准,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之观察将从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言与报告样式、专家证据的客观性、成文的可采性规则、及与大陆法系和中国特色分别比较归纳出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独有特色及反思五个方面展开。第一章是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探讨,这是可采性研究的第一步。对比普通证人不难发现,二者证言范围区别明显,可采性规则赋予了专家意见广阔收集信息的自由与作出结论的空间,不似普通证言对意见性与推断性描述的严格排除。与易被混淆的法庭之友比较相似之处与实质区别时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在庭审中扮演的角色、参与庭审的方式和阶段、提供的专业知识在庭审中的分量等方面来说,二者都截然不同。此外,以科学证据为对象,运用科学经验进行逻辑推演的法庭科学家,是近年来占专家证人比重越来越大的重要群体,法庭科学家的概念与科学证据的定义亦值得探讨。依此综合描述成为法庭认可的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标准与其独有特征。需强调的是,专家证人作出的证据有两种方式,不仅包括证人证言这类直接言词证据,还包括专家报告这类书证。口头证言与书面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分别受到不同规则的挑战与约束,它们面对的可采性审查是同中有异的。将专家证言与专家报告分篇而立,依据专家从成为专家证人到参与完整的诉讼程序为逻辑动线,独立探讨可采性是十分必要的。由此也引出第二章的内容,针对这两种专家证据的内容及样式展开可采性研究。第二章讲述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及形成,包括专家证言的主要内容及样式、专家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样式。第一节与第二节针对专家证言展开。专家证言是获得专家身份的证人坐上证人席位后,在诉讼中回答律师的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的口头证据。与普通专家言论对比观察出,二者在发生场景、获取方式、提供信息内容之间的差异十分清晰,并且专家证言自有其语言特点,以描述类语言、说明类语言及分析类语言为框架展开分析。第三节与第四节针对专家报告展开。该部分研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报告形成的过程对法庭科学专家的报告进行重点分析,二是对报告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作为最重要的专家证人群体,以科学经验进行推理演绎的法庭科学家们参与诉讼的频率很高,他们的报告基础是法庭科学,作出的专家证据也称为科学证据。有三个领域的科学证据在庭审中被采纳的概率较高、裁判庭认可的证明力较强。一是回答“罪犯是谁”,认定个体的法庭科学证据。二是回答“如何犯罪”,重建犯罪现场和犯罪方式的法庭科学证据。三是回答“法定能力如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的科学证据。以此为据,重点介绍了回答第一个问题的“DNA证据”,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枪弹痕迹鉴定证据”和回答第三个问题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原理、鉴定方式、运行状态及应用中的前沿问题,还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其他法庭科学的应用问题,并在前三个主要科学证据章节末附上了典型争议案例的中文编译。对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在专家证人报告的篇末。综合分析了包括宣誓书、对某个证据作出的专家意见、综合性报告等真实案件资料,发现了英国填空式的“法官友好型”范式和美国任意性较大的“专家友好型”范式。结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司法实践总结出撰写报告的基本原则,包括简明扼要直击重点、避免使用猜测性或过度自信的表述、始终体现中立地位、采用客观方法,以及理性陈述意见。末尾附上目前为止所阅较为规范详尽的一篇美国专家报告的中文编译,以供参考。第三章对专家证据的客观性展开研究。即便专家证人、证言及报告的内容形式都满足可采性要件,专家证据也不必然可采,还应具备的客观性要件。客观性的满足由法律提供的客观制度保障与专家中立立场的主观保障共同实现。制度上发挥最大作用的是庭前开示制度,指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获得各方所掌握证据资料之信息的法定程序。对此,英国与美国在民事与刑事诉讼领域的开示程度、开示内容都有些许不同,英国有着成文的开示规则,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权利并非由宪法直接赋予,而是通过最高法院对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争当程序条款的解释实现的。但开示规则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充分保障对抗力量均衡的功能。有开示就有例外,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赋予了四个特权,作为不用开示的法定例外。随着实践不断发展,这些例外又在不断发生变化,典型如专家证据的开示规定,由当做例外限制开示演变为弱化限制主张开示,这也形成了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一大特色。制度是显明的,证人的主观思想是隐蔽的。因而本章第二节开启了科学证据鉴定面对的重大伦理挑战,即“对抗同盟”现象的探讨。专家证人从作为雇主的“雇佣枪手”到与雇主暗自达成“对抗同盟”等一系列关系的变化,及其背后的原因、外化的表现。美国与英国都作出了各自的改革尝试,但似乎成效一般。因为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境下才能被正确解读,专业证人的职业必然在以独立的、审慎的眼光分析证据的同时,又无法抛开证据与它所处的情境、待证事实之间需要建立合理联系的现实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法庭科学家这类重要的专家证人,身兼科学的研究者与法律的证明者,在科学真实与法庭真实之间游走,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追求既统一又各异。它们都是客观真实的一部分,都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无法实现绝对真实。但法庭中的科学致力于发现真相,法庭中的法律也从不以探究真相为目的。第四章是美国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专家证言并不会因为作出主体的权威性而自动为法庭认可,因而第一节对弗莱伊案、多伯特案、锦湖轮胎案三个标志性先例作出了介绍与分析。弗莱伊案设立的普通接受原则既有进步意义和必然性,也有被取代的可能与局限性。多伯特案设立的强调科学方法鼓励法官审查的可采性规则是对普通接受原则的进步,但它带来的争议并不比簇拥的呼声小,也没有在全美范围内对弗莱伊规则全面取代。湖锦论坛案的到来结束了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议,将规则扩展到非科学证据领域,肯定经验与技能同样适用多伯特规则。每个规则都附上了该案案由、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的中文编译概览,以供参考。同时,实践中的可采性规则不是生搬硬套的打勾式应用,除了满足成文法证据规则中的条款要求,依据标志性先例及其他判例设立的不成文规则,还需同时满足关联性、可靠性和可接受性标准。第二节对三个规则展开讨论。这三个规则都没有在证据法中明文体现,实际设定了准入性标准的门槛,并不是每个案例必定讨论的必要性规则,却可以成为降低证据可信度,甚至是排除证据的事由之一。第五章对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特色的剥离与反思。第一节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观察到美国对专家证据的对抗式审查模式的依赖、不似大陆法系依靠中立专家证人来矫正偏见、以及为法官心证的形成设立了独特的规则指引的三个特点。在与中国特色比较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处于专家证据应用的起步阶段,美国经历了专家证据开示从限制到宽松、由只关注相关性到愈加关注可靠性标准、专家证人道德标准从低至高的三个独特演变阶段,可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些许思路。第二节讲述了庭审中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发现实践中法官对物证的依赖十分严重,并且专家证据是否可采不仅与法官如何适用规则完成守门人角色相关,甚至受到法官本人的影响。陪审团对于专家报告的看法与采纳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经过研究发现陪审团并没有使用什么高大的逻辑判断,而是采用了日常生活中的谎言分辨技能。陪审员首先以自我认知对证据进行阅读并尝试理解,初次探查是否存在认知范围内的谎言,接着通过开庭陈述、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巩固或降低对专家评估的可信程度。一旦遇到复杂的科学证据,陪审团将直接摒弃这些逻辑,转而依靠外围信息判断证据可靠性的“独眼龙裁判”,譬如专家本人的个人魅力、作证经历、行业履历和着作数量等。第三节是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观察发现实践中对专家证据过度依赖,导致“垃圾科学”与“冒牌专家”混于庭上,诉讼费用过高与诉讼延迟现象屡见不鲜,专家过失与渎职行为和任何行业领域一样普遍存在,都令被告不公平的承担了专家证据不可靠的证明责任与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成本。此外,缺乏统一标准的实验室实践等漏洞,使“甜点抗辩”等伪科学登堂入室不断干扰着司法正义的实现,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发现专家证人作证风险逐渐增加,以雇佣方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等民事诉求的概率显着提升,而司法判决对此类主张也愈加支持,甚至是鼓励。从医疗事故诉讼中的执业医生到没有尽到预防措施义务的精神病学家,还有对潜在受害者未履行道德范围内告知义务的专家证人和未尽到照顾义务的职业过失的专家证人,都成为了追诉的被告。第四节是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的启示。在回应我国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的政策背景下,司法鉴定人改革顺利推进的历史契机下,专家辅助人制度已箭在弦上。统揽美国经验与教训,初步探索了三个方面的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要求。一是明确了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规则设立的必要性,有利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构建鉴定意见可采性规则、有利于推进裁判文书规范化。二是初步设想了成文可采性规则,包含专家适格性的形式审查,专家出庭口头意见审查,及未出庭专家撰写的专家报告的审查标准。三是对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提出三个要求,对专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专家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以及对专家证人道德的经常性审查。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概念不能直接拿来,国内理论扎实地鉴定人概念也无法直接套用,应属于司法辅助人项下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其单独构建序列,并从培养去伪存真的逻辑思维、选择稳定可靠的科学理论、秉持客观公正的科学立场的专家入手,防范美国已发生与生在快速变化的风险,推动我国证据制度、鉴定制度、司法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王慧[4](2020)在《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庭质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其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对检材运用会计学原理和方法进行检验、鉴别、判断,作出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虽然属于八大法定证据之一,但是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是没有经过法庭查证属实,都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庭查证的过程就是质证主体对证据进行充分、全面质证的过程。质证过程就是对证据的证明能力以及证明力进行审查的过程。最终由法官根据法庭质证内容进行判断并决定是否采纳。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同样需要如此。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其质证方面规定的还不是很全面。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科学性,质证主体以及法官又缺乏财务会计专业知识。现代社会,人们追求专业化,他们从心底里相信由专业人做出的专业意见。所以在诉讼的各个环节普遍存在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过于信任现象,最终使得司法会计鉴定质证流于形式。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的研究,提高司法者对法庭质证环节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质证意识。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会计鉴定进行全面、充分的质证,可以让质证发挥其审查证明能力与证明力的作用。便于审判人员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是否采纳或采信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为五个部分。接下来,笔者将分别简要陈述本文每一部分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分析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及其法庭质证的概述。第一小节主要阐述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概念、性质以及分类。第二小节主要阐述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概念、质证原则以及质证意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司法会计鉴定人依据财务会计资料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其作为诉讼证据应具有证据的“三性”,作为一门专业技术意见应该兼具科学性、唯一性与局限性。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按其确定程度不同,可分为限定性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确定性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就是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据的证明能力以及证明力。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要遵循直接言词原则与交叉询问原则。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法庭质证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质证权;第二,有利于保障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认定。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国内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国外法务会计的发展现状。这一部分主要分为两个小模块。分别通过对其各自的发展史、理论与实践情况进行分析。总的来说,我国的发展速度快,但是目前还是缺乏统一、科学的标准与方法。国外这方面已经发展了很长的时间,所以其各方面已经差不多发展到成熟的阶段。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其本身作为证据极其容易存在的问题,以及实践中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存在的问题。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经常面临着鉴定主体不具备鉴定资格、检材收集困难、不全面或错误的情形,还有鉴定人专业素养不高导致的鉴定意见质量不高的问题。对于质证过程中的问题,笔者着重分析了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庭质证程序中,鉴定人不出庭参加质证现象普遍、鉴定意见质证环节交叉询问流于形式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对域外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庭质证进行考察与借鉴。主要通过对比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种不同诉讼模式的优点与缺点,结合我国的诉讼模式与基本国情,完善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内容与制度。第五部分,分别从司法者与立法者的角度,对我国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的内容与制度方面进行思考与建议。建议质证主体以及法官在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时,要从内容上审查其证明能力、证明力。具体为从形式上审查司法会计鉴定主体、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财务会计资料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客观性,审查司法会计鉴定内容是否超出鉴定范围。实质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所依据的财务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备,依据的标准与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依据的底稿数据与财务会计资料是否一致,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与同案中的其它判案证据是否存在相互印证或相左的情形。最后从制度方面提出了完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制度规范。如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规范与标准、庭前审查司法会计鉴定证据资格并记录在卷、完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庭审交叉询问规则、完善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制度、增加对鉴定人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制度、建立鉴定人制作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庭质证书等建议。

廖熠蓉[5](2020)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在贪污贿赂案件中司法适用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社会经济结构逐渐更新,在市场经济模式下,助长了人们的逐利思想。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有些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涉法,导致贪污贿赂案件猖獗。贪污贿赂犯罪案情错综复杂,犯罪手段隐蔽性强、犯罪方式五花八门,仅仅依靠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在证明能力方面略显单薄,这时,引入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将能够在诉讼领域为查处贪污贿赂案件提供支持,以专业的鉴定技术和扎实的财务会计、法学知识为基础,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鉴别、判断,提供帮助。在需求的推动下,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得到了大家的普遍关注,司法机关越来越倾向于使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从案件调查开始、到审理环节、裁判阶段,也会更多地考量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本文通过对2014-2018年期间,以“无讼“网上公布的贪污贿赂犯罪为案例库,选取其中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判决书作为研究样本,合计908份,经过筛选,最终得到有效样本数量为852份。以这些样本为研究对象,探讨在实务操作的情形下,司法会计鉴定在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侧重于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年份数量、区域分布、审判程序及法院层级、异议率、鉴定人出庭、法院采信率、鉴定内容等多维视角的分析,总结当前存在的潜在问题。通过整理汇总,笔者发现,实务中的司法会计鉴定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第一,缺乏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标准,实务中操作混乱;第二,鉴定范围不明晰,“超范围”鉴定屡有发生;第三,监管不到位,具体体现在监督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质量得不到保障;第四,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不合规,收集不完备,导致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不足;第五,鉴定意见的采信度较高、法庭质证少,法官对于鉴定意见存在盲目依赖,影响法官的公正裁决。司法会计鉴定行业健康发展,需要多措并举,多方努力。本文以鉴定机构、鉴定人、司法机关的多视角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对鉴定人来说,承接业务是应充分考虑可行性与潜在风险,并要遵守鉴定流程,增设鉴定复核程序;对行业协会来看,应当推动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建立鉴定人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完善鉴定人的诚信档案;对司法机关而言,应当加大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贿赂中的应用,逐步完善庭审质证制度与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同时加强与鉴定机构的沟通,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刘鑫,李天琦[6](2020)在《司法鉴定郑重陈述承诺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宣誓或者郑重陈述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历史上有盟誓的礼仪,在古代司法上有仵作检案甘结、具结制度。在域外国家和地区,鉴定人出庭质证是否宣誓或者郑重陈述已经成为判断鉴定意见可采性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的司法解释中首次规定了司法鉴定郑重陈述承诺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司法审判中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公正性审查。笔者针对如何尽快落实我国司法鉴定郑重陈述承诺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文哲[7](2019)在《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案件中的应用研究——基于2010~2017年样本的实证分析》文中认为贪污罪是我国最常见的腐败犯罪之一。近年来,贪污案件的作案方法越来越复杂,这些犯罪方式的变化给贪污案件的侦破及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通过对625例贪污案件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探究司法会计鉴定在查处贪污案件中的作用,重点讨论目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应用采纳率、鉴定机构、鉴定标准及其相关的关系。结果显示,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对涉案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查证,可以查明罪犯的作案手段、涉案金额等财务事实。但应用司法会计鉴定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没有统一标准、鉴定程序不够规范等。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司法会计鉴定的对策建议。

蔡美燕[8](2019)在《刑事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指诉讼过程中受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人针对诉讼中涉及的财务会计类问题经过鉴别和判断后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类犯罪案件的大幅度增加,犯罪手段的专业性、隐蔽性、复杂性日益增强,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日益广泛。控辩双方的质证是庭审中法庭调查环节的关键部分,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对极具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不仅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从实体上说对证据的审查认定,乃至对刑事案件事实的查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制度、规范、操作等各方面的局限,对其的质证工作一直处于虚化状态,长期流于表面,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随着《刑诉法》的修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实践中质证虚化的情况有所改善,但就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来说,因其特殊性和专业性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仍然存在质证走形式、走过场的情况,导致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工作无法切中要害、落到实处,发挥质证的实际功效。本文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以实证调研的样本为基础,从实务中的真实案例入手,结合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的相关研究,就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的基本情况、暴露出来的典型问题和完善路径三个问题进行探究。第一部分是对刑事诉讼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考察。从实证调研来看,当前司法实务中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在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进程中,虽然有所改善,被告方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中的法庭调查环节就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发表是否具有异议的质证意见,由公诉人当庭进行回应,但在这种规范的程序模式之下控辩双方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并没有落到实处,仍然存在适用混乱、庭审“过场化”问题、鉴定意见采信率畸高等质证虚化现象。第二部分是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活动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典型问题。一是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多出现在经济类、贪污贿赂职务犯罪中,适用案件呈现高度类型化特征,但又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导致出现各种适用乱象;二是辩方大多会对控方举示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据表示异议并发表质证意见,但过于关注数字结论,内容比较单一、流于表面;三是作为控方的公诉人参与度不高,怠于举证、质证;四是法官过于依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采信率畸高,辩方的质证效果不理想;五是鉴定人极少出庭,辩方的质证活动难以推进;六是专家辅助人制度没有发挥预期作用,实践中适用困难。第三部分是关于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问题解决路径的构想。一是从程序操作层面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进行相关的构建与完善,明确司法会计鉴定的适用启动标准从而改善当前的各种适用乱象,辩方要加强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解读力度和焦点把握从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质证意见,控方公诉机关要进一步规范自身的举证、质证行为从而促进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实质化,审判法官保持中立地位改变对鉴定意见的盲目依赖态度;二是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的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完善,从制度层面上对司法会计鉴定制度进行规范,确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同时进一步解决鉴定人出庭困难问题,合理适用专家辅助人制度,提高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质量。

朱晋峰[9](2019)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及鉴定意见的形成、采信研究 ——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对象的分析》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生活条件、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其中,公众对赖以生存、生活的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目前我国环境问题迭出,各种污染环境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会造成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也会对居民的工作、生活,甚至是身体健康等造成严重影响。因而,为了确保环境能真正适应社会公众生存、生活的需求,除了要预防环境被污染以外,还需要对已经被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这一问题也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为此,相关部门还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如2015年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7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此外,《民事诉讼法》还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以确保因污染环境行为而遭受侵害的社会公益得到有效保障。随后,检察机关还组织开展了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中依然存在诸多困境,为了缓解这些困境,相关部门发布了系列规范。例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在一定层面上,这些规范有效缓解了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部分困境。与其他环境资源诉讼不同的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确定环境修复方案,使得被污染的环境能够得到修复;或者在环境无法被修复的情况下,确定环境污染行为人应当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然何种修复方案更为妥当,更能将环境恢复到被破坏以前的状态,往往是控辩双方和法庭难以凭借自身知识就能自行解决的。因而,诉讼各方借助于专业人士或者机构的帮助来解决该问题,必然成为一重要途径。此外,在环境无法被修复的情况下,诉讼各方同样需要借助专业人士或者机构的帮助来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具体数额。这也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键内容之一。显然,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是解决诉讼中此类专业问题的最为主要的方式。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起步较晚。直到2016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才被纳入到司法鉴定行政主管机关的统一管理之中,这也就造成了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相对滞后的局面。进而导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无法满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需求。这也是本文以此为题进行研究的原因。当然,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司法鉴定是一项集管理、诉讼与证据于一身的证据方法,司法行政管理是否完善?对鉴定意见的形成与采纳产生重要的影响。因而,本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进行研究也应当从此三方面予以全面阐释。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中,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管理层面。目前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而且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依托的主体过多,鉴定主体趋利性问题依然存在,册中册、册外册1等问题又出现了新的情形。因此,本文本文认为,我们不仅要继续严格把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准入条件,而且要对现在的资格准入条件进行完善,以使其能够更加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同时,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评审专家库,我们依然应当特别重视,并完善其建设。此外,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的困境,司法鉴定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明确具体的收费标准,还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以及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基金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司法鉴定的管理,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还应当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切入点,尽快构建鉴定资质的等级管理和加强管理的区域协作。在鉴定意见的形成程序中,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我们要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启动时间提前至诉讼之前,对于鉴定结果会产生重要影响的检材提取,我们首先应当充分肯定行政机关等在鉴定前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检材,但应采取多项措施确保检材的真实性以及提取的合法性。在鉴定实施中,对于可以作为鉴定检材的确认以及环境修复方案的确定,我们可以邀请相关代表见证鉴定过程,从而确保鉴定的权威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施所依赖的技术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的标准体系、标准缺失等方面。对此,我们有必要从加速标准体系建设,统一标准管理部门,积极鼓励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团体标准,正确对待“专家法”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运用,完善相应的保障体系等方面进行完善。在鉴定意见的采信程序中,虽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可以有效解决案件中的相关专业技术问题,为裁判提供证据,但司法鉴定意见是否符合证据的要求,还需要法官在庭审中予以认定。法庭对于鉴定意见的采信,当然要遵守证据裁判的一般规则,但鉴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我们应当充分发挥专家陪审员制度的功能。这其中就包括专家陪审员专家库的建立、专家陪审员的职责等内容。当然,我们还有必要在强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基础之上,完善鉴定人隐蔽出庭作证制度;此外,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我们也有必要采取相应的特殊措施对其进行完善。

王欢欢[10](2018)在《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鉴定意见质证的重要手段,然而刑事诉讼仍然存在鉴定人出庭率低、鉴定意见质证实效性不佳问题,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仍存在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仅有申请权而无权启动鉴定人出庭,二是鉴定人出庭人身权与出庭经济权利保障不利;三是鉴定人出庭费用缺乏保障。四是鉴定意见质证实效性的措施较为鲜见。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非经质证不宜采信。通过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辅助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质证是不错选择,但是对于鉴定人与有专门知识的人直接对话制度上却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同时出庭质证操作性不强,影响鉴定意见质证实效性。分析认为,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鉴定出庭质证制度建设,一是合理设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启动条件,有限度的赋予双方当事人启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启动权,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二是加强鉴定人的人身安全保障。三是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经费补偿标准、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专家费纳入国家经费补偿制度,完善鉴定人出庭经济保障机制。四是增强鉴定意见质证实效性,构建鉴定意见证据庭审质证程序,注意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作用,在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同时出庭情况下,可以看到鉴定意见对峙交锋发挥作用更为明显,提高实质性质证。

二、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诉讼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民事诉讼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的基本概述
    (一)司法会计和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概念的界定
        1.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2.相关概念的区别
    (二)民事诉讼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存在的价值
        1.司法会计学科独特性需要
        2.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社会价值需要
        3.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制度构建需要
    (三)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的功能
        1.质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2.解答案件涉及专业性问题
        3.协助法官正确裁判
二、民事诉讼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的适用和问题
    (一)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的适用现状
        1.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类型化
        2.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出庭情况
        3.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意见采纳情况
        4.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功能运用情况
    (二)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适用存在的问题
        1.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资质标准和选任程序不健全
        2.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不明晰
        3.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意见效力不明确
        4.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立场偏向合理性之争
三、域外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比较研究
    (一)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相关制度研究
        1.专家资质和选任程序
        2.专家的权利义务
        3.专家意见的责任
        4.专家意见的可采性
    (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相关制度研究
        1.专家资质和选任程序
        2.英美法系专家的权利义务
        3.专家意见的责任
        4.专家意见的可采性
    (三)域外制度给我国带来的启发
四、民事诉讼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建议
    (一)完善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制度
        1.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资质认定标准
        2.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的明确
        3.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意见效力规定
        4.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偏向性及责任规制
    (二)完善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配套制度
        1.构建司法会计职业规范
        2.建立统一司法会计鉴定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2)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三、研究内容与基本思路
    四、论文的创新点
第一章 鉴定意见本质探析
    第一节 鉴定意见和科学发现的差异
        一、对象差异
        二、思维模式差异
        三、时间检验时效差异
    第二节 鉴定意见的诠释学属性
        一、鉴定意见是一种诠释
        二、诠释框架非唯一性
        三、背景信息影响鉴定意见
    第三节 鉴定意见是对事实真相的接近
        一、“意见”的表述呈开放性
        二、鉴定标准的可选择
        三、鉴定意见存在滞后性
        四、鉴定意见不是竞争的产物
第二章 鉴定意见质证的法理基础
    第一节 程序平等理论
        一、程序平等新内涵
        二、对等质证资格
        三、平等对抗地位
    第二节 实体真实理论
        一、防止知识欺诈
        二、清除鉴定意见瑕疵
        三、确保鉴定意见可靠
    第三节 诚信原则
        一、主观诚信
        二、客观诚信
第三章 鉴定意见质证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的制度设计
        一、专家辅助人制度
        二、技术调查官
    第二节 鉴定意见质证的适用实践
        一、司法案例库检索资料
        二、实地调研资料
    第三节 鉴定意见质证的现实困境
        一、审前鉴定机制不完善
        二、重新鉴定流程不规范
        三、鉴定人出庭落实不到位
        四、专家辅助人资质规定不明确
        五、对鉴定意见的评判选择能力不足
        六、事实裁判权流失
第四章 英美法专家意见的考察与借鉴
    第一节 专家意见证据的英国法演进
        一、福克斯诉查德案
        二、糖业公司诉保险公司案
        三、吉莱斯皮诉拉塞尔案
        四、1875 年司法条例
        五、民事诉讼规则
    第二节 美国联邦科学证据规则的演变
        一、弗莱依案
        二、多伯特案
        三、乔伊纳案
        四、锦湖轮胎案
    第三节 英美法专家意见质证的启示
        一、专家意见质证的基本原则
        二、专家意见的范围
        三、专家意见质证评判的主体
        四、专家意见司法实践的限制趋势
第五章 鉴定意见质证的内在冲突
    第一节 鉴定意见确认机制的排异性
        一、推断解释与陈述感知内容的区别
        二、专业知识依托与常识判断的差别
        三、鉴定意见有效性与交叉询问的背离
    第二节 正当程序与科学真相之间的矛盾
        一、司法程序价值与科学价值的冲突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鉴定材料的限缩
        三、科学揭示真相更依赖知识权威
    第三节 诉讼异议与科学争议解决机制不相容
        一、诉讼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异议机制
        二、鉴定意见的开放性易致争议
        三、鉴定意见利益关涉的非对称性
第六章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重构
    第一节 科学顾问的确立
        一、科学顾问替代选择的理由
        二、科学顾问的非常设性
        三、科学顾问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
        四、科学顾问对鉴定意见取舍的建议
    第二节 鉴定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公开
        一、建立全国性鉴定技术认证专家委员会
        二、不定期更新鉴定技术标准
        三、未公开发表的鉴定原理和技术不得采信
        四、已确认的鉴定原理和技术不为质证焦点
        五、商业秘密属性的技术不得拒绝披露
    第三节 鉴定材料的保管规制
        一、完整的流转记录信息
        二、流转记录信息供双方查询
        三、不符合规制的鉴定意见不得采信
    第四节 质证结果评判的保障措施
        一、法官科学素养的提升
        二、编制鉴定意见证据指引
        三、推进审判专业化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3)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缘起
    二、学术回顾
    三、理论意义与研究期待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
    第一节 与普通证人比较:美国专家证人的资格
        一、专家证人的适格标准
        二、专家证人与其他证人的比较
        三、专家证据的两种方式
    第二节 美国专家证人在法庭实践中的职业义务
        一、豁免与追责:专家证人的职务义务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与形成
    第一节 专家证言的内容
        一、普通专家言论与专家证言
        二、联邦证据规则中的重要条款
        三、对专家证言的文本分析
    第二节 专家证言的样式
    第三节 专家报告的内容
        一、法庭科学:专家报告的主要客体
        二、科学方法的科学性:专家报告可靠性的依赖
    第四节 专家报告的样式
        一、专家报告的基本范式
        二、报告撰写的基本原则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客观中立
    第一节 庭前开示:客观上的制度保障
        一、专家证据的庭前开示:
        二、专家证据开示的功能
        三、专家证据开示的例外
    第二节 矫正偏见:主观上的中立立场
        一、中立专家的制度基础
        二、矫正专家证人偏向性的措施
    第三节 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
        一、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统一
        二、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矛盾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
    第一节 :最重要的三个判例
        一、延迟新兴科学采用的普遍接受原则:Frye v.United Stated(1923)
        二、强调科学方法鼓励审查: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1993)
        三、结束“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论:Kumho Tire Co.v.Carmicheal(1994)
    第二节 其他可采性规则
        一、关联性规则
        二、可靠性规则
        三、可接受性规则
    本章小结
第五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与反思
    第一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
        一、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二、与中国特色的比较
    第二节 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
        一、法官眼中的专家报告
        二、陪审团眼中的专家报告
    第三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
        一、对专家证人的过度依赖
        二、法庭科学证据的不当司法运用
    第四节 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构建的启示
        一、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标准设立的必要性
        二、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之构建
        三、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附录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案例举要
索引

(4)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庭质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庭质证概述
    (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概述
        1.司法会计鉴定概念
        2.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性质
        3.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分类
    (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庭质证概述
        1.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庭质证概念
        2.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庭质证主体
        3.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原则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庭质证的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庭质证研究现状
    (二)国外法务会计专家意见法庭质证研究现状
三、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庭质证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
        1.司法会计鉴定主体问题
        2.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收集不全面
        3.鉴定意见所基于的检材不适当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量不高
        5.电子账册加大了对检材收集的难度
    (二)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庭质证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2.鉴定人不出庭参与质证现象普遍
        3.交叉询问环节过于形式
        4.质证注重鉴定程序轻鉴定意见核心
        5.聘请专家辅助人意识薄弱
四、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庭质证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一)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庭质证的域外考察
        1.英美法系国家法务会计专家意见法庭质证
        2.大陆法系国家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庭质证
    (二)域外经验对完善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庭质证的启发
        1.借鉴法庭质证内容
        2.借鉴法庭质证制度
五、完善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庭质证的建议
    (一)加强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内容的法庭质证
        1.形式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证明能力
        2.实质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二)完善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庭质证的制度体系
        1.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规范与标准
        2.庭前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据资格并记录在卷
        3.完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庭审交叉询问规则
        4.完善“专家辅助人”协助质证制度
        5.处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庭质证结果的原则
        6.鉴定人制作《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庭质证意见书》
        7.增强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出庭意识与质证能力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在贪污贿赂案件中司法适用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现状
        2、国内研究现状
一、司法会计鉴定与贪污贿赂犯罪概述
    (一)司法会计鉴定相关理论
        1、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
        2、司法会计鉴定资料
        3、司法会计鉴定特点
    (二)贪污贿赂罪的相关理论
    (三)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作用
        1、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贿赂犯罪中运用的可行性
        2、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作用
        3、司法会计鉴定在实务中的应用情况
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司法适用的实证分析
    (一)样本来源及说明
    (二)数据统计分析
        1、涉及司法会计鉴定中年份分布
        2、使用司法会计鉴定的区域分布
        3、贪污贿赂犯罪案由种类
        4、依审判程序及法院层级汇总
        5、实施鉴定的机构情况
        6、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异议及鉴定人出庭情况
        7、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
        8、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
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在贪污贿赂案件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会计鉴定缺乏统一标准,实务中乱象丛生
        1、缺乏统一司法会计鉴定的标准
        2、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不规范
    (二)司法会计鉴定范围不明
        1、鉴定要求太笼统、不规范
        2、存在“超范围”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三)对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管理不到位,缺乏责任追究机制
        1、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缺乏统一准入规范及职业规范
        2、司法会计鉴定人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四)侦查机关调取的鉴定资料不合规、收集不完备
    (五)鉴定意见采信度较高,法庭质证较少
四、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应用
    (一)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建议
        1、承接业务时,充分考量检材的质量与风险
        2、从事司法会计鉴定时要遵守鉴定流程
        3、增设鉴定复核程序
    (二)对行业协会的建议
        1、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标准
        2、加强司法会计鉴定人管理制度
        3、定期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培训
        4、建立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诚信档案
    (三)对司法机关的建议
        1、加大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应用
        2、法院应完善质证制度
        3、送检方应加强与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沟通与证据固定工作
参考文献
致谢

(6)司法鉴定郑重陈述承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司法鉴定人郑重陈述承诺的现状
    (一)法律层面“承诺”的含义解读
    (二)有关司法鉴定人郑重陈述承诺的规定
    (三)有关司法鉴定人宣誓的规定
二、我国有关鉴定人郑重陈述承诺的历史发展
三、域外国家有关鉴定人郑重陈述承诺的发展
    (一)证人、鉴定人宣誓制度的发展
    (二)证人、鉴定人郑重陈述承诺制度的发展
    (三)关于证人、鉴定人宣誓和郑重陈述制度总结
四、我国司法鉴定人郑重陈述承诺的法律性质
    (一)现有诉讼程序难以落实对鉴定人承诺的要求
    (二)司法鉴定人郑重陈述承诺的性质和作用
        1. 作为一般司法鉴定委托合同的郑重陈述承诺
        2. 作为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郑重陈述承诺
五、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郑重陈述承诺制度的建议
    (一)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鉴定人“郑重陈述承诺”教育
    (二)人民法院制定和发布《司法鉴定郑重陈述承诺书签署规程》,统一制作“司法鉴定郑重陈述承诺书”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鉴定意见时要与鉴定人核对“郑重陈述承诺书”
    (四)不签署“郑重陈述承诺书”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结语

(7)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案件中的应用研究——基于2010~2017年样本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贪污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的实证分析
    (一) 司法会计鉴定的应用比例
    (二)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在不同层级法院的应用及采纳率
    (三) 鉴定机构的性质及鉴定标准
        1. 鉴定机构的性质类别
        2. 鉴定机构的鉴定标准
    (四) 异议情况下是否重新鉴定及鉴定人出庭问题
三、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案件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 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问题
        1. 司法会计鉴定在查处贪污案件中的应用启动范围不明确
        2. 鉴定意见文书名称不规范
        3. 鉴定机构及超范围鉴定问题
        (1) 鉴定机构问题
        (2) “超范围”鉴定问题
        4. 以审计报告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
        5. 司法会计鉴定的标准问题
    (二) 司法会计鉴定的制度问题
        1. 鉴定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
        2. 鉴定人资格审定问题
四、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应用的对策建议
    (一) 在实践实务层面要理顺和建立相关流程和机制
        1. 重视启动司法会计鉴定并充分利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
        2. 加强对司法会计鉴定的管理
    (二) 在制度建设方面要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1. 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标准
        2. 严格执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及鉴定人负责制度
结语

(8)刑事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考察
    (一)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的运行现状
    (二)质证虚化的实践表现
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的典型问题
    (一)适用案件“类型化”的乱象
    (二)辩方质证率高但内容单一
    (三)控方怠于质证参与度不高
    (四)法官过度依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五)鉴定人出庭问题影响庭审质证
    (六)专家辅助人未实现帮助质证的预期功能
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的完善路径
    (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规范与完善
    (二)相关配套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9)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及鉴定意见的形成、采信研究 ——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对象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现状
    四、研究思路
    五、研究方法
    六、创新性
第一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概述
    第一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概念及功能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概念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功能
    第二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特殊性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的特殊性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特殊性
        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特征
    第三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立法与司法实务
        一、立法
        二、司法实务
    第四节 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形成、采信的关系
        一、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形成的关系
        二、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采信的关系
第二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
    第一节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一、实例分析
        二、管理现状
        三、管理的问题
        四、管理的完善
    第二节 关于司法鉴定人及评审专家库的管理
        一、鉴定人管理现状
        二、鉴定人管理的问题
        三、鉴定人管理的完善
        四、评审专家库管理的完善
    第三节 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的管理
        一、收费现状及困境
        二、收费的完善
        三、应当明确的三个问题
    第四节 关于司法鉴定等级的管理
        一、内核
        二、现状
        三、可行性
        四、完善等级管理的思路
    第五节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区域协作
        一、内核
        二、现状
        三、模式选择
        四、协作内容
        五、协作程序
第三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形成
    第一节 司法鉴定的启动
        一、启动现状
        二、从启动实践反思立法
        三、启动的完善
    第二节 司法鉴定的受理
        一、司法鉴定检材移交
        二、多个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受理鉴定
    第三节 司法鉴定的实施
        一、司法鉴定的基本方法
        二、司法鉴定见证的法律依据
        三、司法鉴定见证的现状
        四、司法鉴定见证的重要意义
        五、司法鉴定见证的完善
    第四节 司法鉴定的标准
        一、标准现状及困境
        二、标准体系的完善
第四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研究
    第一节 司法鉴定意见采信概述
        一、采信主体
        二、采信程序
        三、采信规则
        四、采信现状
    第二节 鉴定人隐蔽出庭作证
        一、内涵和特征
        二、实证考察
        三、困境
        四、完善
    第三节 专家辅助人制度
        一、出庭实证考察
        二、专家辅助人资格
        三、专家辅助人地位
    第四节 专家陪审员制度
        一、概述
        二、实证考察
        三、现状
        四、困境
        五、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10)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概述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概念与特征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作用与意义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 我国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现状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律规定梳理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司法现状
第三章 我国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启动程序不健全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人身保障制度不完善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缺失
    四、鉴定意见的质证效果不佳
第四章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一、健全鉴定人出庭作证启动程序
    二、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人身保障制度
    三、制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
    四、完善专家辅助人参与鉴定意见质证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四、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诉讼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D]. 徐巧倩.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研究[D]. 徐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3]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D]. 涂钒.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4]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庭质证研究[D]. 王慧.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在贪污贿赂案件中司法适用的实证研究[D]. 廖熠蓉.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6]司法鉴定郑重陈述承诺制度研究[J]. 刘鑫,李天琦. 证据科学, 2020(01)
  • [7]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案件中的应用研究——基于2010~2017年样本的实证分析[J]. 文哲. 证据科学, 2019(02)
  • [8]刑事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实证研究[D]. 蔡美燕.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及鉴定意见的形成、采信研究 ——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对象的分析[D]. 朱晋峰.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10]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D]. 王欢欢. 青岛大学, 2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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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专家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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