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刑事起诉制度的效率价值(论文文献综述)
刘栖萌[1](2021)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另案处理程序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有关刑事案件“另案处理”程序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其学界讨论度更是从稀疏到密集,并呈现出不断升温状态。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出台《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后,国家层面再未就“另案处理”程序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法院判决书中出现“另案处理”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部分地区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尤其在起诉意见书中却鲜有明确提及“另案处理”,且另案处理程序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规制,使得该程序容易出现司法的“盲区”和“漏洞”,受到民众质疑,显失司法的公平性。因此,深入研究现阶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另案处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执法的公正性,有利于满足刑事诉讼实践的需要,有利于实现该程序追求的司法公正与效率动态平衡的目标。本文通过实地调查、文献研究、理论分析以及中外比较等方法,结合X市B区公安分局2014年以来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适用另案处理程序的情况以及典型案例,总结出另案处理程序适用情况,深入研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法。本文除了引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另案处理程序的情况,分别从出现背景、理论研究、实践情况等方面展开。第二部分B区公安机关另案处理实证考察。主要从适用总体情况、适用类型、审批程序等方面展开。第三部分分析另案处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主要有适用随意不规范、审批程序不到位、卷宗移交不全面、影响审判等问题,原因主要有规定不健全、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缺位、外部监督不足等。第四部分研究美国、德国、日本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中关于“另案处理”“分案审理”等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从中汲取合理部分。第五部分提出完善建议,主要是通过细化启动程序等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通过规范公安机关内部适用运转流程强化内部监督,通过规范审查程序、规定提前介入等方式强化检察机关外部监督,以及通过建立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控告、情况公开等制度完善当事人救济机制。
舒鑫[2](2021)在《论我国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学界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研究逐渐深入,如何界定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标准以及如何建构相应的自愿性保障制度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实际问题。本文的论证思路如下:首先是自愿性标准问题,具体可以分为自愿性构成要件以及判断标准两方面。关于前者,本文以诉讼行为的意思表示理论进行分析,自愿性的主观层面由认知性与自由意志性构成,客观层面表现为认罪自愿性与认罚自愿性。关于后者,本文通过比较域外自白任意性标准以及非法言词证据标准的发展脉络,发现自愿性标准在人权保障层面逐渐上升的趋势,如自愿性与合法性、自愿性与真实性的分离。其次是自愿性保障问题。依据上述的自愿性主观构成要件。自愿性保障的由自由意志性保障与认知性保障构成。自愿性保障的问题表现为违背意愿违法行为列举不明、告知程序不规范、案件信息共享缺位、量刑协商程序封闭,皆不同程度地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认知性与自由意志性。最后,以上述问题为基础,构建以犯罪嫌疑人在诉讼阶段的主体地位为核心理念的正当程序。从自由意志性、认知性方面出发,辅以值班律师有效帮助规则、诉讼行为宣告无效规则,打破量刑协商的职权性,明确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上的主体地位,引入司法审查程序,树立司法的中心地位。
杨逢春[3](2021)在《论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权的限制》文中指出两高三部颁布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及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均明确被告人享有完全的上诉权,但是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情况普遍存在:一些被告人以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保护,随意提起上诉,企图获得更轻刑罚,或者通过提起上诉拖延诉讼期间,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也对上诉制度的秩序造成冲击。针对这种现象,司法实务人员以及理论界的学者们展开讨论,提出各种解决方案。司法实务人员由于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以及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多数都比较排斥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起上诉的行为,因此很多法官都主张对一审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阻断被告人提起上诉的路径;此外还有的学者持保守的态度,认为我国并不适宜限制被告人的上诉,速裁案件上诉的比例较小,限制被告人上诉并不能对诉讼效率有太大的提高,应当继续实行无理由上诉制度;当然多数学者持居中的态度,提出我们可以对速裁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予以部分限制,通过划分不同的上诉理由及被告人一审裁判量刑年限等,实行不同程度的上诉权限制措施,尽量减少不正当上诉的情况出现;在实践中,为了规制被告人随意提起上诉的行为,部分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还以抗诉的方式制约上诉,以消除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被告人的保护,提出其认罪认罚后再上诉是不诚信的表现,是不认罚的体现,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改判,加重刑罚。笔者认为,速裁程序一审终审制和完全的无理由上诉制都有些绝对,无法应对实践中复杂的情况,不利于公正价值的维护,检察机关以抗诉制约上诉的行为会架空“上诉不加刑”原则,一旦形成通行做法也不利于对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规制。因此在上述学者提出的部分限制被告人上诉权的观点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上诉审查制”的构建并讨论该程序中上诉理由和审查程序的设置,将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区别开,分别实行不同的上诉模式,对速裁案件的上诉增加形式审查的环节,对无正当理由上诉的案件加以初步审查和过滤,以减少被告人以非正当理由上诉并进入二审程序的现象出现,进而追求速裁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成果的延续,优化诉讼资源配置。
余鹏文[4](2021)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以量刑建议精准化为切入点》文中研究表明立足我国当前轻微刑事案件递增的犯罪态势,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同时,也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解决“案多人少”的结构性矛盾。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设计中,作为贯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红线,量刑建议不仅是控辩合意的产物,反映控辩双方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共识,也对最终裁判具有实质性影响。故此,为推动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也在不断推行量刑建议规范化改革,并与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主导责任联系在一起,作为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伴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我国量刑建议改革从实践探索到制度完善,先后历经“作为检察求刑权”和“作为控辩合意”两个历史时期,并承载不同的制度功能。量刑建议的适用重心也从一般案件转移到认罪认罚案件,并呈现出不同的制度样态。即,在不认罪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以幅度刑为主、精准刑为辅;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则一般应当以精准刑为主、幅度刑为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受协商性司法理念影响,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内在属性发生改变,具有权责属性、合意属性和实效属性。按照诉讼活动的进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因所处诉讼环节不同而承载不同的法律功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乃控辩协商的前提和基础,承载着促使、推动辩护方积极选择认罪认罚或避免辩护方动摇、反悔的法律功能。在审判阶段,作为控辩协商一致的结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则蕴含着控辩双方的量刑共识,对案件判决具有一定的拘束力,能有效约束和规范法官的量刑裁量权。简言之,从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程序功能可以推导出其具有确定性与规范性的双重内涵,并且应当以量刑建议规范性为优先考量。同时,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对控辩平等协商和控审规范协同的强调,也导致刑事司法中控辩平等、控审分离、裁判中立的结构性原则发生较大变革。在程序正义理念受限以及刑事诉讼结构性原则变革的情况下,通过分析量刑建议精准化下横向诉讼构造和纵向诉讼构造,可以及时总结、归纳司法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为量刑建议理论体系的完善提供路径和保障。从横向构造来看,认罪认罚案件中协商性司法理念和职权性办案逻辑交织在一起,导致审前量刑建议形成模式从应然的平等协商型沦为实然的职权主导型。在审判程序中,对于符合认罪认罚制度适用条件的案件,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除非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且检察官拒不调整或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呈现出控审规范协同的法律关系形态。从纵向构造来看,量刑建议精准化造成刑事诉讼重心从审判程序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据精准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着主导司法裁判的作用,导致法官在事后审查量刑建议时情绪性排斥适用。检法就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观点分歧追根溯源是检察主导责任与审判中心主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基于此,为实现量刑建议的确定性和规范性,不仅要以量刑实体公正为价值基础,贯彻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完善量刑指导意见,还要求遵循协商性程序正义理念,在审前程序构建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和法官参与机制来保障控辩平等协商,在审判程序中根据轻重罪不同构建差异化量刑建议适用规则和检法良性互动机制。
尚晓晓[5](2021)在《认罪认罚被追诉人上诉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应然层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程序设计围绕效率价值展开,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浪费司法资源,因而应当被否定;实然层面,认罪认罚从宽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公正价值难以全面保障,允许上诉是被告人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认罪认罚制度公正与效率价值对立平衡点在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检察机关一般应当以量刑根据发生客观变化导致量刑畸轻为由启动抗诉程序。其重点在于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原审认罪认罚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情况,权利保障到位的,应当提起抗诉以保障诉讼效率;反之则以抗诉错误为由撤回抗诉,待未来公正价值得以充分保障后,采裁量型上诉模式,防范滥诉以保障诉讼效率。
曾悦[6](2021)在《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4年以来我国刑事司法迎来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守程序正义被放在首位,而面对犯罪激增,刑事诉讼的负累也越来越沉重,亟需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多数的简单案件快速处理,有更多的司法力量可以去攻坚疑难、繁杂的少数案件。刑事速裁程序经过授权,历经了四年的改革试点,正式在2018年将其法定化。刑事诉讼裁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实践性前沿问题。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明标准从始至终都是衡量诉讼行为的重要标尺,直接关涉到刑事司法的正当性和公正性,更是影响刑事速裁程序诉讼效率的价值实现的重要因素。第一章主要探析现行刑事诉讼规范中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适用困境。先试从现行规范中的规定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后从刑事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各阶段规定的差异性着手,结合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取向对刑事速裁程序现行规范中的证明标准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提出质疑。探析刑事速裁程序在几个典型试点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明标准的规定和适用情况,分析其中遇到的困境和难题,并对背后的原因进行梳理。第二章主要对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设定的合理性进行考量。一方面就证明标准阶层化的理论展开论述,对刑事证明标准阶层化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进一步具体分析在速裁程序中也可运用该理论,将其证明标准进行具体设定。另一方面就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角度进行考量,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具备的一些制度特点,结合其对证明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展开论证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的合理化设定方向。第三章主要对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设定的可行性分析。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有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主要适用于事实较为简单、可能判处轻罪的案件,而排除了一些适用该程序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同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带来一定程序效能和司法效果,加之速裁程序本身特殊的印证证明模式,配套措施可作为权益的保障,故具体从这四个方面对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具体化的可行性进行探析。第四章从比较法视野下对域外协商性司法的证明标准进行评析。英美法系在抗辩式的诉讼模式下以“排除合理怀疑”为核心,而大陆法系在纠问式的诉讼模式下以自由心证为核心,在协商性司法的模式下,各国和各地区证明标准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从英国、美国和德国、日本这几个国家的协商性司法的审判程序中适用证明标准的共性和差异性中,探究出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制度经验。第五章对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设定路径进行详细论述。首先确保对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口供的自愿性认定严格遵循“排除合理怀疑”,在这一前提下,对于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依据可能量刑的轻重作具体的分类设定,而就量刑事实和程序性事实则可分别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即可。同时,在这样阶层化的证明标准下,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配套措施提出完善建议。
宋林霞[7](2021)在《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文中研究表明实践中,大部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其“从快”、“从简”的司法目标和庭审程序大幅简化的司法现状一方面适应了繁简分流的改革目标,另一方面也暴露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隐形降低”的客观问题。不顾现实需求与法理逻辑的自洽,一味强调“一体化证明标准”将会使理论与现实脱节,立法与司法产生巨大矛盾。构建差异化的证明标准体系,针对不同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类型搭配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将有效缓解立法目标与司法现状的矛盾,能够更好地达到优化司法资源的目标,同时配套良好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制度以降低证明标准降低带来的错案率升高风险。
王忠仁[8](2020)在《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以追逃为主到如今的追逃追赃并重,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充分反映了“以人为中心”的刑事审判之理念。又因我国《引渡法》以及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若干引渡条款、条例中明确规定缺席判决不引渡,缺席审判的重新审理应运而生。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于特别程序第三章中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及其重新审理,通过其中的相关法律条文不难看出,缺席审判的重新审理是拥有其独特的性质与适用范围,审理过程中被追诉人到案和裁判生效后被追诉人到案这两种不同类型的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甚至还具有不同的特征。尽管缺席审判的重新审理诞生于反腐败战略的推进以及追逃与追赃并重的特殊背景之下,同时辅以相应的理论支撑,但是未经实践检验,在宏观的立法框架下,早在立法前夕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探讨中就曾被提及的操作性差、许多地方尚待明确的问题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出台后依然凸显。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的启动是否需要加以限制以及如何限制,立法未曾提及的关于重新审理启动后的相关管辖问题、对原审生效判决的效力问题以及合议庭的组成问题,在缺席审判重新审理这一特殊救济机制内该当如何进行规范和指引,一系列的问题关系到缺席审判重新审理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完善路径,要求我们审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价值取向和重新审理背后的理论基础,既贯彻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侧重价值,又注重重新审理这一特殊救济机制的程序正当性和公平正义理念。
刘茵琪[9](2020)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规制研究》文中认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推行对于规范法官的刑罚裁量权、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和提升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纵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实践,量刑建议的施行于无形中扩张了检察机关的权力,检察机关实质上成为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单方决断者”与刑罚裁判的“最终决定者”。基于此,如何对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进行合理规制,是应予重点探讨的问题。大体而言,应当尝试从规范与实践两个层面出发,并以实体与程序双向维度为支点,探讨规制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基本路径,从而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主导作用的正确发挥,以及量刑建议在促进检察机关主导作用发挥中“基石”功能的规范实现奠定基础。就规范层面而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由“审问式”到“对抗式”、再到“合作式”的变革背景下,从一般刑事案件到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趋于精准化、量刑建议的表达形式逐步书面化、量刑建议的适用效力愈加实质化。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规范内涵的变化反映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趋势,且于实践中易招致检察机关权力滥用的风险。因此,有必要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进行规制,以促进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公正作出、保障认罪认罚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巩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成果。从实践层面来看,理性建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实体标准与程序规则,是促进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规范行使的两大支点。具体而言,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实体标准理性建构的重要维度之一在于,正确理解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适用依据。作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适用依据,“认罪认罚”是一项有别于既有量刑情节的独立的量刑情节。“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具备坚实的法律根据、理论根据与效果根据。“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量刑情节之间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是“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二者在指向对象、客观含义、主观内容及适用阶段等方面存在较大不同,两类量刑情节之间存在交叉关系。检察机关应当依循“全面评价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精神,明确对“认罪认罚”与相似量刑情节进行合理评价的步骤。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实体标准理性建构的另一重要维度在于,合理界定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从宽限度。量刑建议从宽的“最高限度”是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从宽限度的基础与核心问题。案例实证发现,“限缩式从宽”和“扩张式从宽”是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从宽“最高限度”的两种类型。受报应主义理念的影响,“限缩式从宽”主张简化量刑从宽情节、压缩量刑从宽幅度与限制量刑从宽效力,由此导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制度适用乏力的逻辑悖论。受功利主义理念的影响,“扩张式从宽”提倡扩充量刑从宽情节、提升量刑从宽幅度与强化量刑从宽效力,最终引发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不公的运作难题。从平衡量刑建议从宽适用出发,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从宽的“最高限度”应当具备量刑从宽情节交叉化、量刑从宽幅度常态化、量刑从宽效力半刚性的实质内涵。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程序规则理性确立的重要维度之一在于,合理建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协商机制。确立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协商机制,既是对“合作式”诉讼模式的有力回应,也是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客观需要。实践调研发现,受“诉讼效率至上”价值理念的影响,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缺失现象普遍存在。而以“检察机关强势主导”“被追诉方被动参与”为实质内核的“单方决断式”量刑建议形成机制易动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根基。因此,应当以“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与“新的程序正义”为基本立场来建构“平等对话式”的量刑建议协商机制,而该机制的合理建构又包括“权利确定”“信息均衡”“能力相当”“对话平等”及“从宽兑现”五大着力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程序规则理性确立的另一重要维度在于,规范建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机制。强化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有助于巩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成果。但是,从审判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存在一审程序审查失范、二审程序审查乏力等现实问题,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机制陷入缺位状态。制度改革中的诸多机制性因素,以及“侦查中心主义”“结果中心主义”等根本性因素,是造成量刑建议审查机制缺位的主要原因。由是,应当以“审判中心主义”与“过程中心主义”两大理念为指导,建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机制。对于一审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明确量刑建议的审查标准、明晰量刑建议的审查程序、完善量刑裁判的说理机制;对于二审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施行上诉权的有限赋予、保障审理方式的多样化。
王涛[10](2020)在《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自从世界历史上第一例刑事缺席审判案件开始,关于缺席审判适用的合理性问题以及人权保障相关的争论从未停止,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世界各国法学界肯定与否定的博弈中艰难前行。在诉讼效率和程序正义二者价值平衡之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确立到完善的过程,如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确立该制度并在实践中适用。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缺席审判程序纳入到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章节,这也是刑事诉讼立法理念的一种尝试与突破。该程序的设立背景是在新时代改革深入推进的阶段,我国面临着跨国犯罪与日俱增、贪污腐败官员潜逃境外事件愈演愈烈、国际司法协助与对外追逃追赃工作屡屡受到阻碍等诸多难题。尽管在之前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已经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但是并没有从根源之处解决反腐困境、诉讼拖延、对外追逃等根本性问题。本文将结合新修订刑诉法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规定,从起诉法定原则、诉讼效率价值、人权保障理念三个方面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寻找理论支撑,并结合当下反腐时代背景、单一对席审判缺陷、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来充分论证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通过对立法层面剖析和从司法实践需求面入手,针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适用范围狭窄、送达程序不完善、异议权规定不当、近亲属独立上诉权存在瑕疵方面提出应对策略,以期能够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具有现实的参考意义。
二、论刑事起诉制度的效率价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刑事起诉制度的效率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另案处理程序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实地调查法 |
1.3.2 文献研究法 |
1.3.3 理论分析法 |
1.3.4 比较研究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另案处理”定义 |
1.4.2 “另案处理”适用阶段 |
1.4.3 “另案处理”存在问题 |
1.4.4 “另案处理”完善建议 |
2 另案处理概述 |
2.1 源流梳理 |
2.2 适用范围 |
2.2.1 可以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 |
2.2.2 不得适用“另案处理”情形 |
2.3 理论基础 |
2.3.1 刑事诉讼客体理论 |
2.3.2 实现诉讼公正与效率合理平衡 |
2.3.3 追诉共犯的一般模式与例外 |
2.4 价值基础 |
2.4.1 提高诉讼效率 |
2.4.2 符合诉讼目的 |
2.4.3 实现程序正义 |
2.4.4 维护诉讼秩序 |
2.4.5 犯罪控制与预防 |
3 B区公安机关另案处理实证考察 |
3.1 S省X市B区公安机关适用“另案处理”案件的基本情况 |
3.2 适用情况 |
3.2.1 “另案处理”涉案类别 |
3.2.2 “另案处理”适用情形 |
3.2.3 “另案处理”后续处置 |
3.3 审批程序 |
4 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存在问题 |
4.1.1 适用随意问题 |
4.1.2 缺乏专门监督程序 |
4.1.3 法律文书描述不规范、标注不统一 |
4.1.4 卷宗材料移送不统一 |
4.1.5 已经起诉后撤销案件 |
4.1.6 “不起诉”引发供词有效性争议 |
4.2 原因分析 |
4.2.1 复杂实践与稀疏规定的失衡 |
4.2.2 内部监督缺位 |
4.2.3 外部监督不足 |
5 域外相关制度考察 |
5.1 美国 |
5.2 德国 |
5.3 日本 |
5.4 启示 |
6 完善建议 |
6.1 完善法律明确适用情形 |
6.2 强化公安机关内部监督 |
6.2.1 规范执法办案流程 |
6.2.2 严格案件源头监督 |
6.2.3 采取定期通报制度 |
6.2.4 建立“另案”人员信息库 |
6.2.5 纳入执法考评 |
6.3 强化检察机关外部监督 |
6.3.1 规范监督和材料审查程序 |
6.3.2 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 |
6.4 完善当事人救济机制 |
6.4.1 建立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 |
6.4.2 建立当事人控告制度 |
6.4.3 建立情况公开通报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2)论我国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第一章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自愿性保障的原因 |
一 虚假供述排除说 |
二 保障人权说 |
三 程序违法排除说 |
第二节 自愿性审查模式 |
一 自愿性审查模式与自愿性保障制度之关系 |
二 自愿性审查模式的种类 |
(一)形式审查模式 |
(二)实质审查模式 |
(三)评价 |
第三节 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构造 |
第四节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界定 |
一 自愿性的内涵 |
二 刑事诉讼行为理论下的“自愿认罪认罚”行为 |
三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主观构成要件 |
(一)认知要素 |
(二)自由意志要素 |
(三)理智要素 |
(四)动机要素 |
第二章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判断标准 |
第一节 认罪认罚的“整体说”与“独立说”之争 |
第二节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自愿性的判断标准 |
一 供述罪行的自愿性标准 |
(一)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标准 |
(二)自白的任意性标准 |
(三)主客观相统一标准 |
二 承认被指控罪名的标准 |
第三节 审查起诉阶段认罚自愿性的判断标准 |
第四节 自愿性判断标准的问题总结 |
一 自愿性判断标准在立法上的不明确 |
二 自愿性判断标准与真实性判断标准的混淆 |
三 自愿性判断标准与合法性判断标准的混淆 |
第三章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自愿性保障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 |
第二节 自愿性保障程序的运行现状与问题 |
一 自由意志性保障程序的运行现状与问题 |
(一)损害自由意志性的违法样式 |
(二)问题总结 |
二 明知性保障程序的运行现状与问题 |
(一)告知程序的现状与问题 |
(二)案件信息共享程序的现状与问题 |
(三)未被规制的损害明知性的违法行为 |
三 量刑协商程序的封闭性 |
(一)值班律师的参与性缺位 |
(二)中立司法机构参与性缺位 |
第四章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自愿性保障制度完善的正当程序理论 |
一 自愿性保障正当程序概述 |
二 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理念 |
三 自愿性保障中的实质真实主义 |
四 自愿性保障正当程序的标准 |
第二节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制度的具体完善措施 |
一 自由意志性保障制度的完善 |
(一)明确违背自由意志性行为的违法边界 |
(二)犯罪嫌疑人反悔权制度 |
二 认知性保障制度的完善 |
(一)规范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
(二)建立犯罪嫌疑人申请证据开示制度 |
三 自愿性保障制度中的辅助规则 |
(一)值班律师有效帮助规则 |
(二)宣告违背自愿性保障程序行为无效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论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权的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速裁程序及上诉权的价值功能 |
第一节 速裁程序设置的必要性及正当性基础 |
一、速裁程序设置的必要性 |
二、速裁程序适用的正当性基础 |
第二节 上诉的内涵及功能 |
一、上诉的内涵 |
二、上诉的价值功能 |
第三节 上诉权的构成要素 |
一、上诉条件 |
二、上诉理由 |
三、上诉的法律效果 |
第二章 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权行使现状 |
第一节 速裁程序被告人上诉情况实践考察 |
一、上诉案件的比例 |
二、上诉理由 |
三、一审所判刑罚 |
四、二审裁判结果 |
五、检察机关抗诉情况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无理由上诉案件占比过大 |
二、实践中司法机关的应对方式 |
第三章 关于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权限制问题的争议 |
第一节 理论界对上诉权限制问题的不同观点 |
一、建议实施速裁程序一审终审制 |
二、建议保留完整的两审终审制 |
三、建议实施有限的上诉权制度 |
第二节 对各学者观点及实践应对方法的讨论 |
一、关于上诉权限制问题各理论观点之我见 |
二、实践中检察机关以抗诉制约上诉的做法不妥当 |
第四章 我国速裁程序上诉审查制的构建 |
第一节 上诉审查制的理论基础 |
一、上诉审查制的理论意义 |
二、上诉审查制确立的正当性 |
第二节 我国速裁程序上诉审查制的建构思路 |
一、被告人提起上诉申请 |
二、二审法院审查上诉申请 |
三、二审程序的审查和处理 |
四、上诉理由的设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以量刑建议精准化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的新样态 |
一、刑事司法改革的二元化趋势 |
二、量刑建议的实践发展历程 |
(一)作为检察机关求刑权的量刑建议 |
(二)作为控辩合意的量刑建议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
(一)量刑建议的权责属性 |
(二)量刑建议的合意属性 |
(三)量刑建议的实效属性 |
第二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规范内涵及构造突破 |
一、程序功能视角下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双重内涵 |
(一)控辩协商的关键:量刑建议确定性 |
(二)控审协同的核心:量刑建议规范性 |
(三)量刑确定性与量刑规范性的位阶顺序 |
二、量刑建议精准化对刑事诉讼结构性原则的影响 |
(一)控辩平等原则的重心前移到审前程序 |
(二)从控审分离转变为检察官主导责任 |
(三)从中立裁判转化为确认式裁判 |
(四)量刑建议精准化引发的刑事诉讼构造反思 |
第三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与刑事诉讼横向构造 |
一、审前程序中控辩审三方关系 |
(一)控辩协商机制的应然与实然:量刑建议的形成模式 |
(二)协商程序中法官角色的定位 |
二、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关系 |
(一)控审规范协同:量刑建议的司法审查机制 |
(二)辩审形式确认:量刑建议的异议处理 |
第四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与刑事诉讼纵向构造 |
一、诉讼重心:从审判程序前移至起诉程序 |
(一)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 |
(二)从审判中心主义到认罪认罚程序 |
二、检察主导:量刑建议精准化下的检察权 |
(一)检察权扩张的两种模式 |
(二)我国检察主导的具体表现 |
三、构造风险:控辩不平衡、检法冲突与职能混乱 |
(一)协商性正义理念下的控辩不平衡 |
(二)实质真实主义下的检法冲突 |
(三)对审判中心的强烈冲击 |
(四)程序分流机制有待完善 |
第五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规制路径 |
一、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体规制 |
二、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程序规制 |
(一)审前程序控辩平等协商的保障机制 |
(二)审判程序控审规范协同的互动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认罪认罚被追诉人上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上诉之否定:以效率价值为核心的正当性展开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率价值优先性趋向 |
(二)效率价值的经济分析 |
(三)诉讼程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率价值的保障 |
二、否定之否定:以公正价值为核心的正当性展开 |
三、动态平衡:当下检察实践应对及未来展望 |
(一)当下检察实践应对 |
(二)未来合理限制上诉展望 |
(6)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状况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适用困境 |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中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现行规范 |
一、现行规范中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规定 |
二、对现行规范中速裁程序证明标准之规定的理解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在规范和实践中的分离 |
一、刑事速裁程序之司法适用分析 |
二、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之实践困境 |
三、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实践困境之原因探析 |
第二章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合理性考量 |
第一节 证明标准阶层化的理论适用 |
一、刑事证明标准阶层化 |
二、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对阶层化理论的适用 |
第二节 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考量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二、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衔接下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 |
第三章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案件范围 |
一、适用案件范围 |
二、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 |
一、认罪认罚之程序效能和司法效果 |
二、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模式 |
一、刑事速裁程序之印证证明模式 |
二、可行性分析 |
第四节 刑事速裁程序权益保障措施 |
一、值班律师制度 |
二、程序启动和程序回转 |
三、可行性分析 |
第四章 比较法视野下协商性司法的证明标准评析及经验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协商性司法及其证明标准分析 |
一、英国的协商性司法模式 |
二、美国的协商性司法模式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协商性司法及其证明标准分析 |
一、德国的协商性司法模式 |
二、日本的协商性司法模式 |
第三节 域外经验总结与借鉴 |
一、证明标准的层次性 |
二、认罪自愿的审查 |
三、从宽量刑的考量 |
四、辩护制度的保障 |
五、程序回转的救济 |
第五章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设定路径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合理设定 |
一、确保认罪认罚口供的自愿性审查适用严格证明标准 |
二、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 |
三、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 |
四、程序性事实的证明标准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中配套措施的保障 |
一、完善辩护律师制度 |
二、明确从宽量刑幅度 |
三、确立证据开示制度 |
四、赋予认罪认罚撤回权 |
五、合理调整上诉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典型案情简介及问题梳理 |
(一)周文斌受贿案情简介 |
(二)周文斌案认罪协商所暴露出的问题 |
(三)周文斌认罪协商案证明标准实质降低的分析 |
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立法与理论分歧 |
(一)反思立法界对“证明标准一元化”的坚持 |
1.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不同程序中的价值位阶关系 |
2.程序的简化对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冲击 |
(二)理论界对“证明标准差异说”的探索 |
1.轻重不同罪行的差异化证明标准 |
2.刑事案件不同阶段的差异化证明标准 |
3.普通程序与简易、速裁程序的差异化证明标准 |
三、域外立法例的借鉴 |
(一)美国“辩诉交易”下有罪答辩的借鉴 |
1.美国辩诉交易的起源与确认 |
2.辩诉交易下被告人有罪认定的证明标准 |
(二)探讨与完善中的德国“认罪协商”制度 |
四、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体系的构建 |
(一)差异化证明标准体系构建 |
1.“两个关键”证明标准的提出 |
2.“两个关键”证明标准的适用范围 |
(二)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制度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2章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概述 |
2.1 我国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的立法基础 |
2.1.1 理论依据 |
2.1.2 现实基础 |
2.2 我国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的规范分析 |
2.2.1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的性质 |
2.2.2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的适用范围 |
2.2.3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的类型 |
2.3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的特征 |
2.3.1 绝对重新审理与异议申请重新审理并行 |
2.3.2 无差别适用和重罪适用分流 |
第3章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1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存在的问题 |
3.1.1 重新审理机制的启动缺乏限制 |
3.1.2 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的管辖不明 |
3.1.3 重新审理的效力及其审判组织的问题 |
3.2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存在问题的原因 |
3.2.1 未能有效处理裁判权与诉权的关系 |
3.2.2 未能切实贯彻缺席审判制度的价值 |
第4章 完善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的几点设想 |
4.1 完善审理过程中被追诉人到案的重新审理 |
4.1.1 对审理过程中被追诉人到案的重新审理进行限制 |
4.1.2 明确审理过程中被追诉人到案重新审理的程序转换 |
4.2 准确定义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的概念 |
4.2.1 重新审理:一般理解与纯粹理解之争 |
4.2.2 准确定义重新审理 |
4.3 明确受理重新审理申请的主体 |
4.4 明确重新审理的效力及其合议庭的组成 |
4.4.1 明确重新审理的效力问题 |
4.4.2 明确重新审理合议庭的组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文章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的新型样态 |
第一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的产生背景 |
第二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的规范内涵 |
一、量刑建议提出方式的精准化 |
二、量刑建议表达形式的书面化 |
三、量刑建议适用效力的实质化 |
第三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的发展趋势 |
一、量刑建议权的从“无”到“有” |
二、量刑建议权的由“弱”到“强” |
第四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的规制意义 |
一、实体规制的意义 |
二、程序规制的意义 |
第二章 实体规制(一):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的理论证成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的内在根据 |
一、“认罪认罚”情节独立的法律根据 |
二、“认罪认罚”情节独立的理论根据 |
三、“认罪认罚”情节独立的效果根据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与相似量刑情节的关系 |
一、现有观点评析 |
(一) 包含说 |
(二) 重合说 |
二、情节关系展开 |
(一) 情节概念界定 |
(二) 情节异同描述 |
三、情节交叉实质 |
第三节 认罪认罚与相似量刑情节的评价 |
一、评价原则 |
(一) 全面评价原则 |
(二)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二、评价方法 |
第三章 实体规制(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从宽限度 |
第一节 量刑建议“从宽限度”的范围限定 |
一、研究视域:量刑建议的“最高限度” |
二、实证对象:故意伤害案件 |
第二节 “限缩式从宽”的实践及悖论 |
一、“限缩式从宽”的实践样态 |
(一) 简化量刑从宽情节 |
(二) 压缩量刑从宽幅度 |
(三) 限制量刑从宽效力 |
二、“限缩式从宽”的逻辑悖论 |
第三节 “扩张式从宽”的现状及难题 |
一、“扩张式从宽”的实践呈现 |
(一) 扩充量刑从宽情节 |
(二) 提升量刑从宽幅度 |
(三) 强化量刑从宽效力 |
二、“扩张式从宽”的运作难题 |
第四节 量刑建议“从宽限度”的重塑 |
一、量刑建议“从宽限度”的基本立场 |
二、量刑建议“从宽限度”的路径选择 |
(一) 量刑从宽情节的交叉化 |
(二) 量刑从宽幅度的常态化 |
(三) 量刑从宽效力的半刚性 |
第四章 程序规制(一):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协商机制 |
第一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现实意义 |
一、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必要性 |
二、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单方决断式”量刑建议形成机制的困境 |
一、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协商过程的强势主导 |
(一) 决定协商程序启动 |
(二) 控制量刑信息选用 |
(三) 支配量刑协商过程 |
二、被追诉方对量刑建议协商过程的被动参与 |
(一) 值班律师功能虚化 |
(二) 从宽预期尚难落实 |
第三节 “平等对话式”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建构 |
一、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立场选择 |
二、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完善路径 |
(一) 权利确定 |
(二) 信息均衡 |
(三) 能力相当 |
(四) 对话平等 |
(五) 从宽兑现 |
第五章 程序规制(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机制 |
第一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审查机制的正当性 |
一、促进认罪认罚案件实体公正 |
二、巩固“以审判为中心”实践成果 |
三、契合刑事诉讼效率化改革目标 |
第二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审查机制的实践缺位 |
一、审理程序中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失范 |
(一) 采纳标准与调整标准界定模糊 |
(二) 量刑建议审查程序流于形式 |
(三) 量刑裁判说理机制凸显空白 |
二、二审程序中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乏力 |
(一) 二审量刑建议审查程序启动受阻 |
(二) 二审“书面审理”方式趋于常态 |
第三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审查缺位的原因剖析 |
一、审查缺位的机制性原因 |
(一) 协商案件定向遴选 |
(二) 量刑信息来源封闭 |
(三) 检法机关庭外合意 |
(四) 绩效考核机制制约 |
二、审查缺位的根本性原因 |
(一) 侦查中心主义 |
(二) 结果中心主义 |
第四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审查机制的建构路径 |
一、审理程序中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 |
(一) 明确量刑建议的审查标准 |
(二) 明晰量刑建议的审查程序 |
(三) 完善量刑裁判的说理机制 |
二、二审程序中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 |
(一) 上诉权的有限赋予 |
(二) 审理方式的多样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10)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概述 |
1.1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1.1.1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概念 |
1.1.2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特征 |
1.2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论基础 |
1.2.1 起诉法定原则 |
1.2.2 诉讼效率价值 |
1.2.3 人权保障理念 |
1.3 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 |
1.3.1 符合现阶段反腐之需、追逃之要的时代背景 |
1.3.2 弥补单一对席审判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 |
1.3.3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证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 |
1.3.4 维护法制统一、顺应世界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
第二章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评价与现实困境 |
2.1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评价 |
2.1.1 充分体现了刑诉法修改后程序设计的亮点 |
2.1.2 明确规范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审慎适用条件 |
2.1.3 全力构建起强制辩护与有效送达的双保险保障机制 |
2.2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面临的现实困境 |
2.2.1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 |
2.2.2 刑事缺席审判送达程序的规定有待完善 |
2.2.3 刑事缺席审判异议权的相关规定略有不当 |
2.2.4 被告人近亲属独立上诉权的规定存在瑕疵 |
第三章 域外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考察及借鉴 |
3.1 大陆法系国家 |
3.1.1 德国 |
3.1.2 法国 |
3.2 英美法系国家 |
3.2.1 英国 |
3.2.2 美国 |
3.3 域外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经验借鉴 |
第四章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现实困境的应对策略 |
4.1 扩大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范围 |
4.1.1 将缺席审判适用的范围扩大至一般潜逃犯罪类型 |
4.1.2 将被告人扰乱法庭秩序且不听劝制被强制离庭纳入缺席审判 |
4.1.3 将被告人主动申请适用缺席程序的情形纳入缺席审理范围之内 |
4.2 完善缺席审判送达程序的初步设想 |
4.2.1 明确完成有效送达的判断标准 |
4.2.2 扩大送达主体的范围 |
4.2.3 明确检察机关对文书送达的举证责任 |
4.3 规范异议权行使的合理限度 |
4.3.1 确立异议权行使的合理规则 |
4.3.2 完善异议权行使相应的配套措施 |
4.4 完善缺席被告人近亲属独立上诉权 |
4.4.1 适当对被告人近亲属独立上诉权加以区分和限制 |
4.4.2 解决被告人近亲属行使独立上诉权的身份问题和顺位问题 |
4.5 运用人工智能“智慧司法”平台优化缺席审判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刑事起诉制度的效率价值(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另案处理程序问题研究[D]. 刘栖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
- [2]论我国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制度的完善[D]. 舒鑫.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论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权的限制[D]. 杨逢春.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8)
- [4]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以量刑建议精准化为切入点[D]. 余鹏文.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5]认罪认罚被追诉人上诉问题研究[J]. 尚晓晓.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1(01)
- [6]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问题研究[D]. 曾悦.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7]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D]. 宋林霞.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8]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问题研究[D]. 王忠仁. 湘潭大学, 2020(02)
- [9]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规制研究[D]. 刘茵琪. 吉林大学, 2020(01)
- [10]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D]. 王涛. 河北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