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今年推行检察官职业化改革试点(论文文献综述)
郭丹阳[1](2020)在《“捕诉合一”的风险与控制》文中指出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撤销原来的侦监厅和公诉厅,实行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捕诉合一”改革不是审查逮捕、提起公诉两项职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变革,会产生多个方面的影响。任何一项改革都伴随着争议,学术界与实务界围绕“捕诉关系”的改革也莫衷一是。“捕诉合一”的机构改革已经开始,单纯论证“捕诉合一”的利弊收效甚微,如何具体推进这项改革,最大限度地防范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直面“捕诉合一”改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才是当前亟需关注的问题。据此,笔者通过对“捕诉合一”的内生动力、价值、理论质疑等多个层面进行分析,对该模式的风险与控制提出建议,使检察机关在提升效率的同时防范风险。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捕诉合一”的概述。通过对“捕诉合一”内涵的阐释,对其历史沿革的梳理,探索捕诉关系几经改变的深层原因。通过司法实践与理论两个层面探析“捕诉合一”的内生动力。第二部分为“捕诉合一”的理论之辩。通过对“捕诉合一”的价值进行分析,提出“捕诉合一”在推动庭审实质化、促进检察引导侦查两个层面的优势之处。通过分析理论界对“捕诉合一”的质疑,从审查批准逮捕权的归属、审查逮捕程序的独立性、权力制衡三个角度做出回应。第三部分为“捕诉合一”可能面临的风险。外部风险具体包括压缩辩护空间、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内部风险具体包括内部监督制约弱化、证明标准层次模糊。第四部分是对“捕诉合一”的风险控制。外部风险控制具体包括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在审查逮捕阶段构建三方在场的听证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具体包括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加快检察官职业化建设。
牛鹤达[2](2019)在《员额制改革背景下T法院法官高流失率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员额制改革,是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重要基础制度之一,也是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对于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意义重大。自2014年3月中央部署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四项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地区不惧阻力、敢于“碰硬”,将员额制改革落到实处。但同时由于国家相关的制度并不完善,使得各地在员额制改革中操作方式不同、评价管理不同、相关的待遇不同,未能完全发挥员额制改革的作用,还容易造成法官流失,影响正常的审判工作。本研究聚焦我国发达地区,以G市T法院为具体研究对象,从T法院人事管理部门收集相关资料,通过对问卷调查和法官走访,了解员额制改革以来T法院人事变动的基本情况。分析员额制改革对法官工作量、工作待遇、工作环境等的影响,分析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了解员额制改革对法官职业选择的影响及法官对此的看法,并在此基础上剖析员额制改革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本研究发现,发达地区法官薪酬水平相对于企业或是律师行业竞争性相对较弱,尽管员额制改革可使员额法官收入有明显提高,但是法官收入增长与工作量增长仍不成比例。另外,受员额数量所限,未能入额的法官收入反而还减少了,使得一些法官想尽快离开法官队伍,出现了基层法官流失较严重的现象。员额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如果不区分具体情况,改革一刀切,则可能会影响法官的工作积极性,造成法官流失。只有既坚持改革导向,又把握住改革的精髓,强化政策配套,真正从推动法官管理制度着手,提高工作效率,才能使改革成功。基于此,本文提出,要进一步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定额、探索完善保障机制、切实提高薪酬待遇、科学制定晋升制度、增强职业荣誉感等对策。
刘练军[3](2019)在《监察官立法三问:资格要件、制度设计与实施空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下学界已然形成了一股催促监察官法尽快出台的学术热潮。然而,监察官不必亦不易像法官和检察官那样走职业化发展之路。对于监察官的任职资格要件,参照公务员法上的相关规定执行即可,是否需要由全国人大为之量身定制一部监察官法殊为可疑。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的核心是权责对等,其具体内涵相当丰富,从监察官的称谓、等级、任免、考评、晋升、薪酬到由合署办公引起的与纪检干部的衔接,不一而足。此等细则化的制度具体如何设计,需要充分汲取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经验与教训。而监察法才刚刚实施,相关经验尚在积累之中,此时仓促制定监察官法,那最后有可能沦为一种象征性立法,这样反而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高一飞,陈恋[4](2018)在《检察改革40年的回顾与思考》文中认为司法改革已经走过40年,总结梳理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合理评价改革得失,展望十九大后人民检察院改革的未来,这对于推进检察院司法改革,意义重大。改革开放以来,检察改革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恢复重建中的检察改革(1978-1996),改革的内容有:机构恢复与重建、加强经济检察工作、对检察权进行调整。第二个阶段为第一轮司法改革中的检察改革(1997-2007),改革的内容有:加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改革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制约机制。第三个阶段为第二轮司法改革中的检察改革(2008-2013),改革的内容有: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全面推进检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等。第四个阶段为第三轮司法改革中的检察改革(2013-),改革的主要内容有:推行司法责任制、强化诉讼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完成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捕诉合一与内设机构改革。在最新一轮改革中,至2017年9月,中央部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的29项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或结项;检察改革规划提出的91项具体改革举措,82项已出台改革意见或结项。目前检察机关已经保质保量完成了阶段性改革任务。但第三轮改革仍有不足之处,如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相关配套设施不够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未收到实效、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机制有待加强、内设机构改革存在现实困境,等等。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检察机关在党中央的指导下继续推进。十八届四中全会、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十九大报告、第一次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以及《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指明了检察机关接下来的改革重点:开展落实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深化检察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依法行使独立侦查权、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和完善法律监督措施。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改革的基本主体,将按照党中央确定的改革路线,将检察改革向纵深推进。经历40年的艰苦历程,我国逐渐走上了一条遵循司法规律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检察改革之路。未来的检察改革,任重而道远。
刘旭冉[5](2019)在《我国法官薪酬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法官离职潮的报道屡屡出现,法官的离职不仅加重了在职法官的工作压力,也会动摇在职法官踏实工作的信心,同时不利于打造公正、廉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造成法官离开法官队伍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就包括繁重的工作压力下法官工资待遇不理想。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法官的过低收入无法适应当地较高的消费水平。客观来讲,我国法官薪酬制度因受到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导致法官整体工资水平偏低、不同行政级别的法官收入差异大、基层法院法官的收入低而其工作量却超负荷、工资制度中缺乏有效绩效考核机制,本论文围绕着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决展开。本文阐述了研究背景和选题的意义,即法官作为“经济人”会有利益平衡的考虑,接着分析了我国法官薪酬制度的现状,对法官薪酬制度的发展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同时运用公平理论指出了我国法官薪酬制度存在的问题。发现了我国法官薪酬制度在外部公平性、内部公平性、个人公平性方面都有所欠缺,了解了当前法官工资的定档标准,分析出薪酬体系存在的三大问题:法官薪酬方面有相关的会议精神及文件规定,但是缺少独立的薪酬体系;法官整体工资水平较低,与其所做出的工作努力不相称,但法官工资是否应该增长以及增长幅度为多少没有理论依据;法院经费来源紧张,一些地区甚至出现法官工资津贴无法全额发放的现象。然后,对境内外国家地区的法官的薪酬制度进行了深刻总结,作者选取了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加拿大、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薪酬制度进行分析,这些国家和地区大都形成了单独的法官工资序列,更重要的是有科学的增资机制,能有效调动法官工作的积极性,这些宝贵的经验值得我国吸收借鉴。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境内外的有益经验,在完善我国法官薪酬制度方面中提出了以下建议:增设调查、建议、监督机构,通过机构的架设来形成独立的法官薪酬管理部门,使其独立于法院的审判工作,专注于法官薪酬制度的完善工作;进行精准的职位评价,确定法官工资水平在市场大环境下的准确位置;科学的绩效评估,用来激励法官更好的工作,避免平均主义的出现;改革工资结构,调整基本工资的占比,降低津贴等在工资中的占比,以此来优化法官工资结构;保障充足的经费来源,从根源上解决法院经费紧张的问题,为法官薪酬制度的完善提供充足的财力支持。
罗娟[6](2017)在《精准扶贫视野下农村普法宣传的调查与思考——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精准扶贫"思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开创了新局面。笔者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普法宣传工作为例,分析了在精准扶贫的大背景下,农村地区普法宣传受传统观念、社会因素、城乡二元经济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结合泸州市龙马潭区精准扶贫工作,针对普法宣传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农村普法宣传的新途径,助推精准扶贫不断向前。
李淑瑾[7](2017)在《深圳市公务员跨职类转任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其解决研究》文中指出转任制度作为促进公务员队伍交流的方式之一,是行政机关进行新陈代谢、激发内部活力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提升公共服务效能,有效预防腐败发生。深圳市作为最早实行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城市,试行了全新的职位分类,建立了公务员跨职类转任制度,三大职类公务员在身份、政治待遇、法律地位、基本权利义务上完全一致,发展路径各具优势。由于具体管理制度上的差异,跨职类转任势必带来工作职责、职务序列和升降机制以及工资薪级制度三个要素的变化。那么,深圳市跨职类转任制度的实施效果如何?能否促进公务员队伍的活力以及公务员自身的职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厘清。深圳市公务员跨职类转任制度移植于香港的经验,主要是为了填补公务员分类管理后制度上的空白,其对跨职类转任采取半封闭的态度,目的在于引导公务员走上相对独立、各具特色的职业发展通道。通过深入的访谈和相关调研可知,从实施效果来看,现行跨职类转任制度还存在一定缺陷,主要是制度设计有失公允,缺乏刚性的实施环境,各职类公务员转任成本不一,跨职类转任导致级别年资无法兑现。加之半封闭的制度不利于竞争择优,淡化了公务员的职业发展诉求,制约了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发展。其中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转任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任职年限重新起算的规定争议最大。表面上看,这种质疑是对制度本身公平性以及合理性的探讨,从深层次看,必须回归到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初衷上来,公务员跨职类转任制度要解决的是组织需求和个人需求的错位问题,其核心是公务员队伍的发展应该坚持专业化道路还是培养通用型人才。针对深圳市公务员跨职类转任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制度、组织和个人三个层面入手,健全公务员职系职类体系,提升制度的公平性和衔接性,完善充满活力的跨职类选人用人机制,构建职务与职级晋升“双梯制”,同时,厘清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之间的关系,强化公务员专业化精神的塑造,以在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工作中有更大作为。
余科莹[8](2016)在《新司法改革情势下的法官员额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于职业化的专业法官队伍是实现法律从文本到实践的主体和根本,而法官员额制度改革又是法官队伍职业化的重难点。因此,建设一支职业法官队伍是古今中外所有社会管理者努力为之的目标。我国职业法官队伍建设经历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发展时期。进入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的时期,职业法官队伍的建设尤为重要。有鉴于此,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如何建立与法官的职业化相配套的司法体制,进而提升法官整体素质提供了指导方向。本文通过对我国司法以及法官现状进行分析,分析了现阶段法官执业过程中的困境。结合当前法官员额制度改革的问题与成果,就法官准入制度、法官员额制、法官遴选制度、法官问责制、法官考评制度以及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对法官职业化的改革提出看法和若干意见,具体为优化法官遴选机制、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完善与主审法官责任制相关制度、推进与法官员额制度相关的制度建设、改革现有的考评考核机制、明确法官职级和工资待遇、实行法官任职终身制。
库伟明[9](2017)在《法官员额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官员额制度是现阶段司法改革推进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在全国试点地区出现了不同的阻碍以及潜在的问题,文章通过对理论的分析,试点地区经验的总结和对域外的考察,最终提出法官员额制建设的若干建议,以期使法官员额制早日成熟完善。本文共有四章。第一章对法官员额制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法官员额制并不是凭空捏造的一个概念,与其他司法改革举措一样,法官员额制同样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有其独特的价值追求以及在推进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改革逻辑。因此,通过对法官员额及法官员额制相关的理论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发现改革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深层原因,以提出正确的解决方案。第二章对试点地区的成果进行了总结分析,从中提取经验,分析问题所在。从法官职业化开始,便不断的探索和试验,这些曾经的探索都为今天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深入奠定了基础或开辟了道路,不能将法官员额制与司法改革的大背景割裂开来,要将法官员额制放在法官职业化的历程中来分析,放在大的司法改革环境中来分析,这样才能更加全面的对法官员额制进行分析研究。第三章对域外进行了考察。法官员额制不是我国大陆地区独创的制度,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地区)都已经对法官员额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较长时期的探索,很多内容都是我们可以学习借鉴的,现阶段我国法官员额制的推进遇到的紧迫问题无非是法官员额的数量比例如何确定,员额法官如何选拔,辅助人员如何进行管理等等,文章针对这些问题专门选取了典型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研究,为我国法官员额制的推进提供借鉴。第四章在对法官员额制相关理论分析、试点经验总结、域外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官员额制继续推进的若干建议,希望能够在荆棘密布的改革道路上,开拓一条通向光明的小径。
张晨,杨珍,林竹静[10](2016)在《检察职业保障视角下的检察官研修机制创新——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的工作试点为例》文中认为当前,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与职业保障相关方面改革对检察官素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制度设计,改革后,员额制中的检察官将承担更大的办案职责。因此,改革当前的检察官在职培训模式,构建更加符合检察工作现实需要的检察官研修制度,进而有效提升检察官公正高效履职的能力,帮助其适应改革后的岗位职责需要,已成为当前检察改革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所谓检察官研修,即检察机关依托自身内设机构——法律政
二、今年推行检察官职业化改革试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今年推行检察官职业化改革试点(论文提纲范文)
(1)“捕诉合一”的风险与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的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分析 |
三、研究方案设计 |
第一章 “捕诉合一”的概述 |
第一节 “捕诉合一”的内涵与历史沿革 |
一、“捕诉合一”的内涵 |
二、“捕诉合一”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捕诉合一”的内生动力 |
一、提升司法效率的需求 |
二、完善检警关系的需要 |
第二章 “捕诉合一”的理论之辩 |
第一节 “捕诉合一”的价值分析 |
一、促进检察引导侦查 |
二、推动庭审实质化 |
第二节 “捕诉合一”的改革质疑 |
一、“捕诉合一”与审查批准逮捕权的归属 |
二、“捕诉合一”与审查逮捕程序的独立性 |
三、“捕诉合一”与权力制衡 |
第三章 “捕诉合一”可能面临的风险 |
第一节 外部风险 |
一、压缩辩护空间 |
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有限 |
第二节 内部风险 |
一、内部监督制约弱化 |
二、证明标准层次模糊 |
第四章 “捕诉合一”的风险控制 |
第一节 外部风险控制 |
一、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
二、在审查逮捕阶段构建三方在场的听证制度 |
三、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
第二节 内部风险控制 |
一、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 |
二、加快检察官职业化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员额制改革背景下T法院法官高流失率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5 研究内容与方法 |
2 员额制改革背景下T法院法官流失现状及主要影响 |
2.1 T法院及法官人员构成概况 |
2.2 T法院推进员额制改革的主要举措 |
2.3 法官流失情况 |
2.4 法官流失率高的主要影响 |
3 T法院法官流失率高的原因分析 |
3.1 关于影响法官流动因素的情况分析 |
3.2 法官流失率高的原因分析 |
4 对策与建议 |
4.1 合理安排工作定额 |
4.2 探索完善保障机制 |
4.3 切实提高薪酬待遇 |
4.4 科学制定晋升制度 |
4.5 增强职业荣誉感 |
5 结束语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局限与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件1 |
附件2 |
附件3 |
致谢 |
(3)监察官立法三问:资格要件、制度设计与实施空间(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监察官需要何等任职资格要件? |
(一) 轻视监察官任职资格要件之既有研究 |
(二) 监察官任职资格要件申论 |
1. 监察权的性质 |
2. 履行监督权不必专门技能, 监察官无需特定任职资格要件 |
二、权责对等的监察官制度具体如何设计? |
三、监察官法:从“书本上的”到“行动中的”是否可能? |
结语 |
(4)检察改革40年的回顾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恢复重建中的检察改革 (1978-1996) |
(一) 机构恢复与重建 |
(二) 加强经济检察工作 |
(三) 对检察权进行调整 |
二、第一轮司法改革中的检察改革 (1997-2007) |
(一) 检察官职业化建设 |
(二) 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
(三)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
(四) 改革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
(五) 检察引导侦查 |
(六) 地方性改革措施 |
三、第二轮司法改革中的检察改革 (2008—2013) |
(一)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 |
(二) 全面推进检务公开 |
(三) 拓宽监督渠道 |
(四) 其他改革 |
四、第三轮司法改革中的检察改革 (2013-) |
(一) 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基础性改革 |
(二) 强化诉讼监督 |
(三)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
(四) 完成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 |
(五) 捕诉合一与内设机构改革 |
五、总结与展望 |
(5)我国法官薪酬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概念界定和文献综述 |
1.2.1 概念界定 |
1.2.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和内容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内容结构 |
第2章 我国法官薪酬制度现状 |
2.1 法官薪酬制度改革成果 |
2.2 法官薪酬制度存在的外部公平问题 |
2.2.1 法官薪酬与普通公务员薪酬相比较 |
2.2.2 法官薪酬与其他法律工作者薪酬相比较 |
2.2.3 法官薪酬与非私营在岗职工薪酬相比较 |
2.3 法官薪酬制度存在的内部公平问题 |
2.4 法官薪酬制度存在的个人公平问题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境内外法官薪酬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
3.1 境内法官薪酬制度的经验 |
3.1.1 上海的作法 |
3.1.2 深圳的探索 |
3.2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薪酬制度的经验 |
3.3 境外法官薪酬制度的经验 |
3.3.1 美国的法官薪酬制度 |
3.3.2 德国的法官薪酬制度 |
3.3.3 加拿大法官薪酬制度 |
3.4 境内外法官薪酬制度的启示 |
3.4.1 健全的薪酬调整机制 |
3.4.2 专门的司法事务机构 |
3.4.3 法院司法经费较充足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法官薪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4.1 完善机构设置 |
4.1.1 增设调查机构 |
4.1.2 增设建议机构 |
4.1.3 增设监督机构 |
4.2 加强技术支撑 |
4.2.1 职位评价准确 |
4.2.2 绩效评估科学 |
4.2.3 工资结构合理 |
4.3 保障经费充足 |
4.3.1 改变经费来源 |
4.3.2 提高经费占比 |
4.3.3 固定薪酬比重 |
4.4 本章小结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精准扶贫视野下农村普法宣传的调查与思考——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泸州市龙马潭区普法宣传的现状 |
(一) 普法+互联网, 拓宽普法广度深度。 |
(二) 普法+本土化, 增强普法群众基础。 |
(三) 普法+文创化, 打造特色亮点阵地。 |
(四) 普法+网格化, 助力普法依法治理。 |
二、农村普法宣传存在的问题 |
(一) 地理因素制约普法 |
(二) 普法对象素质不高 |
(三) 普法宣传队伍薄弱 |
(四) 干群思想认识不足 |
三、农村普法宣传的对策及建议 |
(一) 精准宣传形式, 突出普法实效性 |
(二) 精准宣传内涵, 突出普法可行性 |
(三) 精准宣传队伍, 突出普法广泛性 |
(四) 精准宣传机制, 突出普法可操作性 |
(7)深圳市公务员跨职类转任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其解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
一、选题来源、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二、应用价值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公务员分类管理研究 |
二、公务员交流机制研究 |
三、公务员专业化和职业发展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职类和职系 |
二、公务员转任 |
三、公务员跨职类转任 |
第二章 深圳市公务员跨职类转任制度背景和内容 |
第一节 公务员跨职类转任现象产生的制度背景 |
一、实行全新职位分类 |
二、建立独立职务序列 |
三、试行薪级工资制度 |
四、分类实施精细管理 |
第二节 公务员跨职类转任制度的具体内容 |
一、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跨职类转任其他非领导职务 |
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跨职类转任领导职务 |
三、领导职务公务员跨职类转任非领导职务 |
第三节 公务员跨职类转任制度的主要特点 |
一、允许各职类公务员通过竞争方式转任领导职务 |
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跨职类转任遵循底部打通原则 |
三、建立领导职务跨职类转任非领导职务的退出机制 |
四、跨职类转任后职务实行顶部控制 |
第四节 跨职类转任带来管理要素的转变 |
一、工作职责内涵的变化 |
二、职务序列和升降机制的变化 |
三、工资制度的变化 |
第三章 深圳市公务员跨职类转任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跨职类转任制度设计有失公允 |
一、跨职类转任资格条件设置不一 |
二、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转任成本过高 |
三、跨职类转任导致级别和年资无法兑现 |
第二节 跨职类转任制度缺乏刚性的实施环境 |
一、跨职类转任制度的衔接和并轨不畅 |
二、对跨职类转任缺乏科学引导 |
三、跨职类转任呈现趋利性动因 |
第三节 跨职类转任制度制约公务员职业发展 |
一、淡化公务员的职业发展诉求 |
二、基层一线和专业岗位跨职类转任困难 |
三、半封闭的跨职类转任制度不利于竞争择优 |
第四章 深圳市公务员跨职类转任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机制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 |
一、制度移植带来与实际脱节的困境 |
二、运行机制系统性不强 |
三、符合各职类特点的管理制度尚未建立 |
第二节 组织需求与个人需求错位 |
一、培养“通才”和“专才”的价值取向矛盾 |
二、公务员晋升的“天花板”效应依然存在 |
三、各职类各层级公务员的发展空间不均衡 |
第三节 跨职类制度推行环境不理想 |
一、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日益加剧 |
二、公务员职业选择显现出差异化 |
三、“官本位”思想仍占据主导地位 |
第五章 完善深圳市公务员跨职类转任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制度层面:健全公务员跨职类转任配套制度 |
一、健全公务员职系职类体系 |
二、提升制度设计的公平性 |
三、构建公务员职务与职级晋升的“双梯制” |
四、从宏观层面增强政策的平衡衔接 |
第二节 组织层面:强化正向激励和引导机制 |
一、健全充满活力的跨职类选人用人机制 |
二、引导各职类各职级公务员均衡发展 |
三、探索根据德才和实绩晋升职级的制度 |
四、加强对跨职类转任效果的持续评估 |
第三节 个人层面:增强职业发展的敏锐性 |
一、厘清跨职类转任中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的关系 |
二、强化公务员的专业化精神塑造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新司法改革情势下的法官员额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思路 |
2 法官员额制度的基本法理 |
2.1 法官员额制度的概念 |
2.2 员额制内法官的应然内涵 |
2.3 法官员额制的意义和价值 |
2.4 我国法官职业的发展历程 |
3 我国法官队伍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司法职业的行政化 |
3.2 法官员额制改革导致的法官队伍流失 |
3.3 既有的法官遴选机制存在诸多缺陷 |
3.4 我国法官员额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 |
4 完善我国法官员额制度改革的思考 |
4.1 优化员额法官遴选机制 |
4.2 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 |
4.3 推进与法官员额制度相关的制度建设 |
4.4 改革现有的考评、考核机制 |
4.5 明确法官职级和工资待遇 |
4.6 实行法官任职终身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9)法官员额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法官员额制度的一般理论 |
(一) 法官员额及其制度的概念与含义 |
1. 法官员额的概念与含义 |
2. 法官员额制度的概念与含义 |
(二) 法官员额制度的特征 |
(三) 法官员额制度的功能 |
1. 实现法官的职业化 |
2. 改善法官职业待遇与职业保障 |
3. 保障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 |
(四) 法官员额与法官职业化的关系 |
1. 法官职业化的一般理论 |
2. 法官员额与法官职业化的关系 二、法官员额制度之比较与借鉴 |
(一) 法官员额确定的依据 |
1. 美国 |
2. 日本 |
3. 台湾 |
4. 评价与借鉴 |
(二) 法官选任的标准与程序 |
1. 美国 |
2. 英国 |
3. 台湾 |
4. 评价与借鉴 |
(三) 辅助人员的管理模式 |
1. 美国 |
2. 英国 |
3. 台湾 |
4. 评价与借鉴 三、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初步实践与存在的问题 |
(一) 法官员额制度的设计与实践 |
1. 法官员额制度的顶层设计 |
2. 法官员额制度的各地实践 |
(二) 法官员额制度试行中存在的问题 |
1. 员额比例的确立标准不明确 |
2. 案件数量增加与法官数量减少存在矛盾 |
3. 法院人员分流与分类制度不完善 |
4. 职业待遇与职业保障仍需提高 |
5. 入额法官选拔机制不合理 四、完善法官员额制度的若干构想 |
(一) 完善法官员额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 |
1. 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 |
2. 完善司法责任制原则 |
3. 提高司法效率原则 |
(二) 明确法官员额数量、比例及其依据 |
(三) 进一步扩大员额法官的选任范围 |
(四) 建立辅助人员专门管理制度 |
(五) 进一步提高员额法官的职业待遇和职业保障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
四、今年推行检察官职业化改革试点(论文参考文献)
- [1]“捕诉合一”的风险与控制[D]. 郭丹阳.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2]员额制改革背景下T法院法官高流失率问题与对策研究[D]. 牛鹤达. 暨南大学, 2019(02)
- [3]监察官立法三问:资格要件、制度设计与实施空间[J]. 刘练军. 浙江社会科学, 2019(03)
- [4]检察改革40年的回顾与思考[J]. 高一飞,陈恋.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 [5]我国法官薪酬制度研究[D]. 刘旭冉. 河北科技大学, 2019(02)
- [6]精准扶贫视野下农村普法宣传的调查与思考——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为例[J]. 罗娟. 中国司法, 2017(08)
- [7]深圳市公务员跨职类转任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其解决研究[D]. 李淑瑾. 深圳大学, 2017(07)
- [8]新司法改革情势下的法官员额制度研究[D]. 余科莹. 浙江理工大学, 2016(03)
- [9]法官员额制度研究[D]. 库伟明. 浙江工商大学, 2017(06)
- [10]检察职业保障视角下的检察官研修机制创新——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的工作试点为例[A]. 张晨,杨珍,林竹静.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检察官法修改——第十二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 2016